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開發區管委會,各鎮政府、區辦事處,市直屬學校:
為加強我市中小學收費管理,規范“一費制”以外收費行為,根據省物價局、教育廳、財政廳和省政府糾風辦《關于規范中小學“一費制”以外收費的通知》(粵價[2003]256號)的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并報市政府同意,現就我市公辦中小學“一費制”以外的收費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中小學收費“一費制”,是指中小學校按照正常教學計劃完成課程標準(教學大綱)規定的教學內容的統一收費項目。即小學、初中只收書雜費,高中只收學雜費。書雜費和學雜費包括學生在校期間必須開支的公務費、業務費的一定比例及課本費、作業本費、借讀費等,學生在校學習期間發生的食宿費、服裝費、課外活動費等不屬于“一費制”的內容,應按本文規定進行統一管理。
二、中小學“一費制”以外的收費,可分為兩類:一類為可統一管理的費用,即因學校完成正常教學任務引帶產生的,應納入統一管理的費用;另一類為可選擇性費用,即學校完成正常教學任務外,提供可供學生自由選擇的,與教學相關聯的其他服務而產生的費用。
(一)可統一管理的收費項目:
1、住宿生的住宿費,按中價[2003]121號文規定執行。
2、高中階段擇校生擇校費,按中價[2004]73號文規定執行。
3、城鎮中小學生體檢費,按每生每學期6元的標準執行。
4、高中階段教育的會考費,按每科8元的標準執行。
5、軍訓(或實踐活動)發生的食宿費。學校組織學生進行軍事訓練(實踐活動)期間,以不盈利為原則,按以下標準執行:伙食費每人每天12元(含一日三餐、開水、涼茶);住宿費每人每天5元(開學期間在校內接受軍訓的住宿生不得重復收取軍訓期間的住宿費);租用迷彩服每人每天3元。
組織學生到國防教育基地軍訓的食宿費另行制定。
6、城鎮中小學校服費(農村中小學不統一要求),按市教育局、物價局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可選擇性(自愿性)的收費,是指中小學在正常教學時間以外,學生以自愿為原則參加的課外和其他活動,為學生提供服務時確需收取的費用。
1、管理原則:
(1)必須堅持由學生或家長自愿選擇的原則。中小學校組織課外等其他活動和提供課外服務,應由學生自愿報名、自由選擇參加,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參加 。
(2)凡國家和省明令禁止的,一律不得巧立名目收費。
(3)可選擇性的收費堅持公正、公平、公開和不盈利的原則,從嚴規范,統一管理。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由市物價局、教育局、財政局和糾風辦共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并報省物價、教育、財政、糾風部門備案。
(4)中小學校組織課外等其他活動和提供課外服務,發生的所有收入和支出必須設立專帳,實行專項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5)凡強制、變相強制所有學生統一交費的,或收費收入未按規定專款專用、多退少補的,一經發現,一律按亂收費論處。
2、收費項目和標準
(1)課外活動費。學校利用每周休息日組織學生開展的課外活動,按如下標準收費:中小學(初、高中畢業班除外)每月超過18課時的,每生每月18元,不足18課時按每課時1.00元收取;畢業班(初三、高三)每月超過25課時的,每生每月30元,不足25課時的按每課時1.20元收取。寒假活動時間不超過49課時(每天最多不超過7課時,下同),暑假活動時間不超過84課時,每課時收費按以上各對應標準執行。
(2)晚自修費。只限向初中及高中自愿參加晚自修學習活動的學生收取,每生每月12元。晚自修學習活動期間必須配備跟班教師,否則不得收費。
各校開展課外活動或晚自修的,須在每學期開學后一個月內將開班年級、課時數量等報市物價局和教育局備案。各鎮區學校由鎮(區)教科文衛辦匯總上報,市直屬學校直接報送。未申報備案的學校不得收費。
(3)中小學在正常教學計劃外組織學生開展郊游、觀看展覽和電影,每次可按實收取活動費。活動結束后,活動費的收支帳務必須以書面形式告知學生和家長,接受家長監督。
(4)訂閱參考資料。根據學習需要,只限向初中和高中畢業班自愿訂閱的學生收取。并嚴格按實際進貨價收取,不得加價銷售。收支情況、訂閱資料的名稱、數量、金額等必須定期向學生公布。
三、以上通知從2004年秋季開學起執行。原中教[2003]42號文同時廢止。
四、請各學校按規定到市物價局申(換)領《教育收費許可證》,實行亮證收費,并認真做好收費公示和收費實施前的宣傳工作。
中山市物價局
中山市教育局
中山市財政局
中山市人民政府糾風辦
二OO四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