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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加強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的意見(已廢止)

信息來源:本站 發布日期:2004年12月22日

(已廢止)

中府[2004]142號,2004年12月22日頒布

火炬區管委會,各鎮政府、區辦事處,市屬有關單位:
    為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打擊假冒偽劣行為,建立市場監管長效機制,營造安全健康的消費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廣東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現就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管理的基本原則、監督重點和制度
    (一)基本原則。
    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應當遵循重點監管的原則,加強對重點商品、重點市場和重點流通環節的監管,建立一套完整的,集行政監管、企業自律、社會監督為一體的商品質量保障體系。商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對食品安全的監控,定期對各類食品實施檢驗并指導、監督企業和行業的檢測活動,建立食品安全快速檢測處理機制,配置流動食品安全監測設施。發現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等質量衛生安全要求的食品立即進行現場監控和封存處理,并及時送產品質量檢測機構復檢。
    (二)商品質量監督的重點。
    流通領域,是指商品銷售以及與商品銷售相關聯的流轉環節,包括商品運輸、倉儲、保管、批發、零售等。重點商品,是指涉及人體健康和財產安全的商品,主要包括食品、藥品、農資、電器、化妝品、裝飾裝修材料等。重點市場(以下簡稱市場),是指經營重點商品的場所,主要包括集貿市場、批發市場、超級市場、商場等。
    (三)基本制度。
    1、實行市場商品準入制度。在商品流通的各個環節,重點加強商品進貨環節、商品來源渠道等方面的監管,將商品質量監管關口前移,嚴格上市商品準入條件。實施以標準準入、檢驗檢疫準入、協議準入和自行檢測準入為主的商品準入制度;推行以索證索票和建立進銷貨臺賬為核心內容的商品進貨登記查驗備案制度;建立和完善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抽查制度、商品質量信息公示制度、不合格商品退市和召回制度。
    2、實行重點商品質量安全信息通報制度。政府先行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服務網絡平臺,定期發布食品安全信息,為消費者提供舉報和信息查詢服務。有關行政部門必須將在依法抽查中發現的不合格商品向相關部門通報,抽查結果在全市通用,實現各行業間資源共享。各新聞媒體要積極主動配合有關職能部門,全面報道商品質量信息情況。
    二、商品質量監督管理的職責分工和管理責任
    (一)市政府統一協調全市流通領域商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各鎮政府(區辦事處)依照本意見負責本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商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二)各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權限范圍內,共同做好重點商品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監督、指導經營者落實商品進貨查驗、登記存檔、索證索票、不合格商品退市等準入制度。
    經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商品流通領域的行業指導和管理;牽頭整頓和規范商品流通秩序,推進商品流通體制改革;負責酒類商品、禽畜產品屠宰加工的監督和管理;協同有關部門對商品交易市場進行監督管理。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食用農產品生產基地規劃和組織建設;建立健全農產品安全檢驗檢測體系;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制度;負責鮮活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和動植物及其產品的防疫、檢疫和質量安全監測;負責種子(含種禽、種畜)、肥料、農藥、獸藥等生產、經營、使用的監督管理;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商品生產加工企業的監督管理和產品質量的監測;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衛生監管;負責組織產品標準規范的制定和監督實施;負責產品質量認證認可及商品計量行為的監督管理工作。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餐飲業和食堂等消費環節的監管和流通領域內食品衛生的監督管理;審核發放食品衛生許可證;推行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完善食物污染物監測網絡。