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級各社會團體、市級社會團體各業務主管單位: 現將省民政廳、財政廳《轉發民政部財政部關于調整社會團體會費政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粵民民[2003]90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山市民政局 中山市財政局 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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