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開發區管委會,翠亨新區管委會,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2024-2026年中山市政策性水產養殖天氣指數保險實施方案(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農業農村局反映。
中山市農業農村局
2024年6月18日
2024-2026年中山市政策性水產養殖天氣指數保險實施方案(試行)
為貫徹落實《關于印發〈廣東省政策性農業保險實施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粵財金〔2023〕35號)等文件精神,推動我市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促進我市水產養殖業健康持續發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以服務水產養殖業發展為目標,積極開展天氣指數特色險種工作,探索水產養殖業風險轉移分散機制,不斷增強水產養殖業抗風險能力和安全生產保障水平,穩定增加水產養殖戶(企業)收入,促進水產養殖業可持續發展。
二、基本原則
(一)政府引導。更好發揮政府引導和推動作用,通過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強化業務監管,規范市場秩序,為政策性水產養殖保險發展營造良好環境。
(二)市場運作。與政策性水產養殖保險發展內在規律相適應,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堅持以需求為導向,強化創新引領,發揮好保險機構在農業保險經營中的自主性和創造性。
(三)自主自愿。充分尊重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意愿,不得強迫、限制其參加保險。結合實際探索符合不同地區特點的水產養殖保險經營模式,充分調動保險各參與方的積極性。
(四)協同推進。加強協調配合,統籌兼顧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小農戶,既充分發揮政策性水產養殖保險經濟補償和風險管理功能,又注重融入農村社會治理,共同推進工作。
三、實施范圍
在中山市行政區域內。
四、實施期限
本方案印發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
五、具體內容
(一)投保條件
在實施范圍內從事本方案支持品種養殖產業所有農戶、企業、養殖場、合作社、鎮(街)村等農林經營者。其中,養殖場所應不在禁養、行蓄洪區范圍內;養殖品種符合政府相關規定和行業規范。
注:本方案中市級財政補貼的水產養殖保險品種與《中山市農業保險險種實施目錄(2024-2026年)》(中農農函〔2024〕14號)中市級財政補貼的“水產養殖(含淡水、咸淡水)”保險品種不可同時購買。
(二)片區劃分
為保證賠付更加精準,依據災害風險和歷史賠付劃分為A、B兩個片區,具體片區劃分見表1。
表1 中山市片區劃分情況
(三)保險周期、災害周期和保險責任
1. 保險周期。保險合同的保險期間為一年,具體保險期間以保險單載明為準。在強降雨、高溫、低溫、臺風預警發布后至預警結束前不得辦理投保,預警信息以中山市氣象局發布的為準。
2. 災害周期。保險事故發生后15天視為一個災害周期(高溫災害因子除外),例如:X月1日20:00時-X月2日20:00時之間某鎮街發生某災害,15天的災害起止時間為:X月1日20:00時起-X月16日20:00時止。一個災害周期內只賠償一次且以最高賠償等級進行賠償。一個保險周期累計賠償不能超過保額。
3. 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下述災害造成保險事故觸發,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約定條款負責賠償。強降雨、高溫、低溫為主險保險責任,主險責任因子可以單獨購買;臺風、停電為附加險保險責任,附加險只有在投保主險的情況下方能增加。
(1)強降雨:連續兩日累計降雨量≥190毫米或單日降雨量≥130毫米。保險標的所在區域遭受強降雨侵襲,以連續兩日累計降雨量≥190毫米或單日降雨量≥130毫米作為標的受災因子,當受災因子達到或超過標的受災臨界值時,視為災害事件發生,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強降雨的計算和發布以保險標的所在鎮街主要氣象自動站(中山市氣象部門設置的)20:00時-20:00時數據為準。
