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對超限超載車輛的整治,創建良好的交通運輸和投資環境,預防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發生,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廣東省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實施方案》和省政府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會議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二、工作目標
(一)用1年時間對車輛的超限超載、“大噸小標”、非法改裝問題進行集中治理,力爭使車輛超限超載現象得到有效遏制,車輛核定噸位失實的現象得到糾正。
(二)通過3年左右時間綜合治理,力爭車輛超限超載運輸的問題從根本上得到解決。“大噸小標”和非法拼裝車輛基本杜絕。建立長效管理機制,使道路運輸行為規范,運價合理,逐步建立起開放、公平、健康的道路運輸市場。
三、工作內容
(二)全面清理整頓車輛“大噸小標”和非法改裝行為。
1、對在用“大噸小標”車輛噸位恢復工作。由市公安局牽頭,根據我省“大噸小標”車輛恢復噸位工作的具體措施和要求貫徹實施。在用“大噸小標”車輛的標準噸位恢復工作力爭在2004年底完成。
“大噸小標”車輛的車主在公安機關規定的時間內,向市公安交警部門申請恢復標準噸位的,公安交警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更正車輛的核定載質量,免費核發車輛行駛證,如機動車檔案中收存合格證的,還應當對合格證進行更正。交通局、公路局對其以前應繳納養路費等交通規費的噸位差額部分不再予以追繳,并對恢復噸位后的營運車輛免費換發道路運輸證。
在集中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期間,對在公路上行駛的“大噸小標”車輛,公安交警執法人員在該車輛的行駛證上登記,責令車主限期恢復,在年檢發現未恢復的,強制更正核定載質量。
集中治理結束轉為日常治理以后,公安和交通部門發現的“大噸小標”車輛,車籍屬本省的,暫扣該車輛,由公安交警部門強制更正核定載質量,并按規定處罰;交通部門追繳該車輛噸位差額部分的交通規費。車籍不屬本省的,按規定給予處罰,并抄告車籍所在地公安交警部門。
2、對車輛非法改裝企業的治理工作。
由市工商局牽頭,經貿、公安、交通、質監等部門配合在全市范圍內對車輛非法改裝、拼裝企業進行整頓,特別是重點地區要集中整治,工商部門應將企業違法情況抄告相關的行業主管部門,公安交警部門對擅自改裝車輛的車主依法予以處罰。
(三)設置檢查站(點),對超限超載車輛進行集中治理。
交通、公安、公路、質監部門按照“統一口徑、統一標準、統一行動”的要求,采取固定檢查和流動巡查相結合的方式,對超限超載車輛集中整治。
1、交通局會同公安交警、公路、質監部門制定全市路面集中治理的具體方案措施,組成聯合執法隊伍組織落實。原則上聯合執法隊伍在同一站(點)執法,先在省政府批準的交通稽查站開展。從今年9月份開始,我市將設立2個經省政府批準的流動執勤點,對重點的路段進行治理。
2、交通、公安部門按照“加強聯合、各司其職”的原則,依照各自職責和相關法律、法規,合理安排部署,防止失管失控。依法設置固定或臨時檢查站和流動執勤點,要選擇、配備必要的稱重設備、卸載機具和卸載場地,對超限超載車輛進行檢測和卸載。為規范管理和有利于社會的監督,執勤點統一懸掛“廣東省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執勤點”的牌子,公布處罰標準和依據、收費項目和標準、投訴電話等,接受咨詢和監督。
3、嚴格執行統一的超限超載認定標準。機動車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視為超限超載行為:
(1)二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20噸的;
(2)三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30噸的(雙聯軸按照二個軸計算,三聯軸按照三個軸計算,下同);
(3)四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40噸的;
(4)五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50噸的;
(5)六軸及六軸以上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55噸的;
(6)雖未超過上述五種標準,但車輛裝載質量超過行駛證核定載質量的。
交通、公安部門對機動車超限超載的認定,必須經科學檢測,嚴禁以目測或憑經驗對車輛超限超載進行判定。并要嚴格按照上述標準認定和糾正超限超載車輛。在集中整治期間,交通部門主要負責第(1)至(5)種情形,公安部門主要負責第(6)種情形。交通部門在實施卸載、處罰并糾正違法行為后,要在開具給當事人的法律文書上記載卸載車號、時間以及卸載前、后載質量,所載貨物的名稱及保全價值,當事人應簽字確認。當事人拒絕簽收法律文書的,執法人員應將當事人拒收的情況、時間、地點記錄在案,并由兩名以上執法人員簽名,也可邀請在場的其他部門執法人員作證。
4、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交通、公安部門在治理超限超載工作中,必須堅持卸載與處罰相結合,對于車輛第1次超限超載且能主動卸載的,要以教育為主,不予罰款、不收取公路補償費,但應在車主道路運輸證的附頁上進行超限超載違章登記,并將車輛所屬運輸企業的情況抄告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于車輛超限超載超過2次(含2次)的,除實施卸載和登記外,交通部門還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的規定,對單車處以每次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還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對單車每次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其中超載30%以上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還可同時對車輛所屬運輸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并將超限超載車輛所屬運輸企業等情況抄告當地交通部門,按照本方案有關整頓道路運輸市場秩序的規定予以處理。
