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府[2004]81號,2004年8月4日頒布
第一條 為加快我市第三產業發展,優化產業結構,增強城市綜合競爭力,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屬第三產業主要牽頭部門和各鎮區。
第三條 考核依據: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目錄、政府組成部門的職能劃分,以及本市行政區域劃分,分別將相關行業納入主要牽頭部門和鎮區協調范圍,并制定主要牽頭部門和各鎮區的第三產業年度預期發展目標,建立預期目標考核制度,充分調動部門和鎮區的積極性,促進第三產業發展。
第四條 發展第三產業先進單位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鎮區。
1、第三產業增加值:年度第三產業增加值的總量達到或超過預期發展目標,增長速度超過全市平均水平。
2、第三產業比例:第三產業增加值占當地生產總值的比例超過全市平均水平。
3、第三產業稅收:年度第三產業稅收入庫超過5000萬元,且其增長速度達到或超過全市平均水平。
對符合上述條件,且第三產業增加值增量排序在前8名(含第8名)的鎮區可評為中山市發展第三產業先進單位。
(二)部門。
年度第三產業增加值的總量達到或超過預期發展目標,增長速度超過全市第三產業平均增長水平,且增量排序在前5名的牽頭部門可評為中山市發展第三產業先進單位。
第五條 評選方法:每年年初,由中山市發展第三產業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第四條規定對市屬第三產業主要牽頭部門和市轄各鎮區進行初步考核后,會同市發展和改革局、經貿局、財政局、統計局、國稅局、地稅局等部門聯合評選,并將評選結果報市政府批準。考評結果通過新聞媒介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被評選為發展第三產業先進單位的部門和鎮區,由市政府授予“中山市發展第三產業先進單位”稱號,并授予獎牌和獎金。
第七條 市財政撥出專項經費,對獲得年度市發展第三產業先進單位的部門和鎮區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
第八條 本辦法由市發展第三產業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通知頒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