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府〔2006〕8號,2006年1月20日頒布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我市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監督和管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05〕37號)等有關政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從事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經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原經市公安部門批準并持有工商執照的煙花爆竹經營單位,經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檢查合格后可繼續經營煙花爆竹。
第三條 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必須建立和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各項安全措施,負責人必須通過安全管理培訓。
第四條 實行煙花爆竹經營配送制度,各煙花爆竹經營點銷售的煙花爆竹必須由市煙花爆竹專賣公司統一采購和配送。
第五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設立煙花爆竹專營集市。禁止在農貿市場、農村集市、展覽會、展銷會、物資交流會、人群密集場所、車輛密集的公路側及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區設立煙花爆竹經銷點。
第六條 煙花爆竹批發經營者必須設立專用煙花爆竹儲存倉庫,零售商店必須專店或設專柜銷售,營業面積不少于10平方米。專柜與其它柜臺應保持一定距離,不得與其他貨物混放,做到專人售貨,專人保管,現場應張貼安全警句,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
第七條 煙花爆竹經營商店煙花爆竹存儲總藥量不得超過30公斤,擺放煙花爆竹的貨架高度不得超過2米,堆垛高度不得超過1.5米,垛間距不得小于1米,通道應保持暢通。
第八條 煙花爆竹經營點內嚴禁煙火,嚴禁使用明火或電熱取暖設施,不準現場試放,不得兼營打火機、火柴、煤油等易燃易爆物品。
第九條 煙花爆竹經營點應保持通風、干燥,室內溫度不超過35℃,不得在室外擺攤設點,不得流動零售煙花爆竹,不得一店多點銷售煙花爆竹。
第十條 嚴禁銷售以下煙花爆竹產品:
(一)敏感度高、化學穩定性差的產品(如摔炮、拉炮、砸炮);
(二)含有金屬或硬質物品的制品(如有金屬殼體、玻璃殼體的煙花爆竹);
(三)飛行方向不穩定及有可能引起火災的制品(如沖天炮、地老鼠、沙炮、不定向火箭等);
(四)大藥量制品(如魚雷等)。
第十一條 違法生產、銷售煙花爆竹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廣東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前市政府的有關煙花爆竹管理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