對機動車實施卸載前,由交通、公安部門的執法人員告知車主或者司機自行卸載。需要提供協助卸載和保管貨物的,交通部門應協助聯系有能力的企業為其卸載和保管貨物,相關的收費標準按物價局公布的標準執行。交通部門可根據卸載貨物的種類提供不超過3天的免費保管時間,并將保管貨物有關事項書面告知當事人。卸載貨物保管期限屆滿,經通知仍不運走的,按規定變賣,扣除相關費用后,如有余額,通知當事人領取,當事人逾期不領取的,按照有關規定上繳財政。因當事人提供的地址不詳或不準確,不能送達通知而造成貨物損失的,由當事人自己承擔責任。
5、突出重點,分階段進行整治。在集中治理工作全面開展的第1個月,要以車貨總重超過20噸的超限超載車輛為重點,對車貨總重不超過20噸的車輛暫時不予卸載處罰。從2004年7月20日起,對所有的超限超載車輛進行集中治理。
另外,要區別對待不同類型的車輛。對長、寬、高超限但重量不超限的不可解體物品和冰箱、彩電、汽車等規則尺寸物品的運輸車輛,不予卸載;對蔬菜瓜果等鮮活農產品運輸車輛、汽油等化學危險品專用運輸車輛,原則上不實施卸載措施。但對上述情況都要實行現場告誡、登記,并將違章情況通報車籍所在地有關部門處理,對于超限超載登記超過3次的,由車籍所在地交通部門取消其經營性運輸從業資格。
(四)采取經濟手段,調節車輛超限超載的利益關系。
1、各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國家有關部門修改公路養路費征收、管理、使用辦法。在解決車輛“大噸小標”的基礎上,逐步實現按照車輛行駛證核定噸位收取公路養路費等交通規費,實現車輛出廠標定噸位、行駛證核定噸位、車輛繳費計量噸位的統一。
2、在國家公路養路費征收管理新政策未出臺之前,要暫按車輛行駛證核定的噸位計量征收公路養路費等交通規費。“大噸小標”車輛恢復噸位后,按照恢復噸位后的行駛證核定噸位計量征收;對于車貨總質量超過55噸的重型車輛,其公路養路費等交通規費的征收計量噸位暫按照本實施方案確定的車輛超限標準(即車貨總質量)扣除車輛自重后的噸位來征費計量。已實行規費包交的車輛,交通部門要按要求退還多征部分費用,以確保交通規費征收標準與車輛超限超載認定標準的一致性。
(五)整頓道路運輸市場秩序。
從2004年6月中旬起用1-2年左右的時間,由交通、公安、經貿、發展計劃、工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對全市道路運輸市場進行全面整頓。
一是市交通局要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優化運輸結構的措施,鼓勵廂式貨車、專用罐體貨車的發展與更新,通過市場機制提高營運性運輸車輛的市場準入條件,促進運輸企業規模化發展,調整運力和車型結構。
二是市物價局要會同有關部門進一步清理整頓道路運輸收費,取消不符合規定的收費項目,降低偏高的收費標準,減輕運輸經營者的負擔。
三是市政府組織力量,集中打擊貨運“黑車”,聯合軍分區,打擊“假軍車”,規范運輸行為,促進公平競爭。同時,出臺鼓勵道路貨運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運輸業主守法、誠信、規范地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發揮市場機制和政府調控兩方面的調節作用,確保運輸價格處于合理的水平。
四是市交通局要建立健全道路貨運經營管理相關制度。交通部門要對轄區內貨運經營企業和營業性貨運駕駛員建立信譽檔案,實行違章超限超載運輸行為的登記、抄告和公告制度。對于運輸車輛超限超載登記,以及執法部門抄送來的車輛超限超載信息,要及時予以公告。同一車輛公告超過2次,或者同一運輸企業公告超限超載營運貨車超過該企業營運貨車總數5%的,要降低該企業的資質等級,取消違法駕駛員的營業性運輸從業資格。
五是市安監局要會同有關部門擬定企業落實交通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具體措施,各有關職能部門要對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等領域從事生產經營的企業超限超載運輸實施監督管理,簽訂安全責任書。上述企業的車輛超限超載、接受超限超載車輛以及“假軍車”運輸服務的,要依法予以處罰;由此引發安全事故的,按有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員和直接主管人員責任。
四、整治工作實施步驟
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從現在起力爭1年時間完成治理工作,總體上分為三個階段:
(一)宣傳發動和準備階段(即日起至6月20日)。
1、集中宣傳。市委宣傳部牽頭,其他部門配合,同時啟動“大噸小標”車輛恢復噸位工作和經濟調節措施制度。
2、各有關單位、部門抽調人員(名額待定)組成聯合整治執法隊伍,落實具體人員和執法車輛及必要設備。
3、做好治理超限超載站點及稱重設備、卸貨場地等準備工作。
(二)路面集中整治階段(2004年6月20日至2005年2月28日)。
從6月20日起,交通、公安等執法部門對在公路上行駛的超限超載車輛同時進行集中整治。
(三)總結階段(2005年3月1日至2005年5月31日)。
市整治辦對聯合整治工作進行總結,各職能部門要把本單位工作開展情況(包括必要數據)書面形式報市整治辦,具體時間另行通知。市聯合整治車輛超限超載工作領導小組將對專項整治先進單位進行表彰。這一階段結束后,路面治理工作由統一集中治理轉為日常治理,持續開展工作,使治理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
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四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