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府[2004]150號,2004年12月30日頒布
火炬區管委會,各鎮政府、區辦事處,市屬有關單位:
經研究,決定調整用地轉功能收費,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幅度
(一)屬城區范圍內因規劃修編確需轉變功能的,出讓金(城市配套設施費部分)征收標準在原基礎上提高50%;
(二)屬鎮區范圍內因規劃修編確需轉變功能的,由原15元/平方米的標準調整為30元/平方米。
(三)原南區、西區、石岐區實行“一區兩制”收費的,仍按原政策根據上述(一)、(二)兩項分別調整收費。
二、調整后的土地轉功能收費由市國土資源局執行。
三、實施時間:從2005年1月1日起執行。
附件:土地轉功能收費調整分解表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