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府辦[2005]1號
火炬區管委會,各鎮政府、區辦事處,市屬有關單位:
市民政局《關于進一步做好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業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關于進一步做好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
市政府: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解決困難群眾生活難問題,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權益,根據省、市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提出以下工作意見: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
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自1997年1月正式實施以來,不斷完善發展,基本實現了動態管理下的應保盡保,有效保障了城鄉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維護了社會穩定。但目前存在的問題不容忽視,如部分鎮村干部對低保工作認識不足,重視不夠,宣傳工作有待加強;配套資金不足,導致出現“應保未保”現象;低保管理仍需繼續完善。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是一項“民心工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調節社會關系,維護社會穩定的杠桿之一。各鎮區及村(社區)領導必須充分認識低保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和貫徹十六大精神的高度出發,切實采取有力措施抓好低保工作。市政府將低保工作列入鎮區領導干部實績考核內容,7個經濟欠發達鎮區要按轄區常住人口不低于2.5%,其余鎮區按不低于2%的覆蓋率做好“應保盡保”工作。各鎮區必須把低保工作列為“一把手”工程,納入鎮區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總體規劃,確保低保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
二、分級負責,落實資金
落實低保資金是低保工作應保盡保的根本保證。我市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由市財政負擔50%,鎮區和村(社區)共同負擔50%。目前,我市多數鎮區采取鎮、村(社區)各負擔25%的比例落實低保資金。但一些經濟欠發達鎮、村(社區)困難群眾人數多,低保金負擔重,尤其是個別村(社區)集體經濟總量小,缺乏負擔低保配套資金的能力,由此引發隱報瞞報低保人數的現象,一些家庭收入達不到低保標準的困難群眾未能納入低保范圍。為確保低保資金落實到位,各鎮區要在年度財政預算中足額安排最低生活保障金,以滿足低保工作動態管理要求。
我市低保資金負擔比例繼續執行《中山市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中府[2003]23號)規定,各鎮區要根據各村的實際情況,制定鎮、村兩級負擔低保資金的比例。根據民政部、財政部“最低生活保障金要以財政負擔為主”的要求,村級負擔低保金的最高比例不超過25%。對7個經濟欠發達鎮,市財政通過轉移支付渠道對低保資金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民政局另行制定。對集體經濟人均年純收入低于150元的經濟困難村(社區),市財政給予15%的補貼,實施期3年。
三、加強宣傳,規范管理
宣傳、民政部門要加大低保政策宣傳力度,通過墻報、派發宣傳單張、組織低保工作人員開展政策服務集市、制作電視公益宣傳短片、電臺廣播等形式,使低保政策家喻戶曉。
農業、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進一步完善家庭收入核算辦法,按務工行業、種植農作物種類提供統一收入參考值,避免計算家庭收入的隨意性。同時,要進一步規范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請審核程序,遵循“公開、公正、透明”原則,明確戶主申請和張榜公示制度。
各鎮區要建立健全有勞動能力低保家庭成員參加公益義務工作制度,按照權利義務相統一的原則,安排有勞動能力的低保家庭成員參加力所能及的公益勞動。參加公益勞動的,可按領取低保金補差數額給予50元/天左右的報酬。對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公益勞動的,可按有關規定取消其低保資格。
四、抓好農村五保供養工作
(一)落實農村五保供養內容。各鎮區要根據省民政廳、財政廳、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轉發民政部、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村五保供養工作的通知》(粵民救[2004]26號)精神,認真落實農村五保供養對象保吃、保住、保衣、保醫、保葬。確定五保對象,應由本人申請或者村民小組提名,經村民代表會議民主評議、村民委員會初審程序,最后由所在鎮政府、區辦事處審批并簽訂五保供養協議,頒發《五保供養證書》。五保供養水平應不低于當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具體標準由各鎮區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物價指數制定。五保供養經費由所在鎮區財政、村(社區)集體經濟按7:3的比例分擔。對集體經濟人均年純收入低于400元的貧困村(社區),市財政給予適當補貼。各鎮區要設立五保供養資金專戶,將各級資金納入專戶管理,并通過有關金融機構按月實行社會化發放。
(二)落實農村五保供養對象醫療費用。各鎮區要高度重視解決五保供養對象的醫療費用,保障五保供養對象身體健康。五保供養對象醫療費用,除享受農村合作醫療給予住院醫療費用補助或適當從城鄉基本醫療救助金中解決部分外,不足部分原則上由所在鎮區財政和村(社區)集體經濟共同負擔。
(三)加大敬老院建設力度,提高農村五保對象的集中供養率。2005年底前,我市農村五保集中供養率要達到50%以上。各鎮區要加快敬老院建設進度,提高敬老院管理水平。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執行。
中山市民政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