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開發區及各鎮建設所,各建筑業企業:
現將《中山市建筑市場主體及從業人員不良行為記錄與公示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二OO三年四月一日
中山市建筑市場主體及從業人員不良行為記錄與公示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建筑市場主體及從業人員行為,增強其守法、信用、履行意識,維護建筑市場秩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市場主體及從業人員包括:
㈠在本市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建設、施工、監理、招標代理單位,以及從事建筑材料、構配件、預拌混凝土生產或供應的企業;
㈡工程建設注冊執業人員、項目經理、評標專家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員。
第三條 市建設局負責建筑市場主體及從業人員不良行為的記錄與公示。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不良行為包括:
㈠違反工程建設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的行為;
㈡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行為;
㈢違反合同管理、勞動用工、環境保護、城市管理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包括拖欠員工工資、拖欠工程款、施工車輛污染城市道路、施工噪聲擾民等;
㈣影響工程質量、施工安全、文明生產,擾亂建筑市場正常秩序,不守誠信、侵害交易對方權益的行為。
第五條 建筑市場主體及從業人員的不良行為應經過下列法律文書之一認定:
㈠已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㈡已生效的判決書或仲裁裁決書;
㈢建設局及有關管理部門、執法機構簽發的責令整改通知書;
㈣其他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經有關部門或機構查證屬實的材料。
第六條 市建設局應當將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文件認定的不良行為予以記錄,并載入建筑市場主體及從業人員檔案。
第七條 市建設局應當將建筑市場主體及從業人員受到行政處罰的不良行為通過中山建設信息網(網址:www.zsjs.gov.cn)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為一年。
第八條 公示內容一般包括:不良行為主體及從業人員名稱、不良行為內容、有關處理結果等。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通過中山建設信息網查詢已公示的建筑市場及從業人員的不良行為記錄。
第十條 不良行為公示是市建設局及有關管理部門對建筑市場主體及從業人員進行從業資質或資格審查、年檢、資質升降、經營范圍增減、資質或資格證書吊銷以及市場準入、信譽等級評定的重要參考資料。
第十一條 對有不良行為記錄并經公示的建筑市場主體及從業人員,建設單位可以限制其參加建設工程投標資格。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