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廢止)
中府[2003]121號,2003年9月9日頒布
火炬區管委會,各鎮政府、區辦事處,市屬各單位: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政府采購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國務院、省政府有關文件精神,在總結三年來我市政府采購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現就市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下稱市直單位)以及各鎮區推行政府采購制度,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目標和原則
總體目標:按照公共財政的總體要求,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和我市實際的政府采購管理和運行體制,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行為,努力擴大政府采購覆蓋面,強化財政支出管理,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廉政建設。
我市推行政府采購制度應遵循的原則:
(一)合理分工、相互制衡。政府采購管理部門與采購代理機構分開、采購代理機構與項目采購部門分開;
(二)兼顧效益與效率。合理確定集中采購目錄和政府采購限額標準。政府采購活動,應當符合采購價格低于市場平均價格、采購效率更高、采購質量優良和服務良好的要求;
(三)公開、公平、公正。嚴格工作程序,規范采購行為,健全監督機制;
(四)分步實施,先易后難,穩步推進,逐步擴大實施范圍。
二、管理與組織實施
我市政府采購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部門組織實施。各鎮區、各部門要加強本部門政府采購的管理,制定本部門政府采購管理辦法,加強政府采購的計劃性;按照規定編報政府采購年度預算,加強政府采購預算管理;按規定編報政府采購實施方案,制訂具體執行計劃;落實專職人員組織實施本部門政府采購,加強對所屬單位政府采購工作的指導監督。
(一)政府采購管理。
成立政府采購領導小組,由市領導和各有關部門領導組成,負責制定我市政府采購工作的政策措施,研究部署全市政府采購工作專項檢查,加強對政府采購工作指導和協調。
市財政部門是我市政府采購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主要履行下列職責:制定我市政府采購管理規章制度;編制政府采購計劃;根據省政府授權,擬定、公布我市政府集中采購目錄、集中采購限額標準和公開招標數額標準;負責集中采購資金的繳撥管理;負責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和供應商的登記備案;負責集中采購機構的業績考核;管理政府采購信息的統計和發布工作;負責政府采購管理人員的培訓;按法律規定權限對政府采購活動進行監督;受理政府采購活動中的投訴事項;指導各鎮區的政府采購工作,辦理其他有關政府采購監督管理事務。
各鎮區財政部門應履行對本地區政府采購工作的監督管理職能,根據工作需要設專人管理。具體的監督管理職能為:制定本地區政府采購管理的規章制度;根據本地區預算編制政府采購計劃;負責集中采購資金的繳撥管理;負責監督各部門或采購代理機構的采購活動;管理本地區政府采購信息的統計和上報工作;受理政府采購活動中的投訴事項;辦理其他有關政府采購監督管理事務。
(二)集中采購的組織實施。
市直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包括預算內、預算外和自籌資金)購買集中采購目錄內的貨物、工程、服務項目,達到一定金額的,應當在市財政部門的監督下實行集中采購。
我市暫不專門設立市政府采購中心,引進2-3家具備國務院有關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認定資格,并在我市備案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集中采購項目中需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和競爭性談判等方式的大宗采購,應委托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操作;小額零星的采購業務可繼續采用協議供貨制度或其他采購方式來實施。
各鎮區的政府采購項目可通過市財政部門委托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實施,也可以自行成立采購機構(如采購小組)在財政、監察等部門的監督下組織實施。
(三)各部門自行采購的組織實施。
市直單位、各鎮區采購集中采購目錄以外的項目,由各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自行組織采購,可以實行部門集中采購或分散采購。部門集中采購可以由各單位自行組織,也可以通過市財政部門委托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組織采購。
三、政府采購方式
政府采購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采購和財政部確定的其他采購方式。
市直單位、各鎮區的集中采購活動要按有關法律規定確定采購方式,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要實行公開招標采購。其中采購貨物和服務達到公開招標數額但由于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應報市財政部門批準。用招標方式進行的政府采購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集中采購工作程序
(一)編制政府采購預算。
市直各單位、各鎮區要按有關規定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列明采購項目及資金預算,并按照預算管理權限匯總上報市財政部門、鎮區財政部門審核。
(二)制定政府采購計劃。
市直各單位、各鎮區依據財政部門批復部門預算中的政府采購預算和年度執行中追加的政府采購預算,按采購項目和資金,編制政府采購計劃,由一級預算單位匯總編制本部門政府采購具體實施計劃(主要包括政府采購項目、數量、資金來源、實施時間等),報送財政部門加具審核意見后,由財政部門根據各單位報送的政府采購計劃,單項或匯總各單位同類品目,確認采購形式和采購方式,下達各單位執行。
(三)組織采購。
各單位根據財政部門下達的政府采購計劃,一般應提前一個月將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向財政部門報送采購清單,實施集中采購。其主要內容包括采購項目名稱、技術規格、數量、使用要求、配送單位名單和交貨時間等。財政部門根據各單位報送的采購清單,制定具體操作方案。
委托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代理采購的項目,采購單位與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簽訂委托代理協議,確定委托代理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政府采購項目實施公開招標采購的,應當在有關部門指定媒體上公布招標信息,在符合規定的專家庫中隨機確定評標專家,按程序進行評標、簽訂合同。
(四)履行合同。
政府采購合同,應報市財政部門備案。采購單位負責組織驗收,需要時應邀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質檢部門或其他有關單位參加驗收。
(五)支付采購資金。
根據我市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屬于財政直接支付資金的采購項目,采購單位應按照簽訂的合同和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填報采購資金支付申請書并報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審核無誤后,按合同約定將資金支付給供應商;不屬于財政直接支付的采購項目,由采購單位按現行資金管理渠道和合同規定付款。
五、監督檢查
市財政部門負責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和采購當事人執行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按法律規定受理政府采購活動中的投訴。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采購價格、資金節約效果、服務質量、信譽狀況、有無違規行為等進行考核,并定期公布結果。對違規行為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市監察部門負責對市直單位和各鎮區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國家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察,查處政府采購活動中的違紀違法行為。
市審計部門負責對政府采購進行審計監督。財政部門、政府采購當事人的有關政府采購活動,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市直各單位和各鎮區應加強本單位本鎮區規章制度建設和工作隊伍建設,實行項目責任制度、人員輪崗制度和回避制度,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約機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和控告政府采購活動中的違法違紀行為。
六、配套措施
(一)進一步深化財政管理制度改革,加大實行部門預算和國庫集中支付工作力度。進一步細化部門預算項目,提高政府采購預算的可操作性,擴大采購資金財政直接支付的規模。
(二)積極做好政府采購的基礎性工作,加強相關規章制度建設。要建立政府采購專家信息庫和供應商信息庫,完善政府采購信息公告制度和報表報送制度,研究制定機關事業單位辦公用房面積及裝修標準,辦公設備和家具的配備標準、公務用車配備管理辦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