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更好保障被收養未成年人權益,推進我市新時期收養工作,市民政局制定了《中山市收養評估實施細則》,自2024年8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根據《中山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中府〔2021〕113號)的相關規定,現就文件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兒童工作,明確指出關愛未成年人是全社會的責任,要求全社會都要加強對未成年人的關心關愛,讓他們都能感受到社會主義大家庭的溫暖。收養直接關系到被收養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為進一步加強收養登記管理,規范收養評估工作,保障被收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民政部《收養評估辦法(試行)》和《廣東省收養評估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遵循最有利于被收養人的原則,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二、主要依據
(一)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7號)
(二)政策文件:《收養評估辦法(試行)》(民發〔2020〕144號)、《廣東省收養評估實施辦法》(粵民規字〔2023〕3號)
三、主要內容
本實施細則共八章三十六條,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章是總則部分,共五條。主要闡述《細則》制定的目的依據、使用范圍、定義內容、原則和隱私保護、經費保障。
第二章是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部分,共五條。明確規定市民政局可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收養評估。受委托第三方機構須簽訂委托協議,細化了第三方機構應具備的機構資質、人員資質以及評估過程的替補情形、回避情形。
第三章是評估流程與方式部分,共八條。明確規定市兒童福利院撫養的未成年人送養、公告、申請、評估流程。明確規定應根據需要采取面談、查閱資料、實地走訪及心理測評等多種方式對收養申請人實施收養評估。
第四章是收養能力評估部分,共六條。具體說明收養能力評估相關指標內容。明確規定受委托的第三方機構發現收養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存在有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等九種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市民政局報告。
第五章是融合情況評估部分,共四條。具體說明經收養能力評估后融合匹配情況和融合評估的相關指標。明確規定在融合期間,評估人員發現收養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有故意或者過失導致正與其進行融合的未成年人受到侵害或者面臨其他危險情形的,應當立即向公安部門報案。
第六章是收養后回訪部分,共兩條。對收養后進行回訪提出相關要求及情形處置。
第七章是監督管理部分,共三條。明確規定市民政局對第三方機構的監督責任。評估人員如有違規操作、隱瞞實情、敲詐勒索、泄露隱私等情形將依法受到處分,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是附則部分,共三條。主要對華僑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中國公民申請收養的評估依據予以說明。
四、預期政策效果和影響
《中山市收養評估實施細則》的制定,有助于全面規范我市收養評估工作,加強我市收養登記管理,切實保障被收養人的合法權益。
(中山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