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區管委會,各鎮政府、區辦事處,市直屬學校: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公辦高中招收擇校生行為,促進基礎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國務院關于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的意見》(粵府[2001]85號)和省教育廳、物價局、財政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公辦高中招收擇校生有關問題的通知》(粵教監[2003]12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并報市政府同意,現就規范我市公辦高中擇校生收費問題通知如下:
一、擇校生招生比例
擇校生是專指因自身要求選擇非教育部門指定學校就讀的高中學生(含普通高中,職業高中學生)。所有公辦高中招收擇校生要嚴格執行“三限”(即限人數、限錢數、限分數)政策。公辦高中招收擇校生人數,省一級(含省、國家級重點職中)學校每所不得超過本校當年計劃招生總人數的25%,市一級(含市級重點職中)學校每所不得超過本校當年計劃招生總人數的20%,普通學校每所不得超過當年計劃招生總人數的15%。各學校不得擅自突破擇校生招生比例。
二、擇校生擇校費標準
擇校生增加了就讀學校的教學負擔,除按規定繳交正常費用外,還應一次性繳交擇校費。擇校費標準根據當地同類學校高中學生上年生均實際培養成本的100%乘以3制定,我市公辦高中擇校生擇校費具體標準見附表,已收取擇校費的學生,其他規定繳交的正常費用按普通生收費標準執行。各學校不得擅自提高擇校費標準,或在規定金額外另收其他與擇校有關的費用。
三、擇校費管理
擇校費實行《收費許可證》、收費公示和“收支兩條線”管理,所有擇校費收入繳入財政專戶集中管理。擇校費應全部用于學校的發展和改善辦學條件,不得挪用擇校費發放工資、獎金、福利或平衡財政預算。
以上通知從2004年秋季開學起執行。原中價[2002]87號文同時廢止。
中山市物價局
中山市教育局
中山市財政局
二OO四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