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府辦
[2003]123
號,
2003
年
12
月
4
日頒布
火炬區管委會,各鎮政府、區辦事處,市屬有關單位:
市農業局《關于加強外來人員承包耕地管理的若干意見》業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關于加強外來人員承包耕地管理的若干意見
為加強我市農村土地承包管理,規范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行為,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現就外來人員在我市承包、承租耕地管理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對外來人員承包、承租耕地的管理工作。外來人員承包耕地是指非本市戶籍人員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已取得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處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外來人員承租耕地是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承包方依法以出租(包括代耕)等流轉方式,將自己承包的耕地出租給非本市戶籍人員耕種的行為。市農業、林業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外來人員承包、承租耕地的管理、指導和跟蹤服務,各鎮政府(包括火炬區管委會,下同)負責本轄區內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對外來人員在承包、承租農村土地中出現的矛盾和糾紛要認真協助解決,特別注意防止突發性、群體性事件發生,正確處理當地村民和外來人員的利益關系。各鎮政府要在明年第一季度前對外來人員承包、承租耕地狀況作一次摸底調查,建立登記備案制度,切實加強對外來人員承包、承租耕地的管理工作。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耕地發包給外來人員應報鎮政府審批。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包農村土地要著眼于解決本地農民就業,優先發包給本村和本市農民承包,原則上不再向外來人員發包。確需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包給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成員承包的,應事先對承包方的資信情況和經營能力進行審查,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報鎮政府(區辦事處)批準,方能與外來人員簽訂土地承包經營合同。鎮區農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門要加強承包合同管理,把好合同鑒證關。
三、規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行為。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其他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實行平等協商、自愿、有償的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在同等條件下,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流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享有優先權。采取轉讓方式流轉的,要經發包方同意;采取轉包、出租、互換或其他方式流轉的,要報發包方備案。承包期內,承包方可自愿將承包地交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包方全家遷入市區轉為非農業戶口的,要將承包的耕地交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土地規模經營的專業農戶或企業,如需雇請農業勞動力的,要優先解決本地農民就業。
四、加強對外來人員承包合同的管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包或承包方轉包、出租土地承包經營權給外來人員的,要與外來人員簽訂書面承包、轉包或承租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合同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住所;
?。ǘ┏邪虺凶飧鼗蝽椖康拿Q、座落、面積、質量等級及土地用途;
?。ㄈ┝鬓D的期限和日期;
?。ㄋ模┏邪M、轉包費、租金的數額及支付方式;
?。ㄎ澹┏邪健⑹茏尫交虺凶夥竭`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處理辦法;
?。┙洜I過程中因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減收、失收的風險負擔,以及因建設需要收回承包地時的處理辦法。
(七)違約責任。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執行。
中山市農業局 二○○三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