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開發區管委會,翠亨新區管委會,各鎮政府、區辦事處,市各有關單位:
為適應我市農村社會和經濟不斷發展的需要,配合推進戶籍制度改革,進一步推行和完善以農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為核心的農村產權制度改革。按照國家和省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廣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以及《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等法規、規章和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推行和完善我市農村股份合作制改革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政策精神,以我市承擔全國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試點單位為契機,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三者關系,按照產權清晰、權能完整、管理科學、流轉順暢、運行高效的要求,以確權賦能、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利益為基礎,從體制和機制上深化完善農村股份合作制,規范運行機制,妥善解決農村各種深層次矛盾,促進農業發展、農民富裕、農村繁榮,為“率先加快轉型升級、建設幸福和美中山”提供重要支撐和保障。
(二)基本原則。
在實施農村股份合作制深化改革過程中,必須按照“依法、民主、合理、穩定”的要求,把握好以下原則:
一是堅持制度創新。積極推進和完善農村股份合作制改革,進一步明晰產權,通過創新運行機制,在股權固化基礎上,探索不同的股權固化和分配模式,促進股權有序流轉,激活農村產權要素,完善農村集體資產股權權能。
二是維護股東權益。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廣大農民的根本利益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堅持利益向下、讓利于民,保持政策連續性、穩定性,認真對待和妥善解決因深化改革引發的問題,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合法權益,促進農村持續發展,保持社會和諧穩定。
三是注重因地制宜。根據不同地區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水平和實際情況,積極推進深化改革工作,把握條件,大膽實踐,鼓勵各鎮區因地制宜地開展工作,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突出重點,不搞一刀切,不搞形式主義,確保平穩深化,循序漸進。
四是實行民主決策。尊重農民群眾意愿,確保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深化改革的知情權、參與權、表決權和監督權,深化改革方案要經過充分的論證,并進行民主討論,各個環節必須經過合法的民主程序,把公開、公正、公平精神貫穿于改革的全過程。
(三)改革目標。
全面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原則要求和政策舉措,圍繞深化農村股份合作制改革、規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運行、維護組織成員合法權益的目標,進一步明確清產核資、股東資格界定、股權配置管理、收益分配機制、組織管理架構等改革內容,健全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利益的長效機制,完善配套制度,逐步建立健全權責明晰、運作規范、利益協調、流轉順暢、保護嚴格、風險共擔的農村股份合作制運營機制,增強新型集體經濟的制度活力,實現農村經濟發展的新飛躍。
二、主要任務和內容
(一)開展清產核資。
1.主體范圍。以推行農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主體為單位,包含村級經濟聯合社、組級經濟合作社及其屬下的集體經濟實體(包括各類經營服務性公司等)。
2.清核內容。按照《廣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對農村集體所有的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進行全面清查核實、評估,做好各項資源資產確權工作,界定產權關系,確定集體凈資產總額。
(1)資源性資產。法律規定屬于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地、荒地、灘涂、水域等自然資源;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對于權屬有爭議的自然資源(如水利設施用地等),要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明確權屬后再納入清產核資范圍。
(2)經營性資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公共積累、征地補償款提留、投資投勞等興辦的集體資產如廠房、商鋪、市場等;投資投勞興建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購置的交通運輸工具、機械、機電設備等財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控股、參股、聯營的企業以及其對外合資、合作經營的企業中,按合同及章程屬于集體所有的資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直接用于農、林、牧、副、漁業生產的投入及其產品;國家、經濟組織、社會團體及個人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無償撥款、資助、補貼、捐贈的財物及其形成的資產,以及國家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企業減免稅賦形成屬于集體所有的資產等。
