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根據《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和《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實施細則》規定,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同意,決定調整我市2005-2006社保年度社會保險部分繳費和待遇,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社會養老保險
㈠社會養老保險申報繳費工資范圍由600元至5256元調整為600元至5589元。參保單位和個人必須按工資收入如實申報繳費工資。
㈡調整基礎養老金待遇。其中機關事業單位及市屬企業計發基數由1752元調整至1863元,離休人員基礎養老金由438元調整至465.75元,增加27.75元;退休人員基礎養老金由350.4元調整至372.6元,增加22.2元。其他企業計發基數由898元調整至949元,退休人員基礎養老金由179.6元調整至189.8元,增加10.2元。
㈢調整過渡性養老金待遇。過渡性養老金人均增資約18.36元,調整計發辦法前后的待遇對比見附件1、附件2。
㈣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按新標準調整養老待遇后,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須重新核定與本人實發退休待遇的差額部分,待遇差額部分由原渠道負擔解決。
對實施《中山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社會養老保險征付辦法》(中府[1998]53號)后辦理退休的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其基本養老金中的個人帳戶養老金不列入人事部門核定的退休待遇沖減,即重新核定的退休待遇差額為原核定退休待遇差額部分減去基本養老金中的基礎養老金及過渡性養老金的增加額。
二、社會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費征繳按綜合費率的有關辦法執行。《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按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的待遇項目計發基數調整為機關事業單位及市屬企業按1863元,其他企業按949元執行。
三、生育保險
生育保險費征收基數由1752元調整為1863元,生育津貼計發基數按1863元執行。
四、本通知從2005年7月1日起執行。
中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