(2)高溫:日最高溫度≥37℃的持續天數≥5天。保險標的所在區域遭受高溫天氣侵襲,以日最高溫度≥37℃的持續天數≥5天作為標的受災因子,當受災因子達到或超過標的受災臨界值時,視為災害事件發生,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3)低溫:日最低溫度≤5℃。保險標的所在區域遭受低溫天氣侵襲,以單日最低溫度≤5℃作為標的受災因子,當受災因子達到或超過標的受災臨界值時,視為災害事件發生,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4)臺風:日極大風速≥13級(≥37米/秒)。保險標的所在區域遭受臺風侵襲,以單日極大風速≥13級作為標的受災因子,當受災因子達到或超過標的受災臨界值時,視為災害事件發生,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5)停電:連續停電時長>4小時。保險標的所在區域因自然災害原因造成外部電網停電,以連續停電時長作為標的受災因子,當受災因子達到或超過標的受災臨界值時,視為災害事件發生,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四)保險品種、保險金額和費率
投保人根據投保標的品種,按照表2所列標準進行投保。保險費依據保險金額、保險費率及實際養殖畝數計收,各品種保險金額最高不能超過保險標的物化成本的100%。
表2 水產種類、保額、費率
總保險費(元)=∑每種因子保險費(元)
每種因子保險費(元)=每種因子保險金額(元/畝)×每種因子保險費率×保險面積(畝)
(五)保費及補貼
保費由參保者和政府財政共同承擔,財政補貼保費的60%(市級36%,鎮級24%),參保者承擔保費的40%。
(六)保險賠償標準
1. 賠償計算。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
總賠償金額(元)=∑每種因子賠償金額(元)
每種因子賠償金額(元)=每種因子保險金額(元/畝)×不同災害等級賠償比例×不同生長期對應的賠償比例×存塘比例×保險面積(畝)。
魚類不同生長期對應的賠償比例:起保日期90天以內(含90天),生長期對應的賠償比例為25%;起保日期90天-160天(含160天)以內,生長期對應的賠償比例為50%;起保日期160天-240天(含240天)以內,生長期對應的賠償比例為75%;起保日期240天以上,生長期對應的賠償比例為100%。
南美白對蝦和澳洲淡水龍蝦不同生長期對應的賠償比例為:
(1)起保日期30天以內(含30天),生長期對應的賠償比例為30%;起保日期30天-60天(含60天)以內,生長期對應的賠償比例為60%;起保日期60天-120天(含120天)以內,生長期對應的賠償比例為100%。
(2)起保日期120天-150天(含150天)以內,生長期對應的賠償比例為30%;起保日期150天-180天(含180天)以內,生長期對應的賠償比例為60%;起保日期180天-240天(含240天)以內,生長期對應的賠償比例為100%。
(3)起保日期240天-270天(含270天)以內,生長期對應的賠償比例為30%;起保日期270天-300天(含300天)以內,生長期對應的賠償比例為60%;起保日期300天至保險期限結束,生長期對應的賠償比例為100%。
羅氏沼蝦和斑節對蝦等其它蝦類不同生長期對應的賠償比例為:
(1)起保日期45天以內(含45天),生長期對應的賠償比例為30%;起保日期45天-100天(含100天)以內,生長期對應的賠償比例為60%;起保日期100天-180天(含180天)以內,生長期對應的賠償比例為100%。
(2)起保日期180天-225天(含225天)以內,生長期對應的賠償比例為30%;起保日期225天-280天(含280天)以內,生長期對應的賠償比例為60%;起保日期280天至保險期限結束,生長期對應的賠償比例為100%。
存塘比例:存塘50%(含50%)以內對應的賠償比例為50%;存塘50%以上對應的賠償比例為100%;存塘比例為零則不賠付。存塘情況以市農業農村局印發的《水產養殖生產日志》所記錄的數據為依據;如無《水產養殖生產日志》或記錄數據不完整、不真實,則按存塘50%的標準來計算。
存塘比例=出險時每畝魚塘保險水產總數量/投保時每畝魚塘保險水產年計劃養殖數量。
蝦類養殖周期為一年多造,蝦類存塘比例=出險時每畝魚塘保險水產總數量/投保時每畝魚塘保險水產每造(每批)計劃養殖數量。
2. 各災害等級賠償比例
