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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中山市農村部分計劃生育
家庭獎勵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信息來源:中山市計劃生育局 中山市財政局 中山市監察局 中山市審計局 發布日期:2008年10月25日

各鎮(區)計生辦、財政所(局)、監察室、審計辦:
  根據省政府辦公廳《印發廣東省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辦法的通知》(粵府辦[2004]27號)以及省人口計生委、財政廳、監察廳、審計廳《關于印發〈廣東省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辦法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中山市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該《實施辦法》業經市政府市長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逕向市計生局反映。
  附:《關于實施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制度有關具體政策問題的界定》

中山市計劃生育局
                   中山市財政局
                   中山市監察局
                   中山市審計局
                 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中山市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計劃生育基本國策,有效控制人口增長,穩定低生育水平,鼓勵公民自覺實行計劃生育,促進全市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順利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及《廣東省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辦法》、《廣東省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辦法實施細則(試行)》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是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在經濟上給予必要獎勵的利益導向政策。
  第三條 計劃生育獎勵對象為本市農業戶口中,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的下列人員:
  (一)只生育(或收養、抱養,下同)一個子女的農村居民;
  (二)純生二女的農村居民;
  (三)婚后沒有生育的農村居民。
  獎勵對象包括喪偶、離婚以及再婚家庭中沒有與繼子女形成撫養關系的獨生子女、無子女方配偶等。
  第四條 下列情況不屬于計劃生育獎勵對象:
  (一)1973年6月30日以前,夫妻中女方已退出育齡期(49周歲)的;
  (二)1973年6月30日以前已喪偶、離婚,而在1973年6月30日以后未再婚的;
  (三)1992年4月1日以后收養子女,未辦理民政部門頒發的收養證的。
  第五條 計劃生育獎勵對象,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標準發放獎勵金,直至本人死亡為止。計劃生育獎勵金不計入獎勵對象的家庭收入中,不影響其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戶”待遇。
  第六條 計劃生育獎勵金由市、鎮人民政府(區辦事處)兩級各承擔50%。對7個經濟欠發達地區(南朗、神灣、民眾、三角、黃圃、橫欄、阜沙)在此基礎上年終通過轉移支付再行綜合考慮。
  第七條 計劃生育獎勵金的執行時間,從2004年3月8日起執行。
  第八條 計劃生育獎勵金按月發放。計劃生育獎勵金的發放,按男性年滿60周歲之日、女性年滿55周歲之日、市外遷入的按遷入之日起計算。不足一個月的,發足當月的獎勵金。
  第九條 我市計劃生育獎勵金代發單位為中山市農村信用合作社聯社。由市財政局、計生局與中山市農村信用合作社聯社簽訂委托代發計劃生育獎勵金協議書。代發單位應按協議書的規定,及市計生局提供的計劃生育獎勵對象名單,負責將獎勵金發放到戶、到人。
  第十條 市外人員戶口遷入我市的,自戶口遷入之日起,按我市獎勵標準執行。
  因村民委員會建制轉為居民委員會,戶口性質變更為城鎮居民的原獎勵對象,可在轉制后4年內繼續享受本實施辦法的獎勵。
  農村居民因征地等非因村的建制原因轉為城鎮居民的,從戶口轉變之日起,不再享受本實施辦法規定的獎勵待遇。
