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廢止)
火炬區管委會,各鎮政府、區辦事處,市屬各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逐步提高參保人的醫保待遇,經研究,現就調整我市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待遇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參保人在一、二級醫院住院的醫保待遇
(一)調整參保人在市一級醫院住院費用起付額。一級醫院起付額標準由400元調整為300元;二、三級醫院和市外上級醫院起付額標準維持不變,分別為500元、700元和1000元。
(二)調整參保人在一、二級醫院住院費用自付比例。具體為:
1、參加綜合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住院費用中屬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內的費用,起付額以上部分,在職參保人,統籌基金支付由90%調整為92%,個人自付由10%調整為8%;退休參保人,統籌基金支付由93%調整為95%,個人自付由7%調整為5%。
2、參加住院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住院費用中屬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內的費用,起付額以上部分,統籌基金支付由85%調整為87%,個人自付由15%調整為13%。
(三)提高參保人在一、二級醫院住院的床位費支付標準。床位費支付標準由一級醫院20元/天、二級醫院22元/天、三級醫院25元/天調整為統一執行25元/天,床位費低于25元/天,按實際支付。
二、擴大基本醫療保險特殊病種范圍
將目前享受門診費用報銷待遇的8個特殊病種增加到12個,增加系統性紅斑狼瘡、再生障礙性貧血、帕金森氏綜合征、精神分裂癥等4個病種,其門診費用年度報銷限額為:
病種名稱 年度報銷限額(元)
在職 退休
系統性紅斑狼瘡 2500 3000
帕金森氏綜合征 2500 3000
精神分裂癥 2500 3000
再生障礙性貧血 3000 4000
三、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執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