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府[2003]138號,2003年10月14日頒布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國發[2000]18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扶持軟件產業發展實施意見》(粵府[2001)100號),促進我巾軟件產業的發展,帶動信息產業的改造和升級換代,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設立巾軟件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發展資金),用于配套國家、省和市級軟件項目以及信息化應用和推廣項門。該資金巾市財政預算逐年撥付,采取項目貸款貼息、補助、獎勵等方式,滾動使用。發展資金由市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共同管理,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條 鼓勵、支持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社會化、市場化的軟件產業投融資體系和風險投資體系,建立產權交易市場;鼓勵和支持國內外有實力的軟件企業及留學人員以獨資或高新技術、軟件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出資入股的方式與我市軟件企業合作、合資,參與我市的信息化建設;鼓勵和支持國內外風險投資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及金融機構對我市軟件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或信貸支持;鼓勵和支持優勢軟件企業采用發行債券、發行可轉換債券、資產重組以及國內外上市等方式籌集資金。
第四條 發展資金對下列企業給予支持:
(一)列為國家、省重點軟件企業,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
(二)在中山市注冊并繳納所得稅的企業,用2003年1月1日以后稅后利潤投資軟件產品開發,或投資創辦、擴展軟件企業且經營期不少于五年的;
(三)國內外企業、高校和科研機構來我市設立各種類型軟件企業、軟件研究開發中心,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符合條件的。
第五條 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即征即退,所退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六條 新創辦企業獲得軟件企業認定證書后,自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七條 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八條 軟件牛產企業的工資和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九條 對作出突出貢獻的軟件企業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巾政府給予適當的獎勵。
第十條 鼓勵有條件的軟件企業聯合起來,組成軟件聯盟,承接國內外軟件業務,提高我市軟件企業的競爭能力和整體水平。
第十一條 注冊資余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50萬元人民幣)的企業,可申報自營進出口權。
第十二條 軟件企業注冊登記時,軟件產品著作權、技術秘密、專利等可根據《中山市技術成果入股與提成實施辦法》的規定作價入股,其作價的金額占注冊資本的比例可達35%;對于市場潛力巨大,附加值高的軟件技術和產品,其作價入股占注冊資本的比例由投資方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自行確定,并經巾科技局審核。
第十三條 鼓勵軟件企業申請IS09000質量保證體系認證和CMM(能力成熟度模型)認證。凡通過IS09000或CMM?2級以上認證的企業;政府給予一定的獎勵。
第十四條 根據軟件企業參與境外業務交流的需要,對軟件企業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簡化出入境審批手續。按國家行關規定,在辦理護照和往返港澳通行證方面給予方便。
第十五條 對從事軟件工作的軟件系統高級管理人才、系統分析員、設計人才和系統工程師,大專以上學歷并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或有重大發明創造的軟件開發人員,準予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中山入戶。
第十六條 進入軟件園區的軟件企業可享受:
(一)通訊費用給予適當優惠;
(二)政府按管理和開發技術人員人均10平方米辦公用房的標準補貼3年房租;
(三)軟件園企業自建廠房,可分期交付土地出讓金或軟件園以土地入股形式減免土地使用費。
第十七條 加強軟件技術與管理人才的培養,鼓勵設立專門培訓機構,加速培育一批軟件技術創新的帶頭人和軟件企業家。積極培育軟件企業發展的環境,加速我市軟件企業擴大產業規模和技術升級。
第十八 條推行軟件工程項目和軟件產品招投標制度,政府投資的重大信息化工程項目和大型軟件產品政府采購項目,均采用招標方式,政府機構和財政預算撥款的事業單位購置的軟件產品(辦公自動化、教育及涉及國家安全、經濟安全的軟件)及操作系統,政府采購機構在同等條件下要優先采購國內優質軟件產品。凡承接政府部門重大信息化工程的企業,必須具有國家、省認定的有關資質。
第十九 條本市企事業單位購進軟件,凡購置成本達到固定資產標準或無形資產的,可以按照同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內資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淮,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
第二十條 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任何單位不得使用未經授權許可的軟件產品,嚴厲打擊組織制作、生產和銷售軟件盜版行為。
第二十一條 省信息產業廳授權的市級以上軟件企業認定機構具體負責我市軟件企業的認定和年審工作。經認定和年審的市級軟件企業名單報稅務部門批準后正式公布。巾報省級軟件企業經省信息產業廳審核批準后及時公布。凡經國家、省認定的軟件企業,均享受國家、省和我市有關軟件產業、高新技術產業、高新區內企業的各項優惠政策(水電、房租和通信等依據企業所在地的區域性享受相應的優惠政策)。
第二十二條 軟件企業實行年審制度,年審不合格的企業,即取消其軟件企業資格,并不再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第二十三條 集成電路設計業視同軟件產業,享受軟件企業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