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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
評價工作管理規定

信息來源:本站 發布日期:2004年06月23日

中府[2000]97號,2000年12月30日頒布;
2004年6月23日,根據中府[2004]64號文修改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管理,以防御和減輕地震對工程設施的破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廣東省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管理規定》,結合我市的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市境內新建、擴建的重要工程項目和經濟開發區場地(以下統稱工程建設場地)的地震安全性評價。
第三條 市地震辦公室負責我市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管理和執法監督,審定工程建設項目抗震設防要求。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的地震安全性評價主要包括:地震烈度復核、地震危險性分析、設計地震動參數(地震動時程)確定,地震影響小區劃(以下簡稱地震小區劃)、場址及周圍地震地質穩定性評價、場地震害預測工作等。
第五條 位于本市轄區范圍內的下列重要工程項目,其工程建設場地必須進行專門的地震安全性評價:
(一)交通工程:
1、公路、城市主干道與鐵路干線的大橋、隧道、大型立交橋;
2、鐵路干線的重要車站與鐵路樞紐的主要建筑工程;
3、地下鐵道工程;
4、高速公路、機場,年吞吐量200萬噸以上(含本數,以下相同)的港口。
(二)能源工程:
1、庫容量1千萬立方米以上的大中型水庫大壩,或城市上游的I級擋水壩;
2、裝機容量100萬千瓦以上的熱電廠,20萬千瓦以上的水電廠及其變電站,500千伏以上的樞紐變電站。
(三)通訊工程:
1、市內200千瓦以上的廣播發射臺、電視臺、電視發射臺(塔)、電視播控中心和傳輸中心;
2、城市長途電話樞紐(容量超過萬門)的程控機主樓;
3、衛星地面通訊站主機房。
(四)市政工程:
主要供水、供氣、供電等的調度控制工程。
(五)醫療衛生工程:
1、700張病床以上的醫院;
2、市級衛生防疫站綜合大樓;
3、市級中心血站的血庫。
(六)特殊工程:
核電站、核反應堆、核供熱裝置,重要軍事工程,以及易燃易爆、劇毒物質生產車間和倉庫等工程。
(七)其他重要工程:
1、關系國計民生的各類大中型工礦企業、化工廠及地震時容易產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工程;
2、位于地震基本烈度Ⅵ度和VII度地區的20層或高度超過60米的高層建筑工程;
3、建筑面積8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場,1000座以上的影劇院,5000座以上的體育場館,學生座位達500個以上的教學大樓等大中型公共建筑;
4、位于中國地震烈度區劃圖所標示的地震烈度值(大于或等于Ⅵ度)分界線附近8公里范圍內,以及占地范圍跨越不同構造和工程地質單元的大中型廠礦。
第六條 對不需要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工程項目,可直接使用國家最新頒布的《中國地震烈度區劃圖》或者《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規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第七條 已完成地震小區劃工作的地區,地震小區劃成果使用規定如下:
(一)編制城市抗震防災規劃和研究城市發展建設規劃,應以地震小區劃成果為依據。
(二)新建或擴建的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筑的抗震設防要求,應直接使用地震小區劃成果。新建、擴建7層以上的工業與民用建筑,應通過市地震辦公室獲取根據地震小區劃成果確定的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基本烈度或地震動參數等抗震設防要求。
第八條 未開展地震小區劃工作的地區或新建開發區(尤其是基本烈度分界線附近地區)應逐步開展地震小區劃工作。
第九條 對本規定第五條范圍內的建設工程,工程建設單位應于項目建議書批準后,編制項目可行性報告時,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對其建設場地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并將擬建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和抗震設防依據的有關資料、文件報送市地震辦公室,經審查取得《重要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審核意見書》(以下簡稱《審核意見書》)后,方可作為抗震設計的依據。
前款規定的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必須通過國家地震安全性評定委員會或廣東省地震安全性評定委員會評審。
第十條 對本規定第五條范圍內的建設工程,工程建設單位或者設計單位在編寫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初步設計方案時,必須有工程建設場地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和抗震設計的篇章。
第十一條 凡在本市轄區內從事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單位,必須持有中國地震局或省地震局核發的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證書,外省持有中國地震局頒發的甲級或乙級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證書的單位,經省地震局或市地震辦公室驗證,方可按證書級別承擔相應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必須按照抗震設防要求和抗震設計規范進行抗震設計,并按照抗震設計進行施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降低設防要求。
第十三條 對本規定第五條范圍內的建設工程,市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市地震辦公室做好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
(一)有關部門和建設單位主管部門在召開有關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初步設計方案審查、論證會時,應邀請市地震辦公室參加,以確保落實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
(二)市計劃、規劃、建設等主管部門審查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報建、設計方案時,需查驗《審核意見書》,對未取得《審核意見書》的工程項目,不予辦理審批手續,設計單位不得設計。
第十四條 對已建成的建筑物、構筑物,特別是具有重大價值和影響的重要工程,未采取抗震措施或未達到抗震設防要求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抗震性能鑒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第十五條 對違反本規定承擔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單位或個人,由市地震辦公室責令其停止工作,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工程建設單位和違章承擔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單位或個人承擔。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建設單位不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或者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由市地震辦公室責令其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追究有關單位和直接責任人責任。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不按照抗震設計規范進行抗震設計,或不按照抗震設計進行施工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專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復議法》或《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 工程建設主管單位或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項目建設計劃時,應按本規定把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所需經費納入預算計劃。
第二十條 凡在本市轄區內從事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單位,必須執行國家和省物價、財政部門規定的地震安全性評價項目收費標準。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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