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府辦[2003]53號,2003年6月8日頒布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動我市民營經濟發展,科學合理地安排使用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財政每年安排1000萬元用于扶持企業技術改造貸款貼息,其中扶持民營企業不少于80%。貼息范圍按《關于調整〈中山市工業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貸款貼息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中府[2002]5號)第四條的規定執行。對高起點引進國外先進技術裝備,符合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產品產業技術目錄的技改項目,有關部門應積極協助企業辦理申報享受國家相關減(免)稅事項。
第三條 市財政每年安排300萬元用于扶持國家、省、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和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鼓勵工業行業的龍頭企業以及具備技術創新優勢的企業設立企業技術中心和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對企業技術中心和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有效運作給予積極扶持,增強企業技術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
第四條 市財政每年安排200萬元用于扶持區域特色產業鎮區或特色產業基地建立技術創新服務機構,為行業和企業發展提供技術支持。對成效顯著的特色產業技術創新服務機構,經評定之后,給予一定的獎勵。
第五條 市財政每年安排300萬元用于扶持為中小企業服務的中介機構。對為中小企業和民營企業提供優質服務、成績突出的中介機構,經評定之后,給予一定的獎勵。
由市政府提供場地,鼓勵中介服務機構集中辦公,為企業提供全方位、一站式服務。對遷入的集中辦公場地的中介服務機構,給予一定期限的減免租金支持。
第六條 市財政每年安排100萬元用于鼓勵中小企業開發新產品和運用專利技術。對通過市級以上鑒定驗收的新產品、新技術或科技成果,獲得中國專利金獎、優秀獎的企業,根據其新增產值、稅收、出口創匯等情況,經評定之后,給予一次性獎勵。對企業引進國外專利技術用于技術開發,屬于國內首次適用的可憑專利轉讓或專利許可合同等有效證明申請經費補貼。企業或個人申請國內外發明專利的,可申請專利申請費和實審費的部分資助。
第七條 市財政每年安排100萬元用于對中小企業工程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培訓,對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
第八條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由市經濟貿易局、科技局、財政局提出具體實施辦法,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九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0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