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新頒布的《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國務院第381號令),決定修改《中山市集會游行示威走訪若干規定》(中府[1999]60號)和《轉發市公安局關于戶口整頓工作中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的通知》(中府辦[2000]74號)等兩個政策文件,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一、關于《中山市集會游行示威走訪若干規定》的修改
第十五條修改為:“走訪人不遵守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的規定,影響接待工作的,信訪機構可以給予批評教育;批評教育無效的,信訪機構可以請求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將其帶離接待場所,或通知其所在地區、單位或監護人將其帶回。”
二、關于《轉發市公安局關于戶口整頓工作中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的通知》的修改
第六條第(五)項修改為:“對露宿街頭、橋洞的流浪乞討人員,應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對其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動不便的其他人員,應引導、護送到救助站?!?br> 《中山市集會游行示威走訪若干規定》、《關于戶口整頓工作中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根據本通知作修改并予以重新印發。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