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委辦 [2003] 30號,2003年5月23日頒布
為建立和完善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中小學人事管理制度,加快教育事業的發展,建設教育強市,根據《國務院關于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國發[2001]21號)和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關于加快推進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見》(人發[2000]78號)及有關政策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提出本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六大精神為指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的規定,深化教育人事管理體制改革,加強機構編制管理,改革中小學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引入競爭激勵機制,增強學校的活力和自我發展能力,進一步促進我市教育事業的全面發展。
二、目標與原則
㈠通過中小學人事制度改革,優化教育人才資源配置,逐步建立適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需要、符合我市中小學實際、充分調動廣大教職工積極性和創造性的人事管理新體制,逐步實現中小學人事管理的制度化、科學化和規范化,形成人員能進能出、職務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有利于選拔優秀人才的用人機制,建設一支高素質的教師和管理人員隊伍,全面提高我市中小學教育質量和辦學效益。
㈡中小學人事制度改革遵循以下原則:
1、民主公開原則。發揚民主,強化監督,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2、競爭擇優原則。引入競爭機制,擇優聘用,優化教職工隊伍。
3、精干高效原則。精簡機構,裁減冗員,促進學校各項工作的高效運作。
4、積極穩妥原則。結合實際,因地制宜,精心組織,周密安排,確保教職工隊伍的穩定。
三、主要內容
㈠中小學機構編制管理。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編辦、教育部、財政部關于制定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準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74號)和《廣東省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準實施辦法(試行)》(粵機編辦[2003]124號)的要求,堅持“精簡、規范、合理、高效”的原則,加強中小學機構編制管理。
1、嚴格核定中小學編制。按照粵機編辦[2003]124號文的有關規定,由市編委會同市教育局根據各學校的類型、等級、規模,將教職工編制核定到校。財政部門按現行財政供給渠道及核定的人員編制核撥中小學教職工經費。
2、規范設置中小學內部機構和崗位。嚴格控制中小學領導職數,合理確定教師與職員、教學輔助人員、工勤人員的結構比例和數量。
3、嚴格實施機構編制管理。機構編制核定后,各學校要制定“四定”方案,即定內設機構、定崗位、定職責、定人員。按照崗位分類、專兼結合、高效運作的原則,合理安排各類人員。精簡和優化教師隊伍,辭退不合格教師,逐步清退代課教師;精簡和壓縮非教學人員,清理各種形式占用的中小學人員編制和各類在編不在崗人員,形成較完善的學校自律機制。
㈡中小學用人制度改革。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02]35號)精神,中小學在用人制度上全面推行聘用制度。
1、實行中小學校長聘任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及聘任制的有關規定,聘任中小學校長。有校長職務空缺或校長任屆期滿需要重新確定校長人選時,實行競爭上崗或公開招聘。要進一步完善中小學校長任期目標管理制度,強化對校長的管理和考核。逐步建立校長定期交流機制,積極探索和試行校長職級制,充分調動中小學校長工作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努力提高學校的辦學效益和管理水平。
2、實行中小學教職工全員聘用合同制。按照按需設崗、民主公開、平等競爭、擇優聘任、嚴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則,依法聘用教職工。學校與教職工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聘用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實現中小學人事管理由行政任用關系向平等協商的聘用關系的轉變。實行中小學專業技術職務崗位總量控制和崗位結構比例管理,理順專業技術職務評審與聘任的關系,實行評聘分開,強化崗位聘任,促進教師職務由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的轉變,形成優勝劣汰,優秀人才脫穎而出的用人機制。
3、健全和完善聘后管理制度。堅持公開、公正、客觀、全面的原則,加強對被聘人員的工作評價和年度考核,并以此作為分配、獎懲和續聘的重要依據。全面實行教師資格制度,嚴格按照教師資格聘用專任教師,對不具有教師資格的人員要進行調整,整體優化教師隊伍結構。
㈢中小學分配制度改革。
按照“按勞分配、優教優酬、績效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建立與聘用合同制相適應的教職工收入分配制度。
1、進一步搞活內部分配,擴大教職工工資構成中浮動工資的比例。學校可根據受聘教職工的職務、崗位職責、工作數量和工作質量等因素,自主確立浮動工資的分配辦法,合理拉開分配檔次。
2、建立有效的分配激勵機制,收入分配向優秀人才和關鍵崗位傾斜。教職工的工資收入要與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緊密掛鉤,重實績,重貢獻,實行按崗位定酬、按任務定酬、按業績定酬。
3、落實教職工的工資待遇。按照《教師法》中關于“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于或者高于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并逐步提高”的規定,各鎮區要根據本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逐步提高教師的工資收入,確保教職工工資的按時足額發放。
㈣建立合理的人員流動機制。
1、充分發揮教育系統人才交流服務中心的作用。運用政策優勢和市場機制調整優化人才流向、流量和結構,實現人才資源的充分開發和合理使用。在滿足中小學人才需求的前提下,鼓勵未聘人員進入人才市場,面向社會跨行業流動。
2、做好未聘人員的轉崗分流工作。通過校內轉崗、校際交流、下崗待聘、自謀職業等多種渠道分流未聘人員。要有針對性地組織未聘人員的學習培訓,提高他們的思想業務素質,為他們創造再上崗、再就業條件。對于接近退休年齡,或達到一定工作年限,或因身體等原因不適合繼續工作的落聘教職工,可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進行分流。
3、充分發揮社會保障體系的作用。嚴格執行我市的各項社會保障制度,落實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等有關政策,使落聘分流人員獲得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㈤其他綜合配套措施。
1、進一步落實和完善校長負責制。要進一步明確校長的職、責、權、利,充分發揮校長作為學校工作的主要領導者、組織者和管理者的職能作用;充分發揮學校黨組織的領導核心和保證監督作用以及教職工的民主管理作用。
2、建立健全教職工考核評價制度。制定切實可行的中小學教職工綜合評價方案,通過多種形式對教職工履行崗位職責和完成任務情況進行綜合評價,評定結果作為考核和聘用的主要依據。
3、建立人事爭議調解機構。鎮區和學校要成立調解小組,市教育局要成立調解委員會,調解教職工與聘用單位之間的人事爭議問題。當事人對調解的結果不服,可直接向市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四、工作要求
㈠提高認識,加強領導,精心組織。
1、中小學人事制度改革,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充分認識此項工作的艱巨性和復雜性,統一思想,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扎實推進,及時協調和處理好改革中出現的各種矛盾和問題,確保中小學人事制度改革的順利進行。
2、中小學人事制度改革要按照市的統一部署,在市中小學人事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各鎮區及各學校也要成立相應的領導機構,加強對中小學人事制度改革的統籌規劃、協調指導。
㈡廣泛宣傳,強化監督。
大力宣傳中小學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意義,在廣大教職工中開展深入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教職工對人事制度改革重要性的認識,動員他們以積極的態度支持和參與改革,充分行使自身的民主權利,保障教職工對人事制度改革的參與權、知情權與監督權。要增加改革的透明度,改革方案、配套措施、實施結果要向廣大教職工公示。充分發揮學校黨組織、紀檢、工會的監督保障作用,確保各項工作正常有序地開展。
㈢嚴肅工作紀律。
要嚴格執行有關政策,嚴肅各項工作紀律,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法辦事。對徇私舞弊、無理取鬧、惡意中傷、打擊報復等干擾改革工作順利實施的違法違紀行為,一經查實要嚴肅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