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市級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工作,中山市水務局根據國家、省以及市有關工程建設管理的政策法規,結合現階段水利工程建設實際,修訂了《中山市水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市級水利工程項目建設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水函〔2024〕274號),自2024年6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現就文件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關于加強市級水利工程項目建設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水〔2017〕15號)(以下簡稱《通知》)自印發以來,我市市級水利工程項目在加強政府投資管理、強化項目法人管理、督促參建單位履職盡責、規范執行工程基本建設程序等方面都有了顯著提升。截至目前,《通知》已實施6年,部分條款的制定依據已經廢止或重新修訂。同時,在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優化營商環境的背景下,《通知》在規范引導、高效監管等方面的效能也亟待進一步提升。
二、修訂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SL223-2008》《關于規范招投標領域工程建設保證金收取有關工作的通知》(粵發改法規函〔2022〕1178號)、《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建設工程項目招標中標后監督檢查的辦法》(粵建市〔2009〕8號)、《關于建設工程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管理辦法》(粵人社規〔2019〕10號)、《中山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中府〔2020〕86號)、《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山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的通知》(中建通〔2016〕117號)、《關于進一步規范中山市市級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工程價款支付管理的通知》(中財建〔2022〕5號)等規定,結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設實際修訂。
三、主要內容
《中山市水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市級水利工程項目建設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水函〔2024〕274號)共十三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加強項目前期工作管理。政府投資水利工程實行項目庫管理制度,按照“輕重緩急”原則納入預備項目庫后,方可按水利工程基本建設程序推進實施。
(二)加強投資控制管理。加強項目審批階段的投資控制,項目法人單位、設計單位以及概(預)算編制單位必須嚴格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預算的原則。加強項目實施過程中的投資控制,因設計變更或者其他原因引起項目(含子項目)概算調整,但在經核定的總概算投資范圍內的,由項目法人單位按程序經市水務局同意后方可實施。
(三)加強工程招投標管理。項目法人單位應規范招投標文件編制工作,評標辦法、評分細則的設置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規定,并做好項目招標投標全過程信息公開工作。
(四)加強度汛工程管理。凡有度汛任務的破堤(含穿堤)工程、水庫新(改)建工程(含涉及水庫排洪設施建設)以及其它涉及水利防洪排澇安全的工程項目(如影響排澇的內河整治工程),項目法人單位應編制度汛工作方案報市水務局審批。同時,度汛工程(主干堤破堤項目,圍堰按度汛圍堰設計的除外)項目應在每年11月15日前開始現場施工。
(五)加強工程變更管理。工程項目建設必須嚴格控制設計變更數量,應遵循可不變更則不變更、需變更時嚴格控制變更規模的原則。項目法人單位應當在工程變更會議確定后14天內申報工程變更手續,申報工程變更時,應同時提交對變更事項的明確且具體的書面意見。
(六)加強施工現場管理。項目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須嚴格按投標承諾,配備相應的專業人員、材料和設備,確保施工進度和工程的質量、安全,項目法人單位須切實履行督查責任。
(七)加強施工安全管理。水利工程各參建單位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要求,落實落細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八)加強工程驗收管理。工程具備完工驗收條件時,項目法人單位應及時組織相關參建單位進行工程完工驗收。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時,項目法人單位應及時向市水務局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及完整驗收資料,市水務局按規定組織有關部門和相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并辦理驗收備案。
(中山市水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