  第十一條 市、鎮(區)兩級財政部門要將計劃生育獎勵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建立財政專戶管理計劃生育獎勵專項資金,健全資金的預算審批、決算報告制度,嚴格執行專項資金管理的法律、法規及財經紀律,并在每年2月底前將市、鎮(區)兩級當年應承擔的計劃生育獎勵金集中劃撥至市財政計劃生育獎勵金專戶。集中后的計劃生育獎勵金,由市財政局按月劃撥給代發單位。
  第十二條 計劃生育獎勵金的申請。
  凡本人認為符合本實施辦法的我市農業戶口人員,均可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及有關證明材料,向戶籍所在地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委會)領取并填寫一式3份的《廣東省農村計劃生育獎勵金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交由村委會初審。
  第十三條 計劃生育獎勵對象資格的確認。
  (一)初審。村委會在接到申請人的《申請表》等資料后,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初審,將符合申請條件的對象名單報鎮(區)計生辦。
  (二)審核。鎮(區)計生辦在接到村委會的初審對象名單后,應到當地派出所(或公安分局)核對名單,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后,將《申請表》和《廣東省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對象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報市計生局和本鎮(區)財政部門。
  (三)確認。市計生局對鎮(區)計生辦已審核的對象名單,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確認。審核確認后,應匯總各鎮(區)上報的對象人數名單及所需資金情況,在5個工作日內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及省人口計生委。同時,將確認名單、《登記表》、《申請表》返還給鎮(區)計生辦,由鎮(區)計生辦返還村委會存檔。
  (四)張榜公布。村委會送鎮(區)計生辦審核的計劃生育獎勵對象名單,應同時在村委會張榜公布10日,以接受群眾監督。對群眾有異議的,村委會應報鎮(區)計生辦及市計生局,并在3個工作日內調查核實清楚后重新公布;特殊情況的,可延長10日。
  (五)發放《廣東省計劃生育獎勵金發放證》。
  各鎮(區)計生辦對確認后的計劃生育獎勵對象,負責免費發放《廣東省計劃生育獎勵金發放證》(以下簡稱《發放證》)。
  第十四條 計劃生育獎勵金的領取。
  計劃生育獎勵對象,憑本人身份證、戶口簿、《發放證》,按規定到當地的代發單位按月領取獎勵金。當事人委托他人代領的,應出具委托書。
  計劃生育獎勵對象每半年要到當地鎮(區)計生辦見面一次。因健康等特殊情況不能親自到鎮(區)計生辦見面的,鎮(區)計生辦應回訪當事人。
  第十五條 村委會的職責:
  (一)協助鎮(區)計生辦做好本實施辦法的宣傳、發動工作;
  (二)協助鎮(區)計生辦對轄區戶籍人口中計劃生育獎勵對象的調查摸底,填寫《登記表》,建立檔案。對符合條件的,告知當事人向鎮(區)計生辦申報,協助當事人填寫《申請表》;
  (三)對申請人的《申請表》進行初審;
  (四)協助鎮(區)計生辦對獎勵對象及其變動的調查核實、張榜公布等有關事宜。獎勵對象遷出、遷入、新增、死亡等變動的,應在當月填寫《廣東省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對象變更情況登記表》(以下簡稱《變更登記表》)報鎮(區)計生辦。
  第十六條 鎮(區)計生辦的職責:
  (一)負責做好本實施辦法的宣傳、發動工作;
  (二)負責審核計劃生育獎勵對象資格;
  (三)分類登記,建立信息檔案。利用信息化手段,對已確認資格的計劃生育獎勵對象簽發《發放證》,建立相關信息檔案;
  (四)負責及時審核村委會填報的《變更登記表》及有關證明,并將審核后新增的獎勵對象名單和退出獎勵人群的名單及相關資料,于5個工作日內上報市計生局和有關部門;
  (五)為杜絕出現獎勵對象情況變更或死亡后其他人冒領獎勵金,每半年與獎勵對象見面一次,核實情況;
  (六)建立《計劃生育獎勵金統計表》(以下簡稱《統計表》)填報制度。《統計表》為半年報表。年中報表統計上年10月1日到當年3月31日情況,年終報表統計上年10月1日到當年9月30日的情況。鎮(區)計生辦上報年中報表和年終報表的時間分別為4月10日前和10月10日前。
  第十七條 市計生局的職責:
  (一)對各鎮(區)辦理計劃生育獎勵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會同市財政局與代發單位簽訂委托代發計劃生育獎勵金協議書;
  (二)對各鎮(區)上報的《統計表》進行審核后報上級人口計生部門。在每年4月30日和10月31日前將《統計表》一式兩份報省人口計生委;
  (三)市計生局每年10月底前應組織對下年度的獎勵人數進行調查摸底,制定獎勵計劃,并在11月底前分別報送市財政局和省人口計生委,以便財政部門做好獎勵資金預算、籌集工作;
