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中山市人民政府令第9號《中山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改善和提升我市環境空氣質量,建設美麗中山,由市環境保護局起草的《中山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經市人民政府十五屆2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于2018年7月25日以市政府第9號令公布,于2018年8月25日起實施。現就《辦法》解讀如下。
一、《辦法》出臺的背景和意義
我市空氣質量不斷改善和提升,“中山藍”成了我市生態環境保護的一張名片。揚塵污染防治屬于大氣污染防治的重要一環,與廣大人民群眾的生活質量息息相關。近年來,我市出臺了《中山市大氣污染防治實施方案(2014-2017年)》《中山市施工現場揚塵控制方案》等一系列揚塵污染防治管理文件,采取多項有力措施加強建筑工地的環境管理,較有效地控制城市揚塵污染。但我市揚塵污染防治仍然面臨一些較為突出的問題,影響我市環境質量管理效果,如缺乏揚塵污染防治統一管理制度,沒有專門就揚塵監管方面明確各部門職責,各部門難以發揮監管作用,另一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雖就揚塵污染防治進行了專門的規定,但是規定較為原則。我市亟需通過地方立法,建立符合我市實際的管理制度,確保我市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具體適當、可操作性強,從而實現長效管理。
二、《辦法》的體系結構
《辦法》共三十二條,第一條至第四條明確了立法目的和依據、適用范圍、揚塵污染定義及防治工作原則;第五條至第七條明確了市、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職責;第八條至第十二條規定了各項監督管理措施;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明確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和有關揚塵污染防治義務;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三條明確各類活動和場所的揚塵污染防治要求;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九條明確了各類違反揚塵污染防治要求的行為的法律責任和處罰主體;第三十條明確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責任;第三十一條銜接了法律法規其他有關揚塵污染防治的規定;第三十二條明確《辦法》的生效日期。
三、《辦法》的重點內容
(一)強化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1.《辦法》第五條至第七條明確市、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并明確規定了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2.《辦法》第八條至第十二條規定了各項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措施,其中第八條規定了重點揚塵污染源監控的方式、重點排污單位信息公開以及安裝自動監控設備并與監督管理部門設備聯網的義務,第八條還規定了監督管理部門推廣使用遠程視頻監控系統的工作要求;第九條規定了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檢查應當綜合運用日常檢查、隨機抽查、遠程監控、接受舉報等方式,加強監管、嚴格執法;第十條規定建立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供需信息平臺的要求,以及對揚塵污染單位和個人進行信用管理和信息公開;第十一條規定了重污染天氣應急管理方式以及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部門和揚塵污染責任單位的響應義務。
(二)明確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和義務。
1.《辦法》第十三條明確了產生揚塵污染和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承擔揚塵污染防治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措施,防治或者減少揚塵污染,并對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辦法》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分別規定了工程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方面的義務。
3.《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了裸露地面揚塵污染防治責任社會主體:單位用地范圍內的裸露地面,由所在單位負責;居住區內的裸露地面,由業主共同負責或者委托物業服務企業負責;其他裸露地面,由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使用權人或者管理單位負責等。
(三)突出對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的揚塵污染監管。當前,我市有關文件主要規定建筑施工、道路保潔等領域產生的揚塵污染監管,但對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領域產生的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要求不明確,造成污染監管漏洞。《辦法》對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監管部門、防治措施和法律責任等進行了明確。
(四)明確了上位法有關法律責任的實施主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等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規定的處罰主體較為原則。《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在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九條對有關處罰行政主體進行了明確,有利于具體操作、細化執行,形成監管合力。
四、公眾參與、監督揚塵污染防治的方式
(一)舉報揚塵污染違法行為。《辦法》第九條規定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揚塵污染違法行為舉報制度,公布受理方式;受理舉報后,應當依法調查處理,并在規定期限內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對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并將移送情況告知舉報人。社會公眾發現揚塵污染違法行為的,可以積極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積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二)關注揚塵污染防治管理信息。《辦法》第八條、第十條規定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定期公布揚塵污染狀況的環境信息、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立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供需信息平臺;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將產生揚塵污染單位和個人的違法違規行為信息錄入信用管理系統并向社會公布。《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氣象等有關部門建立本市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機制,進行大氣環境質量預報;市人民政府依據重污染天氣預報信息確定預警等級,并依據重污染天氣的預警等級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根據應急需要采取責令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和建筑物拆除施工等應急措施。社會公眾可以通過關注揚塵污染防治各類信息和要求,做好自身生產生活安排,避免對環境造成揚塵污染以及因揚塵污染受到損害,并對我市揚塵污染工作實施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