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局、各分局:
現將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轉發關于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登記、外匯及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地稅發[2003]108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轉發關于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登記、外匯及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粵地稅發[2003]108號
各市地方稅務局:
現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登記、外匯及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外經貿法發[2002]575號)轉發給你們。同時,省局作如下補充:
一、《關于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登記、外匯及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三點第二款中“已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的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按《關于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發起設立或募集設立時,外國股東購買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冊資本25%以上的企業法人。
二、對于已被確認為外商投資企業而其外國投資者投資不到位的,應按國稅發[1999]060號的有關規定處理其所涉及的企業所得稅問題。
二O O三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