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高辦稅效率和納稅服務水平,我局定于2004年2月1日起,對通過稅銀聯網系統扣繳稅費的納稅人推行電子稅票。適用的范圍包括:
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含個體戶)繳納稅費;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繳交發票工本費;3.新開業戶繳交稅務登記證費。
上述納稅人凡已辦理了稅銀聯網扣繳方式的,在辦理以上相關業務時,國稅分局不再即場開具完稅憑證。納稅人可在稅銀聯網扣繳稅費成功后,憑扣款銀行打印的《電子繳稅憑證》(使用對公賬戶的業戶)或扣款銀行在存折的交易摘要欄內打印的“國稅”扣款記錄(使用個人賬戶的業戶),作為稅費支付和會計核算憑證。如納稅人需要正式完稅憑證,可持國稅稅務登記證副本、加蓋企業公章或納稅人簽名的《電子繳稅憑證》或扣款存折原件和復印件,到主管國稅分局換開一聯式《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電子轉賬專用完稅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