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穩步推進我市困難居民住房保障工作,改善困難居民住房居住安全,我市制定了規范性文件《中山市困難家庭住房改造補助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于2019年8月1日起實施。根據《中山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中府〔2015〕14號)的相關規定,現就《實施辦法》解讀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說明
我市從2004年起實施低保家庭危房改造工作,2012年起將低收入家庭危房改造納入政府資助范圍,并形成長效機制,將危房改造資金納入市鎮兩級年度財政預算。截至2017年,我市共實施了11期雙低家庭危房改造工程,共為全市3443戶雙低家庭進行危房改造,工程總投入累計約1.94億元。雙低家庭危房改造工作的實施,有效提高了我市困難家庭抵御自然災害侵襲的能力,切實保護了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社會效益顯著。但與此同時,我市在困難家庭危房改造工作上仍存在不足之處。例如沒有出臺市級危房改造的規范性文件或指導性意見,工作開展過程中部門職責不全面、不科學,實施方案缺乏合理性和可行性。同時,由于沒有規范性文件指導工作開展,在管理和監督上出現了薄弱環節和制度漏洞。因此,出臺《實施辦法》,進一步完善我市低保、低收入等困難家庭住房改造工作,具有必要性和緊迫性。
二、《辦法》主要內容
(一)基本內容。
《辦法》按照章節進行體例編排。《辦法》共九章二十九條,第一條明確制定依據;第二條進行概念解釋;第三條明確工作原則;第四條至第十條明確鎮人民政府及各有關職能部門的職責分工;第十一條至第十二條明確納入危房改造范圍的困難家庭的認定條件;第十三條明確納入改造范圍的房屋的不同情況制定不同的改造方式;第十四條明確危房改造所需資金的出處;第十五條至第十六條明確危房改造補助范圍內的建房面積標準,以及市級財政補助標準;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三條對危房改造工程的實施工作及日常管理提出具體要求;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對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的撥付使用和資金監管工作提出具體要求;第二十八條明確了辦法的解釋部門;第二十九條規定施行日期。
(二)重點內容。
1、明確職責分工。
《實施辦法》明確了困難家庭危房改造工作的責任主體是各鎮政府(區辦事處),全面負責轄區內危房改造工作。其中,鎮區住建工作機構負責按照基本建設程序,牽頭實施危房改造,以及做好房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及竣工驗收備案工作;鎮區民政工作機構負責做好危房改造對象的身份認定及鎮區一級補助資金的支付工作。
市住建、民政部門共同負責本市范圍內困難家庭危房改造工作的組織。其中,市住建部門負責協助處理項目實施過程中與職能相關的問題,協調鎮區住建部門實施危房改造工作;對項目實施進行指導、督促;會同市民政部門定期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市民政部門負責制定市級財政補助資金部門預算,按預算批復辦理資金支付,并做好資金的監督管理。
市鎮兩級財政、自然資源(規劃)等部門,各司其責,努力解決好危房改造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2、明確改造對象。
(1)身份認定。經市民政部門認定的本市戶籍低保、低收入家庭;
(2)家庭住房狀況認定。經鑒定為B級房屋或C、D級危房、或無房(有地,且持有國家或集體土地證)、或家庭唯一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
3、規范工程建設。
(1)改造方式。
B級房屋:進行維修加固處理;
C級危房:符合報建條件的,按要求申報拆舊重建;不符合報建條件的,進行維修加固處理,解危排險;
D級危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符合報建條件的,按要求申報拆舊重建;不符合報建條件的,由鎮區政府優先安排保障房、公房或租房等方式轉移安置對象家庭,或通過社會慈善力量對對象家庭進行住房解困幫扶;
無住房:有土地,且符合報建條件的,按要求申報建房。
(2)建房補助面積標準。
1人家庭,建房補助面積標準為35平方米(建筑面積,下同),最多可允許自籌資金增加面積25平方米;
2人家庭,建房補助面積標準為45平方米,最多可允許自籌資金增加面積35平方米;
3人家庭,建房補助面積標準為55平方米,最多可允許自籌資金增加面積45平方米;
4人及以上家庭,建房補助面積標準為65平方米,最多可允許自籌資金增加面積55平方米;
(3)補助資金標準。
危房改造工程補助標準由各鎮區自行制定,所需資金由各鎮區財政負擔,市財政按如下標準予以補助:
重建房屋:補助面積范圍內,補助840元/平方米;
維修加固房屋:按工程總費用的40%補助,其中B級房屋最高補助1萬元/戶,C級危房最高補助3萬元/戶。
4、加強監督管理。
(1)完善危房改造申請、審核、審批、公示流程;加強入戶調查工作。
(2)完善市級補助資金撥付工作流程,加強各級審核力度,強化竣工驗收備案。
三、政策實施后帶來的社會效益
《實施辦法》的制定,是加大力度解決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問題的重要舉措,對健全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構建和諧社會有著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