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開發區財政局,各鎮(區)物價所(站)、財政所,各有關單位:
現將廣東省物價局、財政廳《關于取消24項省定涉及行政許可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粵價[2004]326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山市物價局
中山市財政局
二OO五年一月十一日
關于取消24項省定涉及行政許可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
粵價[2004]326號
各市、縣(區)、自治縣物價局、財政局,省直、中央駐粵有關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清理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有關收費的通知》(發改價格〔2004〕1196號)、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清理行政機關事業單位收費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粵辦函〔2004〕108號)精神,我們對省定行政事業性收費進行了全面的清理和核對。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取消24項省定涉及行政許可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具體項目詳見附件。
二、按照現行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收費項目取消后,有關部門辦理上述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行政許可事項所需必要的經費開支,納入部門預算,由同級財政予以安排。
三、國家和省均已公布行政許可項目,各部門、各單位要對各自的收費進行清理,凡是屬行政許可而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可以收費的收費項目,一律取消;凡是取消了行政許可的,原收費項目也隨之取消并報省物價局備案。
四、上述規定從2005年1月1日起執行。請通知有關收費單位到當地物價部門注銷《廣東省收費許可證》(行政事業性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