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廢止)
火炬區管委會,各鎮政府、區辦事處,市屬各單位:
現將《中山市機動車號牌競價發放工作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OO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中山市機動車號牌競價發放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滿足群眾對機動車號牌的合理需求,保證機動車號牌競價發放工作公開公平公正地進行,根據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通知》(財綜[2004]53號)、省政府《印發關于深化收支兩條線改革進一步加強和規范非稅收入管理意見的通知》(粵府[2004]40號)及市政府《關于加強國有資源(資產)使用權有償轉讓管理的通知》(中府[2005]134號)等文件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由設于市財政局內的市機動車號牌拍賣工作辦公室組織實施,各有關部門配合做好機動車號牌競價發放工作。
第三條 機動車號牌競價發放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競價發放的機動車號牌種類限為小型汽車號牌,競價發放的小型汽車號牌數量不得超過小型汽車號牌總量的百分之十。競價發放號牌全部所得,一律上繳市財政。
未列入競價發放范圍的機動車號牌,一律按規定提供給群眾隨機選取,并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選號費用。
第五條 號牌競價發放,原則上每月進行一次。如臨時有需要組織號牌競價發放,應當報經市政府批準。
第六條 用于競價發放的機動車號牌,由市公安局按照市政府對競價發放的機動車號牌號碼的要求,最多按庫存已有每1萬副小型汽車號牌中按百分之十的比例一次性提供。
對已經提供用于競價發放的號牌,市公安局應當全部予以鎖控。
第七條 市機動車號牌拍賣工作辦公室在市公安局提供的競價發放號牌范圍內,確定每月一次用于競價發放的號牌數量和號牌號碼,核定每一個號牌號碼的競投底價。
第八條 市機動車號牌拍賣工作辦公室應當在號牌競價發放開始之日前10日,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告號牌競價發放的時間、地點和具體號牌號碼等有關事宜。
第九條 市機動車號牌拍賣工作辦公室應當在號牌競價發放前,審定競投規則和拍賣流程,監督落實競價發放會場布置、競投牌發放等工作。
第十條 競價成交的號牌,由受委托的拍賣行與競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競得人應當按時向市財政局委托的代收銀行繳納中標資金,逾期無效。
第十一條 市機動車號牌拍賣工作辦公室應當將每次確定用于競價發放的號牌數量及號碼和實際競價發放的號牌數量及號碼,書面通報給市公安局。市公安局核對無誤后,對已經競價成交的號牌解除鎖控。
第十二條 車管所審核競得者提交的《成交確認書》、中標資金繳款憑證及車輛注冊登記資料無誤后,按規定辦理注冊登記。
車管所應當將《成交確認書》、中標資金繳款憑證歸入車輛檔案。
第十三條 競價發放出的號牌,如果在3個月內未注冊登記使用的,車管所應當及時通報市機動車號牌拍賣工作辦公室,由市機動車號牌拍賣工作辦公室公告收回號牌,再次進行競價。
第十四條 對競價未能成交的號牌,由市機動車號牌拍賣工作辦公室收回,放入下一次競價發放的號牌中;如一年內仍未競價成交的,由市公安局收回,解除鎖控后,提供給群眾隨機無償選用。
第十五條 市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機動車號牌競價發工作的監督檢查。對在號牌競價發放工作中,有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徇私舞弊、利用職務牟取不正當利益等行為的,行政監察部門應當予以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