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府[2003]127號,2003年9月22日頒布
第一條 為加快我市軟件產業的發展,增強信息產業創新能力和國際競爭力,根據《廣東省軟件企業認定標準及管理辦法(試行)》(粵信廳[2001)1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市級軟件企業,是指在中山市注冊,經市級以上軟件企業認定機構認定,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軟件產品和系統,并能廣泛應用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各個領域,具有一定的市場發展潛力和良好的人才培養環境的企業。
第三條 市信息產業局對全市軟件企業實行行業管理和監督,組織協調和管理全市軟件企業認定工作。省信息產業廳授權的市級以上軟件企業認定機構具體具體負責市級軟件企業認定工作。
第四條 中山市市級軟件企業的評選辦法采取企業自愿申報、部門推薦、市場評價等方式,由市信息產業局委托省信息產業廳確定的巾級以上軟件企業認定機構進行評審,評審結果報市信息產業局核淮,授予中山市“市級軟件企業”稱號,并頒發證書、獎牌,并報稅務部門批準后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 中山市級軟件企業的評選標準:
(—)在中山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
(二)以計算機軟件開發生產、系統集成、應用服務和其他相應技術服務為其經營業務和主要經營收入;
(三)具有一種以上由企業開發或由本企業擁有知識產權的軟件產品,或者提供通過資質等級認證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等技術服務;
(四)從事軟件開發和相應技術服務的技術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30%;
(五)具有從事軟件開發和相應技術服務等業務所需的技術裝備和經營場所;
(六)具有軟件產品質量和技術服務質量保證的手段和能力;
(七)軟件技術及產品的研究開發經費占企業年軟件收入5%以上;
(八)年軟件銷售收入占企業年收入的20%以上。其中,門產軟件收入占軟件銷售收入的30%以上;
(九)企業依法經營,依章納稅,產權明晰,管理規范。
第六條 下列條件作為中山市市級軟件企業優先入選和專家評分的幣要參考依據:
(一)承擔過國家規劃和省以及市的信息化重點建設項目;
(二)通過國家或省部級的軟件資質認證;
(三)通過GB/T19000—IS09000系列質量保證體系和CMM認證;
(四)獲得市級以上科技成果鑒定證書;
(五)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填補國家空白或在國內具有領先技術水平的軟件產品和系統。
第七條 凡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評選標準的企業,可于每年5月底前向市信息產業局委托的認定機構提出申請。企業必須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山市級軟件企業認定申請表》(一式三份),包括人員配置及學歷構成、軟件開發環境、企業經營狀況等情況;
(二)上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以及企業納稅申報表,并須經審計;
(三)稅務登記證件副本及復印件;
(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法人代碼證副本及復印件;
(五)企業開發、生產或經營的軟件產品列表;.
(六)本企業開發或擁有知識產權的軟件產品的證明材料,包括軟件產品登記證書、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或專利證書等;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有關材料。
第八條 凡獲市級軟件企業稱號的企業并可享受下列優惠待遇:
(一)享受《中山市關于鼓勵軟件產業發展的若干規定》規定的優惠政策;
(二)優先納入中山市信息產業重點扶持對象;
(三)可優先推薦為省級軟件企業。
第九條 市級軟件企業稱號的有效期為3年,但經年審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級軟件企業資格和有關優惠政策。
第十條 軟件企業從事制作、生產、銷售盜版軟件活動,或者使用未經授權許可的軟件產品的,除山有關機構依法處理外,認定機構應報市信息產業局取消其市級軟件企業資格,并視情節輕重,在3年內不受理其認定申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