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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交通運輸局關于印發中山市公路水運工程企業誠信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文號:中交規字〔2021〕1號、中交〔2021〕212號
信息來源:中山市交通運輸局 發布日期:2021年08月11日

各相關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公路水運工程企業誠信管理,根據《廣東省社會信用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精神,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我局制定本管理辦法。現按規定印發,請遵照執行。                          

  

中山市交通運輸局

2021年8月11日

  

中山市公路水運工程企業誠信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建立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公路水運建設市場體系,進一步規范中山市公路水運工程市場秩序,加強對公路水運工程市場各方主體的監管,健全公路水運工程行業誠信體系,根據《廣東省社會信用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在我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從事公路水運工程活動的企業適用本辦法。包含以下單位:

  (一)建設單位;

  (二)工程施工的企業;

  (三)工程監理;

  (四)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含設計審查咨詢機構);

  (五)工程造價咨詢、試驗檢測、工程咨詢等服務機構。

  第三條  誠信信息是指用于識別企業身份,反映企業狀況、履約能力、信譽和中山市交通運輸局(以下簡稱“市交通運輸局”)依法對公路水運工程企業管理過程中產生的與誠信有關的數據、資料。

  第四條  市交通運輸局依法對公路水運工程企業進行誠信管理,鎮區負責對事權下放權限范圍的有關企業誠信信息進行處理。

  市交通運輸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逐步建立誠信獎懲制度,在市場準入、招標投標、現場監管、表彰評優等工作中,充分利用已公布的公路水運工程企業的誠信信息,依法對良好行為給予激勵,對不良行為進行處理。

  第五條  市交通運輸局在公路水運工程企業誠信信息采集、公布、評價和使用過程中,遵循合法、公開、公正、準確、及時的原則,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企業、個人的合法權益。

  市交通運輸局根據統一的標準,通過中山市公路水運工程企業誠信管理相關平臺(以下簡稱“誠信平臺”)歸集企業誠信信息,并在誠信平臺相關的信息網站向社會公布。

  
第二章 誠信信息建立與錄入

  
       第六條  在本市從事公路水運工程企業誠信檔案,采用網上電子誠信檔案的形式,由企業在誠信平臺錄入相關信息并通過數據規范檢查,市交通運輸局建立對應的《中山市公路水運工程企業電子誠信檔案》。信息數據規范要求由市交通運輸局在《公路水運工程企業誠信信息登記(含變更)辦事指南》中明確。

  公路水運工程企業應當對錄入信息的真實性負責,企業基本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進行變更。

  《中山市公路水運工程企業電子誠信檔案》將作為企業管理檔案長期保存。

  第七條  《中山市公路水運工程企業電子誠信檔案》,包括企業的基本情況、變更情況、良好行為、不良行為、信用等級等內容。《中山市公路水運工程企業電子誠信檔案》內容要與企業在中山市從事公路水運建設活動的情況符合。

  (一)基本情況:企業資質證書副本、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施工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與本企業存在控股或管理關系的其他企業名稱、企業誠信守法承諾書、企業法定代表人及簽名、聯系方式等。

  (二)變更情況:變更事項、變更內容、變更時間等。

  (三)良好行為:企業良好行為指公路水運工程企業在日常經營管理和建設活動中,獲得正面評價,對照市交通運輸局制定的良好行為記分標準可以獲得信用加分激勵的行為。

  (四)不良行為: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規定、上級文件規定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行為,對照市交通運輸局制定的不良行為記分標準可以予以信用扣分的行為。

  (五)信用等級:通過將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上級文件的具體規定進行量化,編制成記分標準,對企業、人員的行為予以記分,由誠信平臺自動形成信用等級。

  第八條  《中山市公路水運工程企業電子誠信檔案》信息的采集,包括企業自行申報與市交通運輸局監管過程中產生兩種方式,提供信息的單位對其提供的信息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其提供的信息經市交通運輸局核查后采用。

  (一)基本情況:企業初次建立《中山市公路水運工程企業電子誠信檔案》時,采用企業自行申報,由市交通運輸局在5個工作日核查后,建立誠信信息的基本情況數據庫。

  (二)變更情況:誠信平臺數據的變更申報,由市交通運輸局在5個工作日核查后予以修改。

  (三)良好行為:企業將各類表彰、獎勵等良好行為信息上報,應附上良好行為相關證明文件,并在誠信平臺上申報,由市交通運輸局在5個工作日內審實后予以錄入。

  (四)不良行為:企業不良行為由市交通運輸局審實后予以錄入。

  (五)信用等級:通過市交通運輸局審實后錄入的行為信息記錄的相應分值,自動形成企業信用等級。

  第九條  企業不良行為認定依據:

  (一)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行政裁決、行政征收、行政補償、行政監督檢查等反映不良行為的行政行為信息;

  (二)生效的司法裁判文書和仲裁文書;

  (三)法律、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規定可作為失信行為認定依據的其他文書。

  
第三章  誠信信息管理與使用

  
       第十條  市交通運輸局制定《中山市公路水運工程企業良好行為記分標準》和《中山市公路水運工程企業不良行為記分標準》,采用記分機制,將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具體規定量化為相應的分值并編制成記分標準。并可根據法律法規和政策變化適時予以補充調整。

