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廢止)
火炬區管委會,各鎮政府、區辦事處,市屬各單位:
現將《中山市公益性崗位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中山市公益性崗位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公益性崗位,是指政府投資、給予優惠或特許經營的生產、經營、服務性崗位,主要包括: (一)黨政群機關、事業單位及其所屬機構的后勤服務性崗位,如后勤保障、門衛、保潔綠化、設施設備維護等崗位; (二)各級政府投資占投資總額70%以上的建設項目及其他可提供就業崗位的項目的輔助性崗位,如政府投資的新建項目、市政公共設施建設等項目的輔助性崗位; (三)財政撥款的市政公共設施設備的管理、養護、清潔、綠化及社會治安、城市交通、車輛保管等公益性崗位; (四)政府投資的促進就業和再就業基地、有關部門及行業投資興建的就業和再就業市場等崗位; (五)政府投資興建或給予優惠政策的各類經營性市場的服務性崗位; (六)政府特許經營的公共服務項目的服務性崗位; (七)政府資助的為社區居民提供護老、衛生、文體、治安等社區服務的崗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下崗失業人員是指符合國家、省、市有關就業和再就業政策并持有《再就業優惠證》的人員。 第四條 市促進就業工作指導小組決定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公益性崗位的開發和調劑配置等重大問題。 第五條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公益性崗位調劑使用的組織實施工作,并指定專門機構承擔公益性崗位安置下崗失業人員的具體事務。市財政、建設、工商及其他促進就業工作指導小組成員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做好公益性崗位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工作。 第六條 黨政群機關、事業單位及其所屬機構的后勤服務性崗位,以及政府和有關部門、行業投資的促進(再)就業基地新增的就業崗位,應按不低于80%的比例招用本地下崗失業人員;其他新增的公益性崗位應按不低于60%的比例招用本地下崗失業人員。 第七條 各級政府應加強公益性崗位的統籌規劃、綜合開發、調控管理,調整、開發、掌握一批公益性崗位用于安置本地下崗失業人員。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等部門以及各鎮政府(含火炬區管委會)應加強監督管理,督促用人單位調整在崗人員結構,騰出公益性崗位用于安置符合條件的下崗失業人員。 第八條 實行公益性崗位申報和評估制度。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制定《公益性崗位申報表》,于每年1月份發給涉及公益性崗位的主管部門及其有關單位填報。申報表內容包括申報單位、公益性崗位的工種、數量、工作內容、上崗條件、工作時間及地點、工資待遇等情況。 有關主管部門應將所屬單位公益性崗位用人需求情況匯總后,于每年2月份前以書面形式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其主管部門應在立項后30天內將前款所列申報表內容上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第九條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接到崗位申報后,應及時進行崗位申報評估,對申報數目不符合實際情況的,應將申報表退回申報單位重新填報,并要求其說明理由。 第十條 對公益性崗位進行評估核準后,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對有關單位下達安置任務,并以此作為考核各有關單位年度公益性崗位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工作的主要依據。 第十一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條㈠至㈣項規定的公益性崗位,必須用于安置下崗失業人員,一律不得招用離退休人員。 第十二條 各級政府要把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的男性50周歲以上,女性40周歲以上,就業困難的下崗失業人員(以下簡稱大齡就業困難對象)作為公益性崗位優先安排就業的對象,對崗位不挑不揀的大齡就業困難對象,應在7天內給予安置。 第十三條 公益性崗位需要招用員工時,用人單位應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或指定的機構招聘。招聘成功后,雙方應在簽訂勞動合同后的30天內,到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招聘公益性崗位人員,如沒有達到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招聘比例的,需具備下列條件之一,才可以招用其他人員: (一)所招聘的崗位特殊,當地下崗失業人員暫缺適當人選; (二)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或指定的機構出具的證明。 第十五條 對在社區公益性崗位安排就業的大齡就業困難對象,從促進就業專項資金中給予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標準按用人單位應為所招人員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之和計算,個人應繳的養老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仍由其本人負擔。 第十六條 公益性崗位招用大齡就業困難對象,并與其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可憑招用下崗失業人員的《再就業優惠證》和勞動合同等材料,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崗位補貼。招用大齡就業困難對象從事公益性崗位,其月工資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資標準,對月工資高于我市最低工資標準,但低于500元的,給予差額崗位補貼,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50元。 第十七條 市促進就業工作指導小組應把公益性崗位的開發和利用作為當地政府和相關部門落實再就業工作的一項重要指標,層層分解任務,并簽定責任狀。 第十八條 市人事部門應定期對黨政群機關、事業單位及其所屬機構公益性崗位安置下崗失業人員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凡黨政群機關、事業單位新增公益性崗位(含自然減員需補充的部分)當年安置下崗失業人員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應責令改正。市建設、工商等部門應重點加強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市政公共設施建設項目和其他可提供就業崗位項目的公益性崗位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市促進就業工作指導小組辦公室應定期對公益性崗位開發和安置工作情況進行聯合檢查,對工作不力的要通報批評,對作出突出貢獻的機構、部門和個人要給予表彰。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