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府辦[2004]88號,2004年9月21日頒布
火炬區管委會,各鎮政府、區辦事處,市屬有關單位: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總工會《關于全面推進我市建立村級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工作意見》業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關于全面推進我市建立村級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工作意見
市政府:
為全面推進我市村級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建立,現提出如下工作意見:
一、建設目標
至2005年底,轄區內有10家企業以上且企業用工人數達1000人以上的行政村(社區)均應建立基層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二、承擔的任務和職責
調解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有以下三方面:
(一)調解本村(社區)轄區內企業與職工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包括:
1、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3、因履行集體合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4、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調解的其他勞動爭議。
(二)檢查督促爭議雙方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
(三)對企業和職工進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做好勞動爭議的預防工作。
三、管理體制
(一)機構設置。
調解委員會是調解本村(社區)轄區內企業勞動爭議的組織,其辦事機構設在本村(社區)工會聯合會。工會聯合會承擔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并接受鎮區工委會和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鎮區辦事處的指導。
(二)人員組成。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村(社區)工會聯合會代表、企業代表以及企業工人代表等三方代表組成。其中,企業工人代表由村(社區)工會聯合會下轄各工會推薦選舉產生,企業代表由村(社區)轄區內企業推薦選舉產生,工會聯合會代表由村(社區)工會聯合會指定。各方推舉或指定的代表只能代表一方參加調解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具體人數由村(社區)工會聯合會確定。三方代表人數各占調解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一。主任由村(社區)工聯會主席擔任。
四、經費來源
由于勞動爭議涉及的職工絕大部分是外來務工的流動人員,因而勞動爭議調解工作也是流動人員管理工作的一部分,據此,各鎮區可從當地財政“使用流動人員調配費”使用項目中列支撥付每年每個機構不少于5000元的經費,對村級調解機構的有關辦公經費進行適當補貼。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市政府批轉執行。
中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中山市總工會
二○○四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