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中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中山市國有建設用地合并與分割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我市制定了《中山市國有建設用地合并與分割管理實施辦法》(中府〔2022〕14號,中府規字〔2022〕6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于2022年2月14日起實施。根據《中山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中府〔2021〕113號)相關規定,現就文件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說明
《中山市國有建設用地合并與分割管理實施辦法(試行)》自2020年12月31日開始施行,從制度層面改革我市過去土地利用統籌不足、管理粗放等問題,為我市土地合并與分割管理提供了規范的政策依據。但施行期間,原《實施辦法》在推動重大項目落地、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效益方面效果不夠明顯,亟需修訂完善政策,進一步給土地合并“松綁”,同時繼續給土地分割上“緊箍咒”。為切實助力企業整合用地以增資擴產,加快破解土地碎片化問題,根據我市發展實際修訂了土地合并與分割政策,助力經濟高質量發展。
二、主要內容
《實施辦法》主要由五部分構成:第一部分為《實施辦法》的總則,明確了制定依據、適用范圍、基本原則、總體要求及審批程序。第二部分為建設用地合并要求,明確準許辦理建設用地合并的六種情形,并對合并后規劃指標、土地登記、開工竣工時間、剩余使用年限、以及補繳土地出讓金等方面進行細化規范。第三部分為建設用地分割要求,明確準許辦理建設用地分割的兩種情形,并按照第二部分的邏輯分類對分割后規劃指標、土地登記、開工竣工時間、剩余使用年限以及補繳土地出讓金等方面進行細化規范。第四部分為監督檢查,對建設用地合并與分割中的部門職責分工、部門責任和申請人責任作了明確規定。第五部分為附則,包括《實施辦法》與其他政策的銜接、施行日期說明等。
三、其他重點內容
《實施辦法》修訂的重點內容如下:
(一)適用范圍。在原政策的適用范圍中刪除“本實施辦法施行之前”及“首次”,即本市行政區域內因城鄉規劃調整需要對已辦理不動產登記的國有建設用地進行合并與分割的,適用本實施辦法。
(二)總體要求。對原政策中“以及工業用地因政府招商引資需要或同意項目整合開發的”進行修改,即總體要求之一為出讓合同未約定不允許合并或分割;或已約定不允許合并或分割,但因政府實施規劃調整導致用地被部分收回土地使用權后剩余用地需整合開發,以及屬工業用地、倉儲用地的。
(三)合并條件。在原政策上進一步放寬土地合并的條件,刪除了產業用地合并需經項目準入、以及經營性用地現狀需為空地或地上建筑物未辦理不動產登記的限制等。調整后屬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辦理國有建設用地合并:
1.土地登記用途為住宅(含商業住宅,下同)、商業用地(含商業辦公,下同),且屬協議出讓用地的;或雖屬公開出讓用地,但因政府實施規劃調整導致用地被部分收回土地使用權后,剩余部分用地需整合開發的;
2.土地登記用途為公共設施、教育、文體、醫療衛生、行政辦公等公益公建用地(統稱公益公建用地)、工業(商品廠房項目和新型產業用地除外,下同)、倉儲或商業(僅限劃撥征地留用地)的;
3.出讓合同明確用地允許與周邊地塊整合開發的;
4.單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涉及多宗用地,或地上建筑物跨多宗用地并已辦理不動產登記的。
用地中部分被規劃為道路、綠地、廣場的,允許以證載土地用途為單一主要用途整宗用地辦理國有建設用地合并手續。
第(1)(3)(4)項情形中的商業住宅與住宅可按住宅用途辦理國有建設用地合并,且第(1)項情形的須經市土地管理委員會審議同意。
(四)竣工時間。在原政策上進一步放寬工業、倉儲用地竣工時間的限制,即工業、倉儲用地合并后自約定開工之日起一年內竣工。
(五)個人自建住房。增加個人自建住房用地合并的要求。個人自建住房用地合并后仍屬個人自建住房用地的,允許結合其建筑方案在規劃允許范圍內確定合并后的容積率等各項規劃指標,建設用地合并不需提請市土地管理委員會審議。
(六)合并分割次數。在原政策上,刪除了合并分割均只允許辦理一次的限制,符合申請條件的均可依申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