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商品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負責商品生產經營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注冊;監督檢查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查處違法經營行為以及無證、無照加工和經營商品的違法行為,負責對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抽查工作,及時發現和掌握市場商品質量信息,并通報抽查結果。對不合格商品在全市范圍內責令退市。不合格商品須經整改,重新檢驗合格后,方能上市銷售。對經檢驗確定為不符合安全標準的商品,應當責令經營者停止銷售,立即追回。未銷售或已追回的商品,應當根據其不同屬性進行無公害處理或予以銷毀。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加工廠(場)、食用農產品生產基地和經營場地環境狀況及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藥品、醫療器械的監管,規范藥品生產、流通秩序;負責對食品安全的綜合監督、組織協調和依法組織開展對重大事故查處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流通領域商品準入制度政府支出項目及進行日常管理所需資金的落實。
    公安、規劃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做好商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三)行業協會制定并推行商品生產經營的行業規范,為商品生產經營企業提供信息、技術指導和服務。
    三、商品經營者和市場開辦者的商品質量監督責任
    (一)商品經營者的責任。
    1、商品經營者必須持證持照、亮證亮照經營,建立并執行重要商品進貨查驗制度。索取并查驗供貨商的營業執照、經營(衛生)許可證、商品質量合格證、檢驗檢疫合格證明、銷售發票(或銷貨單)等證照、票據,保證供貨商資格合法,商品質量合格。對無證、無票、手續不全或無法證實是合法來源的商品予以退回,不得銷售。重點市場重要商品經營者應建立并執行重要商品進銷貨登記存檔備案制度,對重要商品的生產廠家或供貨單位營業執照、商品質量合格證明、檢驗檢疫證明、商標注冊證以及每次進貨商品的名稱、來源、數量、時間、批次及時登記存檔備案,銷售有關生命財產、健康衛生安全的大宗商品及從事批發業務的食品經營者還應將商品的主要銷售去向登記存檔備案,做到一品一檔,賬目清楚,并妥善保存,接受工商等執法部門檢查。
    2、執行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商品經營者要經常檢查上柜商品質量,發現商品質量存在嚴重缺陷或超過保質期,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損害的,要立即撤下柜臺,停止銷售,并向有關執法部門報告。
    3、執行不合格商品召回制度。對經查實存在不符合安全標準、損害消費者利益的商品,經營者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召回已售出的商品,并按照規定向消費者退貨、換貨或退還貨款,已造成消費者權益損害的,要依法給予賠償。經營者主動追回,且未造成嚴重損害后果的,可以從輕處罰。
    (二)市場開辦者的責任。
    1、對市場內經營商品的質量安全負有管理和監督的責任。應配備與市場規模和經營品種、數量及食品衛生要求相適應的設施設備;配置與市場規模相適應的食品檢驗設施,對市場內經營的肉、菜等食品進行抽查、檢測,并將檢測檢驗結果公示。對未經檢驗、檢測的農產品進行檢測,未經檢測或檢測不合格的食品不得上市銷售。
    2、對進場商品經營者的資格進行審查,核驗、登記場內經營戶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和各類經營許可證,無證經營或證明不齊的,不得接納進場,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的經營者,應及時清退。
    3、在市場內配備商品質量專管員,督促、檢查、落實商品進貨查驗、索證索票、登記建檔、備案等商品準入工作,認真受理消費者商品質量投訴,配合、協助工商等執法部門開展商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配合執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有關商品應急管理措施。
    4、積極做好商品質量管理工作,確保場內不出售假冒偽劣商品,與經營者簽訂《商品質量管理協議書》。經營肉、菜食品等商品的市場,推行與定點屠宰廠、蔬菜生產基地簽訂《場廠(地)掛鉤協議》的辦法,建立規范的定向進貨渠道,培育市場食品品牌,保證上市肉、菜等食品質量安全合格。
    5、市場開辦者和商品經營者須執行不合格商品公示、退市制度。對經檢查、檢測發現的有質量問題的商品,強制退市,并向社會公示,保證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
    市場開辦者應在市場顯著位置設立警示牌,對市場內經營戶的不良記錄定期予以公布。
    6、市場開辦者要負責市場設施維修、衛生、安全等經營場所管理,確保市場環境整潔、布局合理、設施完善、污水污物處理符合衛生要求,并使用或參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監制的《市場攤(鋪)位租賃合同》與場內商品經營者簽訂攤(鋪)位租賃合同。
    7、加強對場內商品經營者的教育和管理,引導其守法誠信經營,積極參與誠信經營示范戶、文明誠信市場和消費者滿意商場(店)創建活動。
    8、賓館、酒家、醫院、學校、幼兒園和其他企事業等集體用餐單位應采購具有法定資質的、經認證機構認證的食用農產品生產基地的產品或經檢驗、檢測、檢疫合格的食品。不得采購不合格食品。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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