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開發區管委會,翠亨新區管委會,各鎮政府、區辦事處,市各有關單位:
現將《中山市海岸線、河岸線退讓規劃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28日
中山市海岸線、河岸線退讓規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海岸線、河岸線退讓管理,切實保護和利用好岸線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海岸線保護與利用管理辦法》《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海岸線、河岸線(飲用水源保護區、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對象范圍內的岸線除外)的退讓規劃管理活動。
本市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分區規劃、相關專項規劃、城鄉控制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村莊規劃等規劃編制、實施,以及土地農轉用、征收、供應等土地利用管理工作,涉及到海岸線、河岸線退讓管理的,應當遵守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海岸線、河岸線的退讓管理,應當遵循自然規律,尊重歷史、因地制宜,實行統一規劃、保護優先、綜合治理、合理利用原則。
第四條 陸域控制線:指建筑退讓海岸線及規劃河口線的控制線,是岸線退讓空間資源保護和管理的外緣邊界線。退讓距離:指陸域控制線與海岸線或規劃河口線之間的距離。
海岸線退讓距離:指陸域控制線與海岸線之間的距離。海岸線:指經廣東省政府批準公布的平均大潮高潮時水陸分界的痕跡線(具體以廣東省批準公布的海岸線修測結果為準)。海岸線分為生產岸線、生活休閑岸線,具體通過本市相關規劃劃定。
河岸線退讓距離:指陸域控制線與規劃河口線之間的距離。經市政府批準實施的藍線規劃中已明確劃定規劃河口線的,采用藍線規劃中劃定的規劃河口線。藍線規劃中未明確劃定規劃河口線的,規劃河口線按照以下原則確定:有堤防的河道,規劃河口線為堤防臨水側堤頂線;無堤防的河道,規劃河口線為聯圍歷史最高洪水位線或者根據聯圍內河最高運行水位增加0.5米超高確定;外江的規劃河口線為堤防臨水側堤頂線。
用海建設項目:指中山市管轄海域范圍內新建、改建和擴建的漁業、工業、交通運輸、旅游娛樂、造地工程、特殊用海及其他用海等建設項目。用海類型具體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行業標準《海域使用分類體系HY/T123-2009》。
外江:指本市行政區域內東海水道、西江水道、海洲水道、磨刀門水道、雞鴉水道、橫門水道、洪奇瀝水道、桂洲水道、大奎瀝、黃圃水道、集美河(平洲瀝)、黃沙瀝、小欖水道共13條(段)省管河道。
第五條 市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籌規劃、指導、協調、監督本市行政區域內岸線的退讓規劃管理工作,并組織實施本辦法。
市城管和執法、住房城鄉建設、水務、生態環境、衛生健康、農業農村、交通運輸、海事、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各鎮政府、區辦事處、區管委會(以下簡稱鎮區政府),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海岸線、河岸線退讓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第二章 退讓標準
第六條 生活、休閑岸線退讓距離應大于等于200米(用海建設項目除外)。
生產岸線退讓距離應大于等于100米(用海建設項目除外)。
用海建設項目退讓標準按照國家海洋局《建設項目用海面積控制指標(試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本市河岸線退讓一般標準如下(本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規劃河道寬度d(米) |
退讓距離D(米) |
d≤30 |
D≥10 |
30<d≤50 |
D≥30 |
d>50 |
D≥50 |
外江 |
D≥100 |
第八條 市劃定重要河段(d≤30)兩側退讓距離原則上至少20米,岐江河(岐江河大橋至東明大橋段、大涌與板芙鎮中心區段)、市劃定重要河段(d>30)兩側退讓距離原則上至少50米,岐江河(岐江河大橋至中山三橋段、東明大橋至東部外環橫門特大橋段、大涌與板芙鎮非中心區段)、橫門西水道兩側退讓距離原則上至少100米。
第九條 根據實際情況,確實無法按照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標準進行退讓的,具體退讓距離可在控制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和村莊規劃階段通過分析論證確定。
第三章 管制措施
第十條 本市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相關專項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村莊規劃的編制應當根據規劃編制辦法規定落實本辦法有關標準及要求。
第十一條 市劃定的重要河段兩側及重要河口交叉點應開展城市設計,通過不同層次的城市設計對海岸線、河岸線沿線的建筑布局、高度、面寬、色彩、間口率等要素進行管控,并對景觀視廊、天際線以及濱海、濱河橫向和縱向公共通廊進行控制,嚴格保護海岸、河岸沿線景觀。
第十二條 本辦法印發施行后,應及時按照本辦法中有關標準及規定調整海岸線、河岸線沿線片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及村莊規劃,新供應土地應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退讓要求管控。各鎮區政府、相關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并結合有關規劃,嚴格控制在退讓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建筑物。
對于本辦法規定的岸線退讓范圍內的現狀建筑,只允許宅基地內房屋修繕和危房改造,在不超過原有建筑面積、建筑高度的條件下,采取在原址房屋維修加固方式建設。
對于本辦法正式實施前,已公開出讓的土地,可以按照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規劃條件進行建設。
對于本辦法正式實施前,非公開出讓的土地,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應按照本辦法規定退讓標準執行;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且在有效期內的,可按照已批準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進行建設。
第十三條 因海岸線、河岸線退讓管控需要,使得沿線資源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屬地政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并對其生產、生活做出妥善安排。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市、鎮區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海岸線、河岸線退讓范圍內環境保護的宣傳和普及工作,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在日常巡查中發現海岸線、河岸線退讓范圍內違法行為或接到舉報的,應當及時處理,按照職責規定責令其停止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限期改正或采取補救措施,履行法定義務。對不屬于其管轄的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
第十五條 鼓勵對海岸線、河岸線退讓范圍內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舉報調查處理后,應當向舉報人、轄區政府及上級主管部門反饋調查處理結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的各類違法活動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予以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各級各部門工作人員在海岸線、河岸線退讓及利用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