  (四)市計生局應在每年1月底前將各鎮(區)的獎勵對象名單確認后,正式報市財政局和代發單位;對臨時增減的對象名單應在確認后5個工作日內通知代發單位。
  第十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的職責:
  (一)對各級計生部門提供的計劃生育獎勵資金預算進行審核,列入下年度財政預算,并逐級上報財政部門;
  (二)市、鎮(區)兩級財政部門在每年2月底前將市、鎮(區)兩級當年應承擔的計劃生育獎勵資金集中劃撥至市財政計劃生育獎勵金專戶,并由市財政局按月劃給代發單位;
  市財政局會同市計生局與代發單位簽訂委托代發計劃生育獎勵金協議書;
  (三)對年終《統計表》進行審核。根據年初下撥的實際發放情況進行結算,在下年撥款數中平衡;
  (四)監督檢查計劃生育獎勵金發放的執行情況,查處違反財經制度的行為。
  第十九條 代發單位的職責:
  (一)應與市財政局、計生局簽訂委托代發計劃生育獎勵金協議書;
  (二)建立獎勵對象個人帳戶。在收到市計生局提供的計劃生育獎勵對象名單5個工作日內,應將資金直接劃入到計劃生育獎勵對象個人帳戶;
  (三)建立計劃生育獎勵對象數據庫。在每年4月5日和10月5日前,分別將年中和年終實際發放名單、數額和匯總情況通報當地鎮(區)計生辦和市財政局;
  (四)確保獎勵金發放到戶、到人。對符合規定的獎勵對象,要本著方便群眾的原則,確認其身份和核對名單后,應立即按規定支付獎勵金;當事人因特殊情況委托親屬或關系人代領的,應查驗其是否有當事人的委托書,沒有委托書的,不予辦理;
  (五)對不符合本實施辦法的人員,有權拒絕發放獎勵金。
  第二十條 在計劃生育獎勵金發放期間,獎勵對象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應取消或終止其獎勵待遇:
  (一)領取計劃生育獎勵金后又再生育、抱養、收養子女,造成不符合本實施辦法條件的;
  (二)戶口遷到外地或到境外定居的;
  (三)獎勵對象死亡的;(四)被判處徒刑期間的。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鎮(區)計生辦不予辦理計劃生育獎勵手續:
  (一)未填寫《申請表》的;
  (二)不按規定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的;
  (三)不屬于本實施辦法條件的對象。
  第二十二條 符合獎勵條件的對象辦理申請手續及領取獎金時,任何單位均不得向當事人收取任何費用。如有發生,一經查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計劃生育獎勵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克扣、截留,不得用于日常辦公及其他人員經費開支。違反規定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 市、鎮(區)兩級監察、審計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對計劃生育獎勵金的監督、管理。市、鎮(區)兩級計生部門要專門設立計劃生育獎勵金舉報電話和舉報信箱,有效防止獎勵對象弄虛作假。獎勵對象的資格確認要嚴格把關,通過公安部門提供的戶籍證明、張榜公布等辦法,確保公開、公平、公正。
  第二十五條 執行計劃生育獎勵情況納入我市年度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對計劃生育獎勵資金籌集、落實不到位、不及時,發放獎勵金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等情況,視情節輕重進行處理,情節嚴重并阻礙工作開展的,對該單位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一票否決。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辦法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的界定,依據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辦法自2004年9月1日起執行。過去我市農村獨生子女父母和純生二女結扎夫婦已辦理養老保險的,可繼續享受原投保待遇。


關于實施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制度有關具體政策問題的界定

  為保證《廣東省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順利實施,自《廣東省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辦法實施細則(試行)》(粵人口計生委〔2004〕50號,以下簡稱《實施細則》)下發以來,各地按照《辦法》和《實施細則》的要求,積極為符合條件的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對象辦理計劃生育獎勵,但在實踐中也遇到一些問題。為推動我省部分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制度的貫徹落實,現就具體實施中的一些政策問題界定如下:
