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26日,為進一步規范我局醫療保障領域行政執法規范性,我局制定出臺《中山市醫療保障局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中山醫保發〔2021〕61號、中山保規字〔2021〕4號],有效期3年。
2023年2月1日,《廣東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規則》(粵醫保規〔2023〕2號,以下簡稱《適用規則》)正式施行,對廣東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進行進一步明確。其中《適用規則》第二十條明確規定“對同一行政執法事項,本規則已經制定行政裁量權基準的,執法部門應直接適用”。
根據《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中山市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中府辦函〔2023〕108號)文件通知,我局對已制定的行政自由裁量權基準進行清理,我局直接適用省局規定,故廢止2021年我局出臺的《中山市醫療保障局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廢止后,我局醫療保障領域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依照省局規定執行。
(中山市醫療保障局)