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集體用餐、供餐單位負責人陪餐辦法》(以下簡稱《陪餐辦法》(中府辦〔2024〕37號,中府辦規字〔2024〕8號)于2025年1月15日起實施。根據《中山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中府〔2021〕113號)的相關規定,現就文件解讀如下:
一、背景說明
《陪餐辦法》試行實施以來,得到廣大學校、兒童福利院和養老機構等單位積極響應,主動落實負責人執行陪餐制度,全市所有學校、養老機構和兒童福利院等集體用餐單位負責人主動落實執行陪餐制度,堅持做到月初有計劃、天天有落實、月終有總結、件件有反饋,形成全市集體用餐單位和供餐單位負責人常態化“陪餐”工作機制,集體食堂環境、飯菜質量、種類樣式、營養搭配、口味價格等方面均得到了較大提高,推進了光盤行動,杜絕浪費,并提升了用餐人員對集體用餐的滿意度。
《陪餐辦法》的試行實施不但壓實了用餐單位主體責任,也進一步系統地厘清了集體用餐單位、行業主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以及屬地政府的各自職責,促使各方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建立起多方共同參與的長效陪餐檢查機制。各行政主管部門把陪餐辦法執行情況列入日常檢查內容,指導集體用餐單位建立陪餐機制,推動群眾飲食質量與營養健康持續改善,為人民群眾特別是重點群體吃得安全、吃得飽、吃得好提供有力保障。
《陪餐辦法》在試行的三年期間,在維護食品安全、保障用餐營養健康和杜絕食品浪費等方面取得明顯成效,試用三年來未發生食品安全重大事故。鑒于集體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稍有不慎,易引發食品安全事故。因此,保障集體用餐食品安全工作任重道遠,仍需要各方共同努力維護,故繼續實施《中山市集體用餐、供餐單位負責人陪餐辦法》。
二、制定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三)《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
(四)《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
(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六)《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加快培育新時代建筑產業工人隊伍的指導意見》(建市〔2020〕105號)
因《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而《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同時廢止,故將原文的《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修改成《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經咨詢相關部門,以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及文件均正在使用。
三、適用對象
本制度適用于本市養老機構、社會福利機構、醫療機構、工廠企業、建筑工地、托幼機構、校外托管培訓機構、職業教育院校等單位食堂和供餐單位,鼓勵前述單位在提供和采購食堂服務中明確集體用餐單位、供餐單位需遵守本制度規定實行陪餐。中小學(幼兒園)食堂按現行制度執行學校陪餐制度。
指導和鼓勵我市集體用餐單位和供餐單位執行本制度。
四、主要內容
辦法共十八條,包括總則、陪餐要求、陪餐人員職責、集體用餐和供餐單位職責、監管部門職責和附則共六章。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至第三條,對陪餐管理辦法目的和依據、執行對象定義、適用范圍等內容進行了規定。
第二章“陪餐要求”,第四條至第八條,明確集體用餐單位、供餐單位主動執行本管理辦法,成立陪餐小組、制定陪餐計劃、陪餐人員、陪餐次數和陪餐場地等內容的要求。
第三章“陪餐人員職責”,第九條至第十二條,圍繞陪餐人員的陪餐過程工作要求、退出工作機制、限制范圍要求、監督要求和處理要求等內容進行規定。
第四章“集體用餐、供餐單位職責”,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圍繞集體用餐、供餐單位執行陪餐工作責任要求、信息公示要求和應急處置要求等內容進行規定,及鼓勵集體用餐單位設立食品安全相關配套檢測機制。
第五章“監管部門職責”,第十七條,按照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行政主管部門和各鎮街政府工作職責進行規定,要求市鎮兩級行政主管部門積極鼓勵和指導集體用餐、供餐單位落實陪餐管理辦法。
第六章“附則”,第十八條,規定了實施日期。
(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