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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聯合整治電動車和電動自行車
銷售及上路行駛秩序工作方案

信息來源:本站 發布日期:2005年01月11日

中府辦[2005]6號頒布

  為鞏固我市暢通工程實施成果,規范道路交通行駛秩序,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隱患,規范電動車、電動自行車的銷售和使用,消除電動車、電動自行車引發的各種交通違法行為和交通安全管理、治安管理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規定,決定在全市范圍內開展聯合整治電動車、電動自行車銷售和上路行駛專項行動。具體方案如下:
  一、組織領導
  按照“政府牽頭,相關部門各施其職,全社會聯動”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原則,為確保聯合整治工作順利開展,成立中山市聯合整治電動車、電動自行車銷售及上路行駛秩序工作領導小組(另文)。
  二、工作重點
  (一)宣傳電動車、電動自行車管理規定,以及對交通安全、交通秩序和治安管理、環境保護的影響和危害。
  (二)整治誤導群眾購買電動車、電動自行車上路使用的不負責任行為。
  (三)整治不按規定駕駛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的違法行為。
  (四)整治駕駛電動車非法上路行駛的交通違法行為。
  (五)檢測車行違規銷售電動車、電動自行車的行為。
  三、時間安排
  從2005年1月4日起至2005年7月底,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宣傳、教育、組織階段(2005年1月4日至2月25日)。
  1、各鎮區、各有關部門認真傳達本方案精神,組織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制訂方案,成立機構,部署相關行動。
  2、市公安局組織召開新聞發布會,市消委會配合預備有關資料,以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消委會名義聯合發布消費警示,通過電視、電臺、報紙及在全市各銷售店內顯眼處公示,宣傳對電動車、電動自行車的法律界定和管理、使用規定,提醒群眾慎重購買和依法使用電動自行車。
  3、公安交警部門組織民警上路,對駕駛超標電動車上路行駛的駕駛人予以教育和口頭警告。
  4、市工商、質監、環保部門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產品質量法》、《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等法律法規,組織對全市車輛銷售單位經營電動車進行全面檢查和技術檢測,要求提供有關合法銷售依據,如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質量部門檢驗報告等,無合法依據的一律不許銷售,并予警告。
  (二)整治和執法階段(2005年2月26日起至6月30日)。
  1、工商、質監、環保部門對全市銷售電動車、電動自行車的商貿單位進行全面檢查,對違法違規銷售行為予以處罰。
  2、公安交警部門組織專項行動對駕駛電動車、電動自行車上路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三)檢查總結階段(2005年7月1日起至7月31日)。
  各職能部門進行自查總結,并將整治情況上報市整治辦。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對整治超標電動車銷售和上路行駛危害性的認識。各鎮區、各有關部門要從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高度出發,充分認識違規銷售和使用電動車、電動自行車行為對社會和諧穩定以及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危害性,認識到整治行動是營造優質道路交通環境、確保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創建文明城市的大事,是依法管理城市的具體體現。各職能部門必須統一思想,認真組織開展整治工作。
  (二)密切配合,綜合治理,多管齊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是各級政府部門的重要工作職責,需要政府各部門依法行使職能。質監部門要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標準對車輛經營單位銷售的超標電動車進行全面檢測,敦促經營單位依法經營,加強質量標準的監督管理。工商部門要加強對車輛銷售單位的日常監管和檢查,查處違法廣告。公安交警部門要依法對駕駛電動車、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的違法行為進行打擊和查處,加強路查路檢工作。宣傳部門要加強宣傳導向,組織新聞媒體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活動,通過召開專題會議、新聞廣播、派發宣傳資料、張貼宣傳標語和電子屏幕公告等形式,廣泛宣傳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行業標準,引導群眾遵章守法,營造輿論氛圍。
  (三)監察部門要加強對有關職能部門履行職責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并查處違法違紀問題。
  (四)加強溝通,及時收集和匯報信息。各職能部門要建立信息專報及重大信息通報制度,加強溝通交流,及時傳遞和反饋工作信息。

    附件:

  電動車、電動自行車的法律界定和使用規定

  一、電動自行車
  (一)根據《交通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的規定,電動自行車屬非機動車。
  (二)根據國家標準GB17761-1999《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的規定,電動自行車最基本的技術要求為:設計最高時速應不大于20KM/H,整車質量應不大于40KG,輪胎寬度不大于54MM,電機額定輸出功率應不大于240W,蓄電池標稱電壓應不大于48V,具有良好的腳踏騎行功能,30分鐘的腳踏行駛距離應不小于7KM。同時符合以上技術要求的,可以認定為電動自行車。
  (三)《交通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種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情況規定。”目前,廣東省人民政府尚未就電動自行車是否需要登記作出規定。因此,在廣東省出臺相關規定前,電動自行車未登記以及上道路行駛不屬于交通違法行為。
  二、電動車
  (一)凡不符合上述“電動自行車”技術要求,以電動力驅動的輪式車輛,屬電動車,應認定為機動車。
  (二)電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按照機動車違法行為查處。特別是對于上路的無牌證電動車,按《交通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予以扣留并處理。駕駛電動車上路而無相應機動車駕駛證的,依據《交通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三、電動自行車違反通行規定的違法行為,按照非機動車違法行為查處。
  (一)《交通法》第五十七條規定,電動自行車必須在非機動車道行駛,無非機動車道的,靠車道右側行駛。
  (二)第五十八條規定,電動自行車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
  (三)《交通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規定,駕駛電動自行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人行橫道、沒有行人過街設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過街設施的,在確認安全后直行通過。因非機動車道被占用無法在本車道內行駛時,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鄰的機動車道行駛,并在駛過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駛回非機動車道。
  (四)除上述規定外,另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六十九條、七十一條、七十二條相關規定處理。
  (五)對電動自行車違法行為,交警可進行現場處罰。
  (六)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電動自行車。

        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五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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