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府辦[2004]97號,2004年10月10日頒布
火炬區管委會,各鎮政府、區辦事處,市屬有關單位:
現將《中山市城市規劃公開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OO四年十月十日
中山市城市規劃公開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城市規劃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的制定、實施、監督管理必須按規定實行公開。
第三條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等特殊要求的規劃項目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不予公開的城市規劃,經過解密后可以公開。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城市規劃,應當提交市保密局審查同意后加注保密標識。
第四條 本市城市規劃公開工作按照職責權限分別由市、鎮(區)兩級規劃管理機構組織實施。市規劃局負責公開全市性的和中心城區的各項城市規劃,各鎮(區)規劃管理機構負責公開所在鎮(區)范圍內的各項城市規劃。
規劃管理機構應當指定專門工作部門或工作人員承擔該項工作。
第五條 應當公開的城市規劃材料必須進行整理、核對,經規劃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簽發后,方可進行公開。
第六條 城市規劃草案、經批準的城市規劃、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和建設項目規劃審批結果應當公開。
第七條 規劃管理機構應當將審查后的城市規劃草案公開,征詢公眾意見。
第八條 經批準的城市規劃,應當公布其圖紙、文本、說明、附件、規劃實施時間和查詢方式等內容。
第九條 依法進行城市規劃調整的,其規劃調整草案及經批準后的城市規劃應當予以公開。
第十條 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規劃審批結果應當公開以下內容:
(一)建設項目名稱、建設單位;
(二)用地范圍、建設工程性質;
(三)用地規劃總平面圖(含相鄰關系)、工程設計方案平面圖、立面圖(或透視圖);
(四)各單體建筑的高度、層數、建筑物間距、建筑面積、綠地率、建筑物退界及退讓城市規劃控制線、距離配套設施等內容;
(五)審批單位、批復文號、監督單位和聯系電話等其他需要公開的內容。
第十一條 規劃管理機構可采用以下方式進行公開:
(一)新聞媒體發布;
(二)規劃展館、辦公場所展示;
(三)建設工地規劃公示牌;
(四)召開會議或舉行聽證會;
(五)網上發布。
第十二條 城市規劃成果、重要規劃信息和工作動態必須在新聞媒體上公開。
第十三條 重要建設項目宜在規劃展館公開,展示規劃總平面示意圖或模型。
第十四條 下列建設項目,在核定規劃設計方案階段前須予以公開或舉行聽證會,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或公眾的意見。
(一)重要的公共市政基礎設施、高層建筑及大型建筑住宅小區;
(二)對相鄰居住環境可能產生影響的;
(三)已批準的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變更的。
前款第一項的建設項目,在規劃審批后還須在建設王地顯眼位置設置規劃公示牌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第十五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口頭、書面、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反饋意見。
第十六條 建設工地規劃公示牌,應設置在工地入口處或人流較多的位置。公示牌由建設單位負責制作,其面積原則上不少于10平方米,式樣由規劃管理機構統一監制。
第十七條 采取會議(或聽證)形式征詢意見的,規劃管理機構應當先行公告,告知報名參加會議的條件、期限、地點、時間以及聯系單位、地址、電話等事項。
第十八條 采取會議形式征求意見的,如果要求參加會議的人數較多,應當根據利害關系及報名先后順序,確定參加會議人員的名單。并于會議召開前7天將會議召開時間、地點通知參加會議人員,必要時予以公告。
第十九條 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會議記錄包括:會議的時間、地點、事由、參加人員及聯系地址以及有關意見建議等。會議可以使用錄音、攝像機等設備作為會議輔助記錄。
第二十條 采取聽證形式征詢意見的,規劃管理機構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日內提出聽證申請,規劃管理機構應當在20日內組織聽證。
建設項目涉及公共利益的,規劃管理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聽證程序按《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采取聽證方式聽取意見的,應制作聽證筆錄。規劃管理機構應當根據聽證筆錄審批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
第二十一條 按第十一條規定的方式難以及時、完整公開的,可以在該公開方式中按照下列要求進行目錄式指引:
(一)公開該城市規劃的名稱(文件編號)、批準日期、規劃類別、規劃區域范圍、審批機關的名稱及批準文號,組織編制單位名稱或編制單位名稱;
(二)標明可以查閱該規劃文件的地點、部門、聯系方式,提出意見的途徑。
第二十二條 城市規劃草案公開時間不少于20日。
經批準的城市規劃,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在本地主要媒體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條 采取在辦公場所、展館、建設工地公開的,其公開時間不得少于20日。但建設項目審批結果在建設工地以公示牌形式公開的,其公開時間應當至竣工驗收時止,期間公示牌的翻新由建設單位負責。
第二十四條 城市規劃草案和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的公眾意見、處理意見以及公開資料等,應當與審批文件等資料一并存檔。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查閱上述檔案資料。
第二十五條 已超過公開期限的城市規劃及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城建檔案館申請查閱。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查閱規劃檔案的,城建檔案館應根據下列情況給予答復:
(一)屬于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查閱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查閱的原因;
(三)不屬于城建檔案館歸檔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查閱途徑及有關機關聯系的方式。
第二十六條 規劃管理機構應當在其辦公場所公開城市規劃行政許可的依據、條件、程序、時間和結果,方便公眾查閱,接受公眾監督。
第二十七條 市規劃局聘請社會各界代表和部分市民為城市規劃監督員,對城市規劃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公眾可依法對城市規劃的制定、實施進行監督,提出意見與建議,并對違反規劃的行為進行舉報。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書面形式提出意見并署名的,規劃管理機構應當予以書面答復。
第二十九條 市規劃局每半年檢查一次鎮(區)規劃管理機構的規劃公開工作。對未按照本規定進行公開的,應當通報批評,由此造成規劃或審批失誤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上級行政機關按照有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有關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 本規定由市規劃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