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府[2003]124號,2003年9月11日頒布;
中府〔2006〕97號,2006年8月25日修訂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指導意見》(勞社廳發〔2003〕10號),結合我市基本醫療保險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山市常住非農業戶口而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靈活就業人員。
本辦法所稱靈活就業人員包括非全日制就業、短期就業、派遣就業、季節就業、兼職就業、遠程就業的人員。
從事有合法經濟收入的自由職業者以及原國有市屬公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可參照本辦法參保。
第三條 靈活就業人員參保辦法如下:
(一)自愿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可持本人身份證和居民戶口簿向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或有開辦靈活就業人員業務的鎮區勞動保障分局(所)申報和辦理參保手續;
(二)靈活就業人員以個人身份首次參保或重新參保的只能參加住院基本醫療保險。靈活就業人員以個人身份參保前已在單位參加綜合基本醫療保險的,可以選擇參加綜合或住院基本醫療保險,如轉換為住院基本醫療保險,須在每年5月23日前提出申請,6月份按新險種繳費,從7月份起享受新險種待遇。原參加住院基本醫療保險的,只能參加原險種。凡參加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必須同時參加社會養老保險。
第四條 靈活就業人員應連續繳納醫療保險費。已參加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因故中斷繳費的靈活就業人員,在3個月內辦理續保手續,并足額補繳中斷月份的社會保險費的,繳費年限可連續計算;中斷繳費超過3個月的,視為自動停保,之后如本人提出要求再參保,視為重新參保,醫療保險待遇按重新參保人員予以支付,其達到退休年齡前參加綜合基本醫療保險的累積繳費年限計入連續繳費年限。
第五條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綜合基本醫療保險的,按當年綜合基本醫療保險企業繳費基數的11%繳交;參加住院基本醫療保險的,按當年住院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的2%繳交。
第六條 參保人可選擇按月、季、半年繳費或按年度一次性繳交醫療保險費,但不能跨社保年度繳費。
第七條 參保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連續繳費年限達到15年的,以退休時所參加的醫療保險險種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參保人達法定退休年齡時連續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按一次性繳交醫療保險費規定執行。
對參保期間多次變換醫療保險參保險種的參保人,若其辦理退休時所參加的醫療保險為綜合基本醫療保險的,其醫療保險連續繳費年限以退休前繳納綜合基本醫療保險費年限累加計算;若其辦理退休時所參加的醫療保險為住院基本醫療保險的,其醫療保險連續繳費年限以退休前綜合基本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與住院基本醫療保險連續繳費年限累加計算。
第八條 參保的靈活就業人員按下列規定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一)新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人員設為期6個月的等待期,連續繳費滿6個月后,自第7個月起享受相應的醫保待遇。但參加綜合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可從參保次月起按月劃撥個人帳戶金額。醫療等待期計入參保人連續繳費年限;
(二)參保人按參加的險種享受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和救助金待遇;
(三)參保人適用的用藥目錄、診療項目范圍、服務設施范圍及其支付標準、轉院診療、異地診療等按我市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四)參保人按規定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后,如欠繳醫療保險費的,次月起停止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五)中斷繳費的參保人,中斷期內不能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如參加綜合基本醫療保險且中斷繳費3個月以內的只可以按補繳的月份補劃個人帳戶金額。
第九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