(1)強降雨賠償標準。以鎮街為統一監測和計算賠償金額的區域。若某鎮街氣象自動站監測到連續兩日累計降雨量達到190毫米及以上或單日降雨量達到130毫米及以上時,則啟動該鎮街的保險賠償程序。賠償標準詳見表3(15天視為一個周期,一個周期內多次達到起賠點的,只賠償一次且以最高賠償等級進行賠償)。在保險合同約定時限內,同一地區遭遇多個強降雨周期,被保險人可多次獲賠,但賠償總額累計不得超過保險金額。
表3 強降雨賠償標準及賠償比例
(2)高溫賠償標準。水產養殖高溫災害以鎮街為統一監測和計算賠償金額的區域。若保險標的所處區域的鎮街氣象自動站監測到日最高溫度≥37℃且持續天數達到5天及以上,則啟動該鎮街的保險賠償程序。賠償標準詳見表4。在保險合同約定時限內,同一地區遭遇多個高溫災害周期,被保險人可多次獲賠,但賠償總額累計不得超過保險金額。
表4 高溫賠償標準及賠償比例
(3)低溫賠償標準。以鎮街為統一監測和計算賠償金額的區域。若某鎮街氣象自動站監測到單日最低氣溫≤5℃(最低氣溫精確到小數點后一位數字)時,則啟動該鎮街的保險賠償程序。賠償標準詳見表5(15天視為一個周期,一個周期內多次達到起賠點的,只賠償一次且以最高賠償等級進行賠償)。在保險合同約定時限內,同一地區遭遇多個低溫災害周期,被保險人可多次獲賠,但賠償總額累計不得超過保險金額。
表5 低溫賠償標準及賠償比例
(4)臺風賠償標準。以鎮街為統一監測和計算賠償金額的區域。中山市氣象部門發布臺風預警后,某鎮街氣象自動站監測到日極大風速(一日內的最大瞬時風)達到13級及以上時,則啟動該鎮街的保險賠償程序。賠償標準詳見表6(15天視為一個臺風周期,一個周期內多次達到起賠點的,只賠償一次且以最高賠償等級進行賠償)。在保險合同約定時限內,同一地區遭遇多個臺風周期,被保險人可多次獲賠,但賠償總額累計不得超過保險金額。
表6 臺風賠償標準及賠償比例
(5)停電賠償標準。若某地區由于自然災害原因造成外部電網停電,且連續停電時長大于4小時,則啟動該地區的保險賠償程序。賠償標準詳見表7(15天視為一個停電災害周期,一個周期內連續多次達到起賠點的,只賠償一次且以最高賠償等級進行賠償)。在保險合同約定時限內,同一地區遭遇多個停電災害周期,被保險人可多次獲賠,但賠償總額累計不得超過保險金額。停電時長以供電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為準。
表7 停電賠償標準及賠償比例
3. 氣象數據。臺風、強降雨、高溫、低溫計算和發布以保險標的所在鎮街保險約定的氣象自動站(中山市氣象部門設置的)主站點20:00時-20:00時數據為準。
投保人可以從標的所在鎮街的2個站點(中山市有效觀測站點列表)中自主選擇一個站點作為主站點,另一個站點則作為備用站點,主站點、備用站點須在保單特別約定中載明。同一保險周期內不得隨意更改主站點、備用站點。如果該主站點氣象自動站儀器出現故障,則選取同鎮街另一個備用氣象自動站數據。若同鎮街2個氣象自動站均出現故障(中山氣象部門確認),則以中山氣象國家站(站號:59485)數據為準。為避免爭議,投保人須與承保機構簽訂主站點、備用站點協議。
基于站點建設環境、數據環境,按照一個鎮兩個站點的原則確定有效站點,供保險賠付使用。見表8。
表8 中山市有效觀測站點列表
(七)承保機構
由中山市農業農村局按相關規定通過招標確定承保機構。市農業農村局對承保機構實行動態管理,每年上半年會同相關部門對承保機構上一年工作進行考核,實行獎罰制度。對考核結果好的承保機構,可以適當增加其承保區域和業務;對考核不合格的承保機構,或減少其承保區域和業務,或取消其政策性天氣指數保險承保資格,由考核等級好的保險機構接手其承保區域業務。具體考核辦法按相關規定執行。
六、實施步驟
(一)承保流程
1. 保險公司負責進行條款制定、單證設計、系統開發等前期工作。
2. 農戶可單獨投保,也可由生產經營組織、村民委員會等單位組織投保。
3. 保險公司做好參保養殖戶檔案資料的收集、審核、保存;做好參保養殖戶承保信息公示及編制保單工作。
(二)理賠流程
1. 報案報損:保險受災后,被保險人先向保險機構或當地協保員/協保機構報案,協保機構登記后匯總報保險機構指定聯系人。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被保險人姓名、受災種類、受災時間、受災地號、受災面積、預計損失程度及施救措施等。
2. 定損理賠:采用天氣指數定損方式的,發生自然災害(臺風、強降雨、高溫、低溫等)后,保險公司以氣象部門出具的相應災害報告為依據,根據對應的賠償標準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進行賠償。
備注:承保機構承保、理賠等保險流程,須按照廣東省政策性農業保險承保理賠操作規范等相關文件要求執行。
(三)風險控制
承保機構應積極做好政策性保險的再保險工作,實現風險的分散、可控。
七、財政補貼資金結算撥付
