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訂背景
《中山市危險化學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錄(試行)》(以下簡稱《目錄(試行)》)自2021年8月實施以來,通過對我市危險化學品特定種類實施禁止、限制和控制的源頭清單化管理,為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提供具體的安全監管指引,引導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等有關企業做好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推動降低城市安全風險,為全市經濟高質量發展營造良好的安全氛圍作出了積極貢獻。
《目錄(試行)》試行期已屆滿,現依照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規定,結合新政策、新要求、新舉措,修訂形成《中山市危險化學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錄(2025版)》(以下簡稱《目錄(2025版)》)。
二、修訂主要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三)《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
(四)《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五)《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六)《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八)《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
(九)《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
(十)《危險化學品目錄(2022調整版)》
(十一)《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24年本)》
(十二)《中國嚴格限制的有毒化學品名錄(2020年)》
(十三)《關于印發〈危險化學品生產建設項目安全風險防控指南(試行)〉的通知》
三、主要內容
《目錄(2025版)》實施清單管理制,由正文和附件兩部分組成。正文包括總則、全市禁止部分、限制和控制部分、附則共4個部分,著重描述了針對《目錄(2025版)》中所列危險化學品的具體禁止、限制和控制措施,以及這些措施與危險化學品的其他管控措施之間的關系。附件由“禁止危險化學品清單、限制和控制危險化學品清單”組成,《禁止危險化學品清單》為負面清單,《限制和控制危險化學品清單》為正面清單。以表格的形式逐一列出了《目錄(2025版)》中危險化學品的品名、別名、CAS號和備注信息。
(一)正文。
1.總則。從責任體系、規劃建設、管理技術措施、安全保障體系、考核監督、安責險等方面提出危險化學品相關安全管控措施。
(二)全市禁止部分。
1.化學品品種禁止。禁止部分采用“負面清單”形式。《禁止危險化學品清單》所列危險化學品(111種)禁止在全市范圍內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國家在特定行業有豁免規定的,從其規定。
2.建設項目禁止。一是禁止在化工園區外新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倉儲經營、有儲存經營(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建設項目,禁止在市政府規劃的用于危險化學品儲存的專門區域外新建、擴建有儲存經營(不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建設項目。考慮到民生需求及經濟發展需要,對運輸工具加油站、加氣站、加氫站及其合建站(包括制氫加氫一體站)、港口(鐵路、航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以及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的配套項目,國家、省、市重點項目及其配套項目給予特殊規定,無需遵循該條規定。二是禁止新建淘汰類的化工建設項目和落后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藝技術設備的建設項目。三是禁止新建反應工藝危險度被確定為4級和5級的精細化工建設項目。
(三)限制和控制部分。
1.化學品品種限制和控制。限制和控制部分采用“正面清單”形式,經調查統計我市生產、儲存、經營、使用運輸等環節涉及危險化學品品種,形成《限制和控制危險化學品清單》533種限制和控制危險化學品清單。按照城市不同區域對危險化學品管控的不同需要,劃分中心城區和非中心城區,通過限定特定區域和控制危險化學品種類等方式,降低和控制城市危險化學品安全風險。
2.建設項目限制和控制。從嚴審批涉及高危化學品、劇(高)毒化學品、過氧化物等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項目。
3.危險源限制和控制。一是對于中心城區現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有儲存設施經營、倉儲經營企業逐步引導清理、退出。鼓勵中心城區《限制和控制危險化學品清單》所列危險化學品的通過技術革新,減少危險化學品儲存和使用量。二是企業應當嚴格控制和限制其儲存量和使用量,控制全市重大危險源總量,逐步減少一級重大危險源數量。
(四)附則。
共15條,主要明確了《目錄(2025版)》的相關術語定義及補充說明。
(五)附件。
《禁止危險化學品清單》(附件1)(共111種)和《限制和控制危險化學品清單》(附件2)(共533種)。
(中山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