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廢止)
各有關單位:
為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保證建筑邊坡工程的質量,現就建筑邊坡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建筑邊坡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嚴格執行《建筑邊坡技術規程》(GB50330-2002)。
二、建筑邊坡工程應進行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許可、質量監督、安全監督、監理及竣工驗收備案等建設程序。
三、建筑邊坡工程的勘察應按有關規定進行,其結果需滿足設計、施工的需求。
四、建筑邊坡工程的設計
㈠方案確定:根據自然地形、地質及技術條件,并且符合
國家的經濟技術方針、政策、規范及條例,設計做到技術先進,安全可靠、造價經濟、施工方便。
㈡建筑邊坡工程設計應具有乙級以上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邊坡高度土層在10米以上(含10米)或巖層在15米以上(含15米)者應具有甲級以上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
㈢建筑邊坡工程高度土層在15米以上(含15米)或巖層在30米以上(含30米)及地質和環境很復雜邊坡工程的設計、施工方案應進行專門的論證。其論證由建設單位組織,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并聘請有關巖土設計、施工、科研方面的專家參加,且參加論證的專家人數不少于5人,并將論證意見報市建設局備案。
㈣建筑邊坡工程在施工圖完成后應報市建設局委托相應資質的審查機構進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審查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
五、建筑邊坡工程應由符合資質條件的施工企業承包,施工應符合國家、省有關現行規程、規范、標準的要求,在開工前應先申報施工許可、質量監督、安全監督。
六、我市的建筑邊坡工程實行監理制度,監理單位應按有關技術規程、規范、標準實行監理。
七、建筑邊坡工程施工企業要按相應的要求做好施工階段的監測,建設單位要做好使用期間的檢查、維修、監測工作。
八、建筑邊坡工程應做好綠化,美化環境。
九、屬基坑工程的邊坡按《中山市基坑工程技術審查規定》(中建[2003]27號)執行。
十、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二OO三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