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現將《中山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主體及從業人員不良行為記錄與公示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OO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中山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主體及從業人員不良行為記錄與公示辦法
(試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管理,規范工程勘察設計市場主體及從業人員行為,增強其守法、誠信、履行意識,維護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秩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主體及從業人員包括:
一、在本市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設計監理、勘察設計招標代理單位。
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注冊執業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市建設局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主體及從業人員不良行為的記錄與公示。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不良行為包括:
一、違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的行為;
二、無資質證書或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施工圖審查業務的行為;
三、建筑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轉讓、租借本單位的資質證書、圖簽和印章或為其他單位代簽設計文件的行為;
四、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注冊執業人員,轉讓、租借本人的執業資格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行為;
五、未經注冊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人員,以注冊執業人員的名義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行為;
六、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發包方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項目發包給個人或無資質證書、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行為。
第五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主體及從業人員的不良行為經過下列法律文書之一認定:
一、已生效的行政處罰書;
二、已生效的判決書或仲裁裁決書;
三、建設局及有關管理部門、執法機構簽發責令整改通知書;
四、其他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或經有關部門或查證屬實的材料。
第六條 市建設局將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認定的不良行為予以記錄,并載入建筑市場主體及從業人員檔案。
第七條 市建設局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主體及從業人員受到行政處罰的不良行為通過中山建設信息網(網址:www.zsjs.gov.cn)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一年。
第八條 公示內容一般包括:不良行為主體及從業人員名稱、不良行為內容、有關處理結果等。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通過中山建設信息網查詢已公示的建設市場及從業人員的不良行為記錄。
第十條 不良行為公示是市建設局及有關管理部門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主體及從業人員進行從業資質或資格審查、年檢、資質升級,經營范圍增減、資質資格證書吊銷以及市場準入、信譽等級評定的重要參考資料。
第十一條 一年內不良行為被公示二次的給予黃牌警告,不良行為被公示三次的外地企業清出本地市場,不良行為被公示三次的本地企業,市建設局將上報省建設廳建議給予降低或注銷企業資質等級的處理。
第十二條 對不良行為記錄并經公示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主體及從業人員,業主可以限制其參加建設工程投標資格。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