市、鎮財政保費補貼資金按季度撥付。各保險經辦機構匯總保險承保情況,編制市級財政保費補貼申請,報送市農業農村局審核,按程序辦理補貼資金撥付手續。各鎮街保費補貼資金撥付辦法可以參照市級保費補貼資金撥付辦法實行。為便于年終結算,第四季度保費補貼資金于下年度第一季度撥付。加強對保費補貼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和檢查,確保專款專用。
八、各有關方面職責
(一)承保機構
1. 加強業務宣傳,認真向水產養殖生產者介紹有關保險知識,明確告知保險責任范圍,不斷提高保險服務水平。
2. 嚴格承保條件,核實投保數量和投保價值。依據保險條款開展理賠工作,對保險事故做到快速查勘定損,及時支付保險賠款,協助農戶盡早恢復生產。
3. 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防災減災工作。包括聘請專家,通過多種形式為水產養殖生產經營者提供防災防損培訓,普及天氣指數保險知識,督促其認真落實安全生產措施等。
4. 建立健全承保、理賠服務、現場查勘、賠案理算和案卷管理環節的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承保、核保、定損、理賠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統。建立和完善天氣指數保險業務相關的各項制度、細則及風險管控措施。
5. 獨立建賬、單獨核算。依據相關規定向市農業、財政、金融監管部門報告上一年度天氣指數保險保費收支執行情況。
(二)農業農村部門
1.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作為政策性水產養殖天氣指數保險工作的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全市天氣指數保險工作的指導與協調。
2. 與承保機構共同負責政策性水產養殖天氣指數保險的宣傳推動,擴大政策性天氣指數保險的覆蓋面。
3. 及時了解水產養殖天氣指數保險情況,掌握天氣指數保險保費補貼資金使用情況,加強對承保機構的督促指導,切實維護養殖生產者的合法權益。
4. 組織有關部門對政策性水產養殖天氣指數保險的承保理賠、勘察定損、保險標的日常管理提供必要支持;開展政策性水產養殖天氣指數保險的調查研究,根據水產養殖科學發展需要和群眾訴求,提出完善政策性水產養殖天氣指數保險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三)財政部門
市、鎮兩級財政部門,按照規定補貼比例,及時足額落實本級天氣指數保險保費補貼資金等相關職責。
(四)金融監管部門
1. 加強市場監管,完善天氣指數保險監管體系。加強對天氣指數保險的承保、理賠、服務等環節的監管,強化風險防范,督促承保機構提高服務水平。采取措施防止承保機構惡性價格競爭、中途退出承保等情況,切實維護天氣指數保險工作有序開展。
2. 及時了解工作進展情況,加強對承保機構經營管理的監管,確保承保與理賠等工作依法依規落實到位。
(五)氣象部門
1. 做好各鎮、各區域的氣象觀測站的維護工作,保證其正常運作。
2. 負責氣象實況數據的監測和統計。
3. 準確提供有關氣象數據,為我市政策性天氣指數保險工作提供定損理賠依據。
4. 依據天氣指數賠付標準出具災害報告。
(六)供電部門
主要負責提供政策性天氣指數保險的理賠相關停電數據證明或報告,配合市農業農村部門、保險經辦機構做好理賠工作。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市政策性水產養殖天氣指數保險工作機制。市農業農村局為主管單位,市財政、金融監管、氣象、供電等部門為成員單位,不定期召開會議研討推進保險的工作措施,完善政策,落實分工責任。建立工作評價和獎懲機制,加強對政策性水產養殖保險承保機構工作的考核。
(二)加強宣傳發動和業務培訓。政府相關部門、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大宣傳力度,充分利用電視、電臺、報刊、網絡等媒體,通過召開專題會議、發放宣傳資料等多種形式,廣泛宣傳政策性水產養殖天氣指數保險工作的重要意義和政策內容,增強廣大農戶的保險意識、風險防范意識,引導農戶積極主動投保。加強政策性水產養殖天氣指數保險業務培訓,提高協保體系服務水平和工作效能。
十、其他
本方案在試行期間,可根據實際情況并經論證后進行修改完善。
為做好承保工作銜接,本方案的承保機構遴選完成之前,可由原承保機構參照本方案實施,避免脫保。
本方案由中山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