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中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中山市住宅小區停車服務收費議價規則(試行)的通知
我市制定了規范性文件《中山市住宅小區停車服務收費議價規則》(中府〔2021〕159號,中府規字〔2021〕10號),根據《中山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中府〔2015〕14號)的相關規定,現就文件解讀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說明
根據《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廣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放開住宅小區、商業配套、露天停車場停車保管服務收費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2015年8月15日起,住宅小區停車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具體收費標準由經營者自主制定。因住宅小區停車位屬住宅附屬設施,停車收費具有市場競爭不充分、交易雙方地位不對等、信息不對稱等特點,自從停車收費放開以來,我市個別小區存在漲價或者變相強迫業主長租人防車位等行為,損害了業主的權益。為依法解決上述矛盾,2020年1月1日,《中山市停車場條例》開始施行,針對近年容易產生糾紛的小區停車位出租問題,做了相關規定“要求住宅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機動車停放的車位、車庫尚未出售的,建設單位應當予以出租;車位、車庫出售或者出租的,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利用住宅建筑區劃內的人防工程或者尚未出售的車位、車庫提供車輛停放服務并收取停放服務費的,應當按照住宅小區停車服務收費議價規則進行協商議價,未按照議價規則進行協商議價的,建設單位、停車場經營者不得制定、提高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為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規范住宅小區停車收費,為停車收費監管提供制度保障,我市制定《中山市住宅小區停車服務收費議價規則》(以下簡稱《議價規則》),旨在搭建協商平臺,讓業主與經營者處于平等的議價地位制定停車收費標準。
二、文件主要內容
(一)適用范圍。
本《議價規則》第三條已經限定本《議價規則》適用的范圍為:利用住宅建筑區劃內的人防工程或者尚未出售的車位、車庫提供車輛停放服務并收取停放服務費的經營者,提高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的行為;不適用于利用住宅建筑區劃內業主共有部分設置的臨時停車場。商住一體建設項目的停車場,規劃為住宅停車位、車庫的,適用本議價規則。
本《議價規則》依據《中山市停車場條例》而制定,《中山市停車場條例》未對經營者降低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的行為進行限制,故本《議價規則》不適用于經營者降低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的行為。
第四條明確住宅小區停車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故本《議價規則》不對具體價格標準作出要求或建議,僅為業主與經營者協商議價提供程序規范。
(二)協商議價過程。
1.第五條第一款為程序啟動:調整停車收費可由經營者以書面形式提出,也可由小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或占總人數20%以上的業主以書面形式提出。強調“書面形式提出”的目的在于方便記錄及作為存證。
2.第五條第一項要求經營者公示擬調價通告、車位產權文件、車位數量等信息,并給出不少于30日的公示時長,其目的是給予業主充分的知情權,讓業主們知悉議價事項,積極參與其中。
3.第五條第二項協商過程明確已成立業委會的住宅小區由業委會代表業主與經營者進行議價,尚未成立業委會的住宅小區以幢、單元為單位推選業主代表參與協商,更能體現業主自治。
4.第五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調價方案、新收費標準需經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是根據《民法典》有關要求而設定。
三、其他重點內容
因住宅小區停車服務收費涉及廣大業主和經營者經濟利益,為謹慎起見,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并試行一年,屆時再視實際實施情況確定是否繼續執行或調整后再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