  一、對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對象的認定,應當體現《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是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在經濟上給予必要獎勵的利益導向政策”的規定精神,對不符合《辦法》和《實施細則》規定條件的家庭,一律不給予獎勵。
  二、夫妻中女性出生在1924年6月30日以前的,夫妻兩人均不屬于計劃生育獎勵對象。
  三、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制度中的“純生二女”是指夫妻雙方終身只生育二個女孩,包括曾生育二個女孩其中一個死亡符合政策規定再生育一個女孩的。
  四、對于生育過兩個或兩個以上子女(純生二女除外),只要兩個或兩個以上子女同時存活過,無論現存活有無子女,夫妻兩人均都不屬于獎勵對象范圍。
  五、生育一個女孩后,再收養一個女孩的或收養多個女孩的夫妻,均不屬于獎勵對象范圍。
  對于本人婚后終身沒有生育,只收養、抱養一個子女的夫妻,收養、抱養行為發生在1992年4月1日前的,夫妻兩人均屬于獎勵對象范圍;1992年4月1日之后收養且辦理了收養證的,均給予獎勵。
  對于終身未婚和離婚、喪偶后收養子女的,不給予獎勵。
  六、在1973年6月30日以前已喪偶、離婚而在1973年6月30日以后未再婚的,不屬于計劃生育獎勵對象;1973年6月30日以后喪偶、離婚,在喪偶、離婚前只生育一個子女、純生二女、婚后未育且沒有再婚的,應給予獎勵。
  七、對于“再婚家庭”中獎勵對象的認定,要求再婚夫妻雙方都要符合《辦法》第三條和《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的條件。
  1、再婚夫妻再婚后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超生的,不予獎勵。
  2、再婚前一方生育過三個及以上子女,另一方沒有生育、或曾生育過一個子女或二個女孩的,再婚后沒有生育且婚后沒有與現配偶的子女形成撫養關系的,對沒有生育、或生育過一個子女或二個女孩的一方給予獎勵(但女性超過49周歲初婚的,不給予獎勵,下同)。
  3、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后沒有生育,新組合家庭沒有子女、或有一個子女以及兩個女孩的,對夫妻雙方均給予獎勵;新組合家庭有一男一女或二個男孩的,與現配偶的子女形成撫養關系的,對夫妻雙方均不給予獎勵。
  4、再婚前一方生育過二個女孩,另一方沒有生育過,再婚后沒有生育的,對夫妻雙方均給予獎勵。
  5、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二個女孩,再婚后沒有生育,且婚后沒有與現配偶的子女形成撫養關系的,雙方均給予獎勵;
  6、撫養關系的認定,以再婚時子女是否達到18周歲為依據:超過18周歲(含18周歲)視為沒有形成撫養關系;未達到18周歲的,視為形成撫養關系。
  八、對于夫妻中一方屬于本省戶籍農村居民,另一方屬非農村居民的(含涉外婚姻、戶籍在外省、境外),對符合《辦法》第三條和《實施細則》第二條的本省戶籍農村居民一方給予獎勵;對于夫妻中男方是農村居民,女方是非農村居民生育二個女兒的,對夫妻雙方均不給予獎勵。
  九、對于在1973年6月30日以前非婚生育一個子女或二個女孩,現仍生活在一起的夫妻,均應給予獎勵。但對于1973年6月30日以后非婚生育一個子女或二個女孩的,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后方可給予獎勵。
  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制度涉及時間跨度大,在確認人們是否有過婚姻史的問題上有一定困難。為此,以1973年6月30日我省推行計劃生育為依據對婚姻史進行認定,對1973年6月30日前同居已經生育子女的事實婚姻予以認可;對1973年6月30日以后的事實婚姻不予以認可。雖曾同居(含涉外同居)共同生活過,但沒有生育的,不屬“婚后無子女”范疇。
  在確認人們的婚姻狀況時,以民政部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為首要依據,次之為公安部門的戶口檔案中的婚姻狀況記錄。
  十、已退出育齡期(49周歲)的婦女初婚的,夫妻雙方均不屬于計劃生育獎勵對象范圍。
  十一、雙胞胎或多胞胎所生育的都是女孩,孩子未成年(18周歲)死亡造成家庭無子女、或只有一個或兩個女孩的,對夫妻雙方均給予獎勵。
  十二、只生育一個子女但其子女現已死亡的,在統計時應計算在“只生育一個子女”欄中。純生二女或純女多胞胎子女死亡一個或兩個以上的,在統計上應計算在“純生二女”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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