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府辦[2003]60號,2003年6月3日頒布;
中府[2004]64號,2004年6月23日修改
火炬區管委會,各鎮政府、區辦事處,市屬各單位:
為加強和規范各鎮區臨時性橫幅(包括豎幅,下同)廣告的管理工作,保持良好的市容市貌,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在各鎮區范圍內設置臨時性橫幅廣告必須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臨時性橫幅廣告的內容須經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核準。
二、申請設置臨時性橫幅廣告的單位和個人應向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必須注明廣告內容、設置地點、設置時間、規格、廣告載體和廣告圖例等內容。
三、臨時性橫幅廣告的內容必須健康、規范,并以社會性、公益性宣傳為主。
四、設置臨時性橫幅廣告不得影響交通安全和市容環境,不得妨礙市政設施使用功能正常發揮,不得對人民群眾生命財產構成安全隱患。
五、臨時性橫幅廣告設置時間不得超過10天,期滿后仍需設置的,應重新辦理批準手續。
六、臨時性橫幅廣告設置期限屆滿,設置單位和個人應自行拆除橫幅,未經批準擅自設置臨時性橫幅廣告或逾期不拆除臨時性橫幅廣告的,由市城管執法局按省、市有關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規定作出處理。
七、本通知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