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各勞動保障分局(所):
為加強失業保險管理服務,進一步簡化辦事程序,方便群眾辦事,完善失業保險待遇的發放和管理,根據《廣東省失業保險規定》和《就業登記規定》(勞部發[1995]356號)的有關精神,結合我市的實際,我局決定從2003年11月1日起統一啟用新版《廣東省中山市失業證》(以下簡稱《失業證》),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失業證》的發放和管理
㈠各勞動保障分局(所)按屬地管理的原則,負責轄區內城鎮失業人員《失業證》的發放辦理。《失業證》統一由市勞動保障局印制,市勞動保障局對外業務辦理窗口負責發放。
㈡城鎮失業人員申領《失業證》,須提供以下證件和材料:
1、應屆畢業證書(新生勞動力);
2、街道或居委會出具無業證明(無業人員);
3、本人半寸標準彩色相片一張;
4、本人身份證;
5、本市城鎮戶口本;
6、曾就業的失業人員,同時提供原就業單位出具的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或勞動爭議處理裁決書。
㈢《失業證》須統一送市勞動保障局對外業務辦理窗口加蓋市勞動就業管理中心鋼印。各勞動保障分局(所)每月定期將發放《失業證》資料造冊交市勞動就業管理中心存檔備案。
㈣對遺失《失業證》后申請補發的失業人員,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并按本條第㈡款要求提供有關證件和材料,各所在地勞動保障分局(所)在審核后應即時辦理補發,并須在《失業證》的發證日期欄加注“補發”字樣。
二、關于《失業證》的使用
㈠新版《失業證》代替原版《失業證》和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原印發的《中山市失業保險待遇證》,實行兩證合一。失業人員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憑《失業證》申領失業保險金。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根據《失業證》核實其失業日期、失業原因、就業單位與參保資料、失業保險參保期限是否相符后核發失業保險待遇(失業保險金由外地轉入的,根據失業保險金轉移資料核發失業保險待遇),并將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待遇審核情況和失業人員報到情況記錄在《失業證》上。
㈡對屬曾就業的失業人員,解除勞動關系時,需由原就業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機構在《失業證》“簽訂續訂勞動合同情況”欄處注明合同日期、原工作單位、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原因(根據單位出具證明),填寫經辦日期并加蓋經辦人印章,同時辦理失業登記手續。
㈢再次失業的人員,持已領取的《失業證》到所在地勞動保障機構履行登記手續及到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事宜。
三、關于有關問題的說明
㈠統一啟用新版《失業證》后,各勞動保障分局(所)不再使用不粘膠貼紙進行打印,有關打印程序由市局統一編程設計及安裝(其中屬基金局部分由基金局負責編程設計),打印設備由各單位自行配置。
㈡統一啟用新版《失業證》后,對遺失后補辦的《失業證》,在勞動保障系統電腦網絡有關資料未實現完全共享之前,各單位要分別對遺失的《失業證》的原有記錄資料進行補錄(其中:簽訂續訂勞動合同情況、就業情況、技能培訓情況由各分局(所)負責;申領失業保險審核情況、失業人員報到記錄、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情況由基金局養老失業科負責;享受就業扶持金情況由市局就業培訓科負責)。如遺失的《失業證》無原有記錄資料的,各單位須加以注明并簽章。否則,市局對外業務辦理窗口不予加蓋市勞動就業管理中心鋼印。
㈢統一啟用新版《失業證》后,原已發放使用的舊版《失業證》仍可繼續使用(對正在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的,繼續使用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原印發的《失業保險待遇證》),待其本人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或由就業轉為失業進行失業登記時,再換用新版《失業證》。
㈣統一啟用新版《失業證》后,屬非本市戶籍人員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仍使用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原印發的《失業保險待遇證》,由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發放和核發待遇。
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