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中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規范中山市園林綠化工程項目施工招投標有關工作的通知(修訂)
一、文件修訂背景
為保障園林綠化企業資質取消后招標工作的有序銜接,進一步規范招投標市場主體行為,兼顧園林綠化工程質量、行業發展和企業生存目標,結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園林綠化工程建設管理規定》(建城〔2017〕251號)有關條文規定,參考原《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標準》,借鑒廣州、東莞等周邊城市的做法,結合我市《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山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的通知》(中建通〔2016〕117號)《中山市建設工程企業誠信管理辦法》《關于在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使用信用記錄的通知》(中建函〔2017〕1604號)等現行規定,我局于2019年1月21日印發了《關于規范中山市園林綠化工程項目施工招投標有關工作的通知(試行)》,有效期1年。文件失效后,為繼續規范我市園林綠化工程招標投標工作,我局在《關于規范中山市園林綠化工程項目施工招投標有關工作的通知(試行)》的基礎上進行完善,形成《關于規范中山市園林綠化工程項目施工招投標有關工作的通知》并于2020年3月11日印發實施。實施過程中,發現部分內容與國家發改委辦公廳、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過程中企業經營資質資格審查工作的通知》,廣東省發改委、廣東省市場監管局《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過程中企業經營資質資格審查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不一致,故對《通知》進行修訂。
二、修訂內容
《關于規范中山市園林綠化工程項目施工招投標有關工作的通知》(中建規字〔2020〕1號、中建通〔2020〕29號)注釋版、政策解讀中均列明第一條的制定依據除《住房城鄉建設部印發<園林綠化工程建設管理規定>的通知》外,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調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許可證辦理限額的通知》等文件,為完善文件制定依據,故在《住房城鄉建設部印發<園林綠化工程建設管理規定>的通知》后增加“等”字。
根據國家發改委辦公廳、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過程中企業經營資質資格審查工作的通知》和廣東省發改委、廣東省市場監管局《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過程中企業經營資質資格審查工作的通知》的規定,現對《關于規范中山市園林綠化工程項目施工招投標有關工作的通知》(中建規字〔2020〕1號、中建通〔2020〕29號)第二條“(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作出修訂,修改為“招標人不得將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作為承包園林綠化工程施工業務的條件。招標人可設置經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確定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作為投標人合格條件。”
鑒于本通知已作修訂,故《中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規范中山市園林綠化工程項目施工招投標有關工作的通知》(中建通〔2020〕29號,中建規字(2020)1號)同時廢止。
(中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