  第十一條 公路水運工程企業發生良好行為依據《中山市公路水運工程企業良好行為記分標準》進行加分,分值使用期限2年。

  公路水運工程企業發生不良行為依據《中山市公路水運工程企業不良行為記分標準》進行扣分,分值使用期限為2年。

  第十三條 市交通運輸局各相關科室、部門在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理時,按職能分工及權限應依據《不良行為記分標準》發出《不良行為扣分通知書》。本辦法的執法/監督部門以部門職能為界定,如涉及事權下放事項,由被委托部門具體執法/監督。各執法/監督部門應于發出《不良行為扣分通知書》的7個工作日內將對企業執法文書和記分情況等資料錄入“誠信平臺”。建設單位對于符合扣分的情況,明確扣分事項及分值后,可以報送市交通運輸局。

  對于可以整改問題,一年度內可以有三次整改機會,按期整改完成的,可以只記錄不扣分,超過三次的一律扣分。逾期整改不到位或者未回復的直接扣分。

  第十四條 符合良好行為加分標準的工程企業在取得相關的獎勵證書、文件后,可在“誠信平臺”進行網上申請加分。

  第十五條 公路水運工程企業信用等級的評定根據信用分值設定,分為5個等級。140分(含140分)以上的為AA級,表示信用優秀;110-139分的為A級,表示信用較優秀;90-110分的為B級,表示信用良好;60-89分為C級,表示信用一般;60分以下的(不含60分)為D級,表示信用較差。

  企業初次辦理中山市公路水運工程企業《中山市公路水運工程企業電子誠信檔案》時,初始的分值為100分。本辦法實施的第一個年度若有舊中山市公路工程企業信用評價等級A級或以上的,初始分值可以為對應等級的最低分。

  第十六條  根據公路水運工程企業的信用等級,對于不同等級信用,在招投標中予以應用差別加分,實行差別化監督管理,具體如下:

  (一)對A級及以上企業實行激勵機制,實施簡化監督和低頻率的日常檢查。在評比表彰中,予以優先推薦。

  (二)對B級企業實行預警機制,實施常規監督和適度頻率的日常檢查。

  (三)對C級企業實行防范與監管并重機制,實施強化監管和較高頻率的日常檢查,實行以下信用限制機制:

  1. 列入專項檢查的重點監管對象;

  2. 其他方面的防范性措施。

  (四)對D級企業實行重點防范為主機制,實施行業重點監管和高頻率的日常檢查,實行以下機制:

  1. 列入專項檢查的重點監管對象;

  2. 其他方面的重點防范措施。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路水運工程企業應及時告知市交通運輸局,市交通運輸局應不予建立或停止該公路水運工程企業的《中山市公路水運工程企業電子誠信檔案》使用:

  (一)資質證書或者《安全生產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二)被依法取消或者暫停承包資格的;

  (三)企業資質續期未通過的;

  (四)向行政主管部門提供虛假的材料和數據的;

  (五)企業相關證書有效期滿或逾期未更新年檢信息或市外企業在本市承攬業務負責人任命期滿的。

  第十八條  實行企業誠信信息公布制度。企業基本情況、變更情況一經核查確認,即可對外公布。

  信用信息發布期限按照下列規定設定:

  (一)從業單位基本信息公布期限為長期;

  (二)表彰獎勵類良好行為信息、不良行為信息公布期限為2年。行政處罰期未滿的不良行為信息將延長至行政處罰期滿。上述期限均自認定相應行為或作出相應決定之日起計算。

  不良行為和良好行為記錄信息公布期限與分值使用期限一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企業對不良行為已進行整改,并經市交通運輸局核查整改結果,其整改確有實效的,可由企業提出申請,經批準,可縮短其不良行為記錄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個月,同時將整改結果列于相應不良行為記錄后,供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查詢;對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單位,市交通運輸局可延長其不良行為記錄信息公布期限。

  第二十條  企業誠信信息的錄入、更改、增加、刪除,必須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和行政文件為依據,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企業的誠信信息。

  行政處罰決定及其他不良行為,經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以及行政監督被變更、撤銷、確認無效的,市交通運輸局應及時對不良行為信息記錄進行變更或刪除。

  
第四章  誠信信息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市交通運輸局依法履行對建設市場、安全、質量的監督檢查職責,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受檢單位的工作場所進行檢查;

  (二)要求受檢的單位和人員提供與監督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并進行查閱和復制;

  (三)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及有關人員對存在的問題進行說明;

  (四)對明顯違反基本建設程序、強制性標準或者存在重大質量安全隱患的,責令限期改正;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二條  監督檢查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并可采取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對每次檢查的內容、發現的問題、整改要求及處理情況應做出記錄,并由參加檢查的人員和受檢企業的有關負責人簽字后歸檔。受檢企業的有關負責人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將情況記錄在案。

  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按規定權限進行處理,并及時組織復查,督促落實整改;對不良行為應記入誠信檔案;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應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第二十三條  公路水運工程企業對檢查行為或結果有異議的,在收到相關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向市交通運輸局申請復查。市交通運輸局受理相關材料后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查,對確屬錯誤的應及時糾正、撤銷或變更,復查結論應書面回復申請企業或個人。

  第二十四條  公路水運工程企業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標準規定的,市交通運輸局工作人員在公路水運工程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市交通運輸局紀檢部門舉報和投訴。市交通運輸局紀檢部門收到舉報、投訴后,應當及時調查,查證屬實的,依法作出相應的處理,并于收到舉報、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

  第二十五條  公路水運建設工程企業及其執業人員有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由市交通運輸局責令改正,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實施,有效期3年。《中山市公路施工及監理企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中交函〔2018〕146號)《中山市公路設計企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中交〔2018〕286號)同時廢止。

  附件:1. 誠信守法承諾書

  2.不良行為扣分通知書

  (附件此略,詳情請登錄中山市交通運輸局網站查閱)

       政策解讀:《中山市公路水運工程企業誠信管理辦法(試行)》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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