(3)非經營性和福利性資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興建,用于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交通、福利等公益性的資產,如辦公樓、學校、幼兒園、老人院、公園等。
(4)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擁有的現金、存款、有價證券、債券以及產生的利息、相關收益等。
(5)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企業擁有的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
(6)依法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所有的其他資產。
3.組織實施。清產核資工作由鎮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協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委托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開展。經過全面細致的盤查、清理,制定資產清單。各項集體資產原則上需要進行評估和貨幣量化,形成資產貨幣總額(部分不能或不宜貨幣量化的資產要做好實物臺賬登記工作),最終形成本集體經濟組織股份合作制改革的總股本。
以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經聯社)為單位組建股份合作經濟組織(簡稱“股聯社”)的,組級經濟社資產加入股聯社時,股東的股份配置應根據該經濟社的入股資產計算,不能搞平調,要注重公平。
4.結果公布。清產核資后,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把結果報鎮區農業主管部門審核,并經股東代表會議確認后公布。
5.健全制度。建立健全農村集體資產定期清查以及登記、保管、使用、處置等制度,實行臺賬管理。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信息化建設,積極運用“大數據”等信息化手段,加大信息公開力度,對集體資產權屬登記、經營、變更、處置等及時進行信息更新、登記入賬或調整賬目,做到賬證相符和賬實相符。
(二)股東資格界定。
1.各鎮區應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指導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民主議事程序,確定以某一時間點,作為股東資格界定的截止時間,統計符合條件的在冊人口。
2.已實行農村股份合作制改革,且股權固化徹底、執行到位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維持原有股東資格,保持股權固化不改變。
3.已實行農村股份合作制改革,但股權沒有徹底固化、以在冊農業戶口為依據實行定期調整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按照“依法依規、尊重歷史、實事求是、民主表決”的原則,綜合戶籍關系、土地承包、居住情況、集體收益分配、履行義務等因素,對股權進行徹底固化。短期內確實無法固化的,要結合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將本次確權對象作為股東在土地承包期內進行固化,不再定期進行調整,本輪土地承包期結束后按照國家政策進行調整。股東資格應包括以下范圍:
(1)根據截止時間,在冊的享受集體收益分配的村民,及其在實行本次股份固化以前已經加入當地戶籍(農業戶口)、并未享受集體收益分配的直系親屬(合法生育子女、依法收養子女、配偶等)。
(2)原來股權配置和集體收益分配存在爭議的人員,由于法律法規的修訂,或者經司法途徑作出判決,明確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必須確認其股東資格。
(3)其他不違反法律法規,經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民主表決通過,同意其有配股資格的人員。
(4)股東資格的認定,要遵循鎮區指導、集體經濟組織制定方案、民主討論、民主表決等工作程序。股東資格認定后,必須張榜公布。經股東代表會議確定,對股東資格認定有異議的,由股東大會表決決定。
(三)股權配置管理。
1.合理配置股份。經清產核資、評估等程序,將資產貨幣量化登記后,形成股份合作經濟組織的總股本金,按一定比例劃分為集體股和個人股,個人股按經確定資格的股東人數配股,集體股與個人股的比例設置由各集體經濟組織通過股東大會確定,并在本組織章程進行明確。
允許股份合作經濟組織在承擔集體經營和管理費用開支的基礎上,不設立集體股,只設立個人股。
股份合作經濟組織可根據需要,經股東大會民主表決同意,增設募集股,用于解決特定人員享受股份權益的問題,募集股的購買需符合一定的條件并在一定的范圍內實行,要綜合市場評估和其他因素制定股權價值,以現金或其他合法的形式進行購買。
2.個人股實行股權固化。股權管理提倡實行不隨人口增減變動而調整的方式,按照“生不增,死不減”的原則,配股后新生和遷入的人口不再配置個人股份,新遷入和新出生的人口,主要通過股權繼承、流轉(包括轉讓和贈與)或以購買募集股的方式成為新股東。
3.個人股的股份配置。股份合作經濟組織將集體資產共同共有改為按份共有,按照固化的股東名單進行配股,原則上實行“一人一股”。在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保持股東個人權益不變的前提下,經股東大會民主表決同意,可采取全體股東所持股份倍增的方式或其他方式進行配股,以有效解決股權流轉過程中股份難以分割的問題。
4.個人股的繼承和流轉。個人股可以在本股份合作經濟組織內繼承和流轉,各股份合作經濟組織參照《中山市加強農村股份合作制股權繼承和流轉管理的指導意見》,明確股權繼承和流轉的實施辦法和具體辦理程序,并經民主議事程序表決通過后納入章程加以明確。股東死亡的,其股份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辦理;沒有法定或指定繼承人的,被繼承人的股份劃歸集體處理。個人股流轉時,必須向集體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審核同意后,按規定程序進行股權變更登記后方可生效。為防止股份過于集中,股份合作組織的任何一個股東,其通過受贈、受讓方式累計取得的股份比例上限,需由股份合作組織股東大會民主決定。
