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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發《中山市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信息來源:本站 發布日期:2005年07月21日

火炬區管委會,各鎮政府、區辦事處,市屬各單位:   
    現將《中山市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中山市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 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承包土地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業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范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濟聯合社、經濟合作社)土地發包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包括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其他符合有關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的方式)。   

    第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制定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發包方案,經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并公布實施。   

    第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優先將土地發包給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確需向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發包土地的,應以引進有資本、有技術、有經營能力和規模的專業農民或農業企業為原則。   

    第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土地發包給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單位和個人的,發包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發包的土地必須用于種植短期農作物,不得用于種植苗圃、林木、果樹等生長周期長的植物。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將承包土地進行流轉。   

    第六條 承包方將家庭承包責任田、口糧田進行流轉,應在自愿、有償的基礎上,委托集體實行統一連片發包,以利土地集約化經營。   

    第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土地發包給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承包的,應事先對承包者資信情況和經營能力進行審查,并經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然后報請鎮政府、區辦事處批準,才能簽訂土地承包合同。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將其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流轉的,雙方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合同。采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采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但受讓方是非本市戶籍人員的須取得發包方同意。   

    第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同意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之日起15日內到鎮(區)農業管理機構辦理備案手續。鎮區農業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情況登記冊,及時、準確記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情況,并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及有關文件、文本資料等進行歸檔并妥善保管。   

    第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在我市承包土地或受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應該提供以下有效材料:   

    (一)財產擔保及保證人;   

    (二)反映農業經營能力的技術資格證書或戶籍所在地出具的經營能力證明;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有效材料。   

    屬非本市戶籍人員的還須提交身份證及其復印件,戶籍證明材料以及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查驗合格的計劃生育證明。   

    第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包土地,或者承包方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必須使用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   

    第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包土地應當與承包方簽訂書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般包括如下條款:   

    (一)發包方、承包方的名稱,發包方負責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六)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 承包方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與受讓方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書面流轉合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轉土地的四至、座落、面積、質量等級;

    (三)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轉方式;

    (五)流轉土地的用途;

    (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七)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

    (八)流轉合同到期后地上附著物的處理;

    (九)違約責任。   

    第十三條 發包方可在土地承包合同中明確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發包方單方終止承包合同并收回承包經營權:   

    (一)對承包土地進行破壞性、掠奪性生產經營,經發包方勸阻無效的;   

    (二)在承包地上擅自搭建住房或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的;   

    (三)以承包土地為名逃避計劃生育,經計劃生育主管部門證明已違反計劃生育管理的;      

    (四)未經發包方同意擅自將土地流轉給他人承包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的。   

    第十四條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轉為非農業戶口,應將承包的土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土地。   

    第十五條 禁止在承包土地上搭建生產、生活等設施。確需搭建臨時性工棚、簡易房屋等建、構筑物,必須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并依法辦理報建手續。   

    第十六條 承包方從事土地規模經營需要雇請農業勞動力的,應優先吸收當地農民工。   

    承包方不得委托非本市戶籍農民代耕承包土地。   

    第十七條 在農村集體土地發包或流轉過程中,各鎮政府(區辦事處)發現承發包雙方或流轉雙方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應及時予以糾正或處理,當事人發生爭議或者糾紛,應及時調處。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實施前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制定的有關承包土地的管理規定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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