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鏈接: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中山市國有建設用地配建人才安置房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我市制定了《中山市國有建設用地配建人才安置房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于2017年11月13日起實施。根據《中山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中府〔2015〕14號)的相關規定,現就文件解讀如下:
一、出臺《暫行辦法》的原因和背景是什么?
根據國家和省關于加強房地產調控、確保房地產市場平穩發展要求,我市從2016年底開始,在熱點鎮區對土地出讓實行達到最高限價后競配建人才安置房的調控措施,即當報價達到最高限制地價后,競買方式轉為競配建人才安置房,參與競配建的競買人報出配建面積最大者為競得人,人才安置房建成后須無償移交給政府。
為落實這項調控措施,為開發企業競買土地提供更好的預期、減少房地產項目開發建設影響、促進人才安置房國有資產的規范管理,我局牽頭制定了《中山市國有建設用地配建人才安置房管理暫行辦法》,明確配建人才安置房在用地出讓、規劃、建設、接收等方面的具體操作要求。
二、《暫行辦法》主要內容有哪些?
《暫行辦法》主要由七部分構成:一是總則,明確暫行辦法的目的、適用范圍、人才安置房配建基本要求和部門管理職責分工;二是土地出讓要求,明確需配建人才安置房的用地在出讓前、出讓后以及辦證后有關工作要求;三是報建審查要求,明確有關項目報建審查的基本要求,及報建后涉及符合人才安置房面積要求的住宅規劃變更的管理要求;四是抽取選定要求,明確抽取的基本原則,要求全面抽取、均衡抽取、抽取規模數量與抽取單位相匹配,以及明確人才安置房抽取選定的具體流程及有關材料要求等;五是辦證移交規定,明確人才安置房的權屬登記辦證、實物移交和接收等工作的時間要求、流程、所需材料以及有關費用的承擔主體等;六是保障措施,明確涉及項目轉讓有關要求和人才安置房配建工作的監督管理要求;七是附則內容。
三、配建人才安置房的項目報建需注意什么?
《暫行辦法》對需配建人才安置房的項目提出了以下幾點報建要求:
(一)人才安置房不得作價補償,不得抵減須配套公建設施、配套車位等建筑面積。
(二)整個項目滿足單套人才安置房建筑面積要求的住宅總建筑面積應當不小于用地成交配建總建筑面積要求,且應符合相應的套數要求。
(三)小區修建性詳細規劃或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中應單獨標明滿足單套人才安置房面積要求的住宅總建筑面積數、總套數、在各幢樓分布情況以及建設分期安排等。
四、人才安置房怎么確定?基于什么考慮?
人才安置房選定的主要原則是隨機方式,即在符合單套人才安置房建筑面積要求的所有住宅中通過采用隨機方式進行抽取選定,具體是在整宗用地(整個項目)中全面抽取;按開發企業分期進度均衡抽取;抽取規模數量與抽取單位相匹配,抽取單位優先次序為為幢(或梯)、層、套。隨機性抽取的方式能有效確保公平公正,避免開發企業和接收單位移交接收時難以確定具體移交接收哪套、不移交接收哪套的爭議問題。
五、人才安置房的抽取選定基本流程是什么?
人才安置房的抽取選定,應按經報建審批的方案實施建設并達到預售(銷售)條件后,在辦理銷售價格備案后、商品房預售許可前進行,基本流程如下:
(一)開發企業到市價格主管部門先行辦結銷售價格備案手續。
(二)開發企業向市財政部門提出抽取選定人才安置房的申請。
(三)市財政部門組織公開隨機抽取選定人才安置房,抽取選定后簽訂《抽取結果確認書》。
(四)開發企業憑《抽取結果確認書》及其他相關材料向市住建部門申辦商品房預售許可。
六、本《暫行辦法》出臺前后對人才安置房的隨機抽取要求有何不同?
對本《暫行辦法》出臺前后出讓成交的地塊,對人才安置房的隨機抽取作適當的差別化處理,其中:
對《暫行辦法》出臺后出讓成交的地塊,要求隨機抽取人才安置房直到抽取的人才安置房累計總建筑面積和總套數兩個指標均達到配建要求為止;且對隨機抽取產生的比競配建多出來的配建面積和套數無償移交,政府不作補償;
對《暫行辦法》出臺前出讓成交的地塊,要求隨機抽取人才安置房直到抽取的人才安置房累計總建筑面積達到配建要求為止,對人才安置房的總套數不作要求;對隨機抽取產生的比競配建多出來的配建面積,開發企業可選擇將多出來的配建面積無償移交給政府,或者減少最后抽取的一套人才安置房并選擇用其他物業(住宅或商鋪)進行補足面積差額。
七、隨機抽取選定人才安置房后,因后期施工誤差等造成辦證面積有偏差怎么辦?
本《暫行辦法》適當考慮了這個因素,作了相應的允許誤差要求,即對因施工誤差偏大導致對確權時人才安置房總建筑面積不足配建要求,但差額不大于配建總面積0.6%的,視為滿足配建要求,開發企業不需物業補償;但對確權時不足配建要求且差額大于配建總面積0.6%的,應由開發企業自主安排整個項目(整宗地)內相應面積的住宅、商鋪進行物業補償并無償移交。
八、涉及人才安置房的有關費用應由誰承擔?
除土地出讓合同另有約定外,人才安置房在移交前后涉及的相關稅費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移交(簽署交接確認書)前人才安置房建設、管理、測量等所產生費用,以及移交后應承擔國家和省、市規定的質量保修期內相應質量保修責任和維修費用,由開發企業負責;
(二)權屬登記辦證所產生的稅款、登記費等由開發企業和人才安置房權利人(相關鎮區及部門)雙方按照有關規定各自承擔;
(三)移交后產生的物業管理服務,或者按規定應由房屋所有人承擔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等費用,由相應的人才安置房權利人承擔,暫未確定權利人的由市財政部門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