5.股權證書頒發。股份合作經濟組織可以為股東頒發股權證書,股權證書可以按人制發,或按家庭為單位制發,由股份合作經濟組織蓋章生效。有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結合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在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前提下,經過民主表決及相關確權工作程序,由市政府以確股的方式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作為股東界定股份合作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以及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書面憑證。
6.推進股權交易管理信息化。探索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與股權證聯動管理機制,結合我市農村集體資產監管和交易平臺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信息管理系統,積極研究建設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股權管理信息化平臺,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股權登記、繼承、流轉等行為納入信息化管理,實現農村股權流轉程序規范、交易透明。
(四)股份收益分配。
1.股份合作經濟組織的股份收益分配要堅持效益決定分配、盈利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股份合作經濟組織當年的稅后收益應先彌補上年虧損,減除組織管理費開支,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后,再按規定進行分配,分配方案需經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通過。
2.集體股收益、公積金、公益金主要用于社區公共事務管理和福利事業支出,也可以用于集體經濟擴大經營所需。不設立集體股的,需在章程中明確,集體資產經營收入在扣除集體經營支出和管理費用,彌補上年經營虧損,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后,再按個人股進行分配。
3.股份合作經濟組織可以在依法依規前提下,適當把個人股份分紅與社區的社會管理掛鉤,促使股東履行計劃生育、社會治安管理、征兵等義務,創造一個有利于社區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和諧發展的環境。
(五)完善組織架構。
1.建立管理機構。
(1)農村股份合作經濟組織設立股東大會、股東代表會議、社委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2)股東大會是股份合作經濟組織的最高權力機構,有兩種召開方式,一是由全體股東成員參加,二是由股東戶代表參加,任何一種方式符合法定條件均可召開股東大會。參加股東大會的股東成員需為年滿十八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股東;參加股東大會的股東戶代表由同一戶籍內部各股東成員推舉產生,需為年滿十八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股東。凡涉及股東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由理事會或股東代表會議提出方案,提交股東大會討論決定。
(3)股東代表會議是股份合作經濟組織的議事和決策機構,由股東代表組成,股東代表可按組織章程規定或參照村民代表選舉辦法產生,需為年滿十八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股東。
(4)社委會(理事會)是股東代表會議的常務決策、日常管理和執行機構,一般由3-7人組成,社委會(理事會)必須執行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的決策,并向全體股東負責,接受監督。
(5)監事會是監督機構,由3-5人組成,負責檢查監督理事會執行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的決議,以及檢查監督集體資產的經營管理情況、審核財務賬目等監督工作。
2.健全選舉制度。
(1)已經實行“村改居”,且“政經分開”的地區,股份合作經濟組織社委會(理事會)、監事會的成員由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選舉產生。
(2)股份合作經濟組織社委會(理事會)成員由村(居)委會“兩委”領導班子成員一肩挑兼任的,必須要在組織管理章程中明確村(居)“兩委”領導班子兼任社委會(理事會)成員的具體要求和規定。
(3)社委會(理事會)、監事會可根據需要,分別設立社長、副社長、社委(理事長和副理事長、理事),監事長、副監事長、監委,各項職務由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選舉產生。
(4)股份合作經濟組織的社委會(理事會)和監事會3年一屆,可連選連任,但不得交叉任職。換屆選舉一般與村(居)委會換屆選舉同步舉行。
(5)股份合作經濟組織有選舉權的股東的1/5以上或者1/3以上的股東戶代表聯名,可以要求罷免不稱職的社委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3.理順議事規則。
(1)股東大會和股東代表會議由社委會(理事會)召集,1/10以上有選舉權的股東聯名提議,可以召集臨時股東大會;1/3以上的股東代表聯名提議,可以召集臨時股東代表會議。
(2)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有本組織具有選舉權的股東半數以上參加,或者有本組織2/3以上的股東戶代表參加,所作決定經到會人員的半數以上通過。股東大會原則上實行“一人一票制”或“一戶一票制”的表決方式,有選舉權但因故不能參加的股東,可以書面委托本組織有選舉權的近親屬代為投票。
(3)召開股東代表會議,應當有本組織2/3以上的股東代表參加,所作決定經到會代表的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股東代表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的表決方式,原則上不得委托投票。
4.理順村、組兩級集體經濟組織的關系。
(1)對于已實行了村、組兩級集體經濟組織經濟合并,全面實現村一級統一核算的村(社區),深化和完善農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以村級股份合作經濟聯合社(簡稱“股聯社”)為主體進行。
(2)對于實行村、組兩級集體經濟組織經濟賬務合并,但保留組級二級核算科目,或者其他實行維持村、組二級核算的經營管理模式的,深化和完善農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要以組級集體經濟組織為基礎進行。
(3)各鎮區農業主管部門要加強業務指導,協助村、組兩級集體經濟組織依據法律法規和省、市的有關政策規定,以注重實效為原則,建立和健全適合本轄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組織架構、管理章程、選舉制度、議事規則等內容,確保各級集體經濟組織健康、高效、有序運行。
(六)制訂管理章程。
股份合作經濟組織必須制訂組織管理章程,鎮區應參照《廣東省農村股份合作經濟聯合社和農村股份合作經濟社章程范本》,對組織章程制定提出必要的指導和規范,確保股份合作經濟組織章程的各項條款合法、表述清晰、內容全面、操作性強,不得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相抵觸,能夠有效促進股份合作經濟組織健康、高效、有序運轉。股份合作經濟組織擬定的章程草案需提交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審議修改、通過后,報鎮區農業主管部門備案。執行中有需要修改的,需召開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經過議事程序討論通過,完成公示確認后,向轄區農業主管部門報備方能生效。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認識。
各鎮區要高度重視推行和完善農村股份合作制工作,以此作為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的切入點,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運行機制。各鎮區要切實做好對轄區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宣傳培訓和工作指導,讓基層干部和群眾認識到完善農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和股權固化的緊迫性和重要性,要通過理順組織架構、健全管理機制、完善股權繼承流轉程序等方式,解決農村股份合作制改革面臨的問題,增強改革活力,促進農村社會的持續穩定和發展。
(二)加強組織領導。
各鎮區農業部門是深化和完善農村股份合作制的責任單位,分管領導和工作人員是責任領導和責任人,有關職能部門要積極配合,形成合力。各鎮區要結合工作情況,適時組建工作機構,明確工作責任,精心組織有關實施村(居)開展工作。各實施村(居)要充分發揮黨組織領導核心和黨員干部的先鋒帶頭作用,正確處理好黨組織、村(居)委會、集體經濟組織三者之間的關系,確保改革積極穩妥地實施。
(三)明確工作重點。
結合當前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和農村產權制度改革需求,我市推行和完善農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工作重點:一是尚未實行農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和股權沒有固化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結合中央和省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的部署和安排,逐步完成股權固化。二是尚未制定和完善股權繼承和流轉實施辦法的股份合作經濟組織,要盡快制定具體的操作程序和辦理流程,并在組織章程給予明確,用于解決新增人口與去世股東的股份權益問題;對于需要設立募集股用于調解特定人員享受股份權益問題的股份合作經濟組織,要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科學評估股權價值,經民主議事程序表決后方能實施。三是結合實際,對運行多年的組織管理章程進行修訂,促進股份合作制運行更加規范有序、更加符合法律法規,農村股份合作制持續健康運行。四是要建立嚴格完善的管理機制,督促各股份合作經濟組織按章管理、按章辦事,切實把章程的各項條款規定落實到位,確保章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四)統籌規劃安排。
要高度重視做好深化完善股份制宣傳、組織和統籌實施工作,按部就班扎實推進。各鎮區農業部門要對轄區做好充分調研,制定鎮區實施方案,推動轄區內集體經濟組織逐步完善股份制改革,特別要加強對農村群眾的宣傳和教育,要充分利用戶籍改革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的契機,促進股權固化。
(五)加強督導評估。
市、鎮農業部門要加強調查研究,聯合各職能部門加強對改革工作的指導,認真研究總結改革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做好政策評估,協調解決改革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加強對改革實施方案的具體指導,注重與正在推進的有關改革做好銜接,實現改革舉措系統集成,發揮改革綜合效應。已經開展股份制改革的地方,要認真總結完善,逐步深化提高;尚未開展或改革不完善的地方,要摸清情況,在各地經驗基礎上,結合